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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最高院和最高检通过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意在通过指导性的司法管理和行政方式来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与判例法系不同,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有着自己的特色,同时它也使我国成文法传统中法的统一性与司法的创新产生了冲突,加之指导性案例定位不清,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模糊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