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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栏目: 亚当·斯密与苏格兰启蒙学派研究DOI:10.3785/j.issn.1008-942X.2011.04.084
[收稿日期]2011-04-08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1-08-24
[作者简介]吴红列,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经济思想史研究。
(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摘 要] 自然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亚当·斯密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当时强大的自然法传统对斯密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在斯密的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此书对nature一词的不同区分和多重思考,反映出斯密试图建立所有国家法律一般准则的自然法理学的努力,以及他不同于同时代其他哲学家的较为独特的自然观。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斯密的道德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 自然; 自然法
Adam Smith's Views of Nature: An Analysis on Nature
in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Wu Honglie
(College of Economics,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7,China)
Abstract:Nature is a very important theme of Scottish Enlightenment in the18th-Century.It is also one of the fundamental subjects of Smith's moral philosophy.Adam Smith was influenced deeply by the great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at that time,which is expressed in the magnum opus,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In this book,Smith distinguishes the uses of the term ″nature″,and endows it with different meanings,which represent his efforts in establishing a theory of natural jurisprudence including the general rules of all the laws and governments.All these endeavours,with the distinct views of nature of Adam Smith,render him different from other philosophers of his time.This paper is important for us to understand Smith's views of Nature as well as his moral philosophy.
Key words: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ature; natural law
亚当·斯密在其早期著作《天文学史》的开头向读者表明该书的重点在于“考察这些情绪的性质(nature)和原因(causes),而这些情绪影响之广,绝不是我们随随便便可以想到的。”【sup】[1]40【/sup】这里的情绪是指因对外在事物的吃惊或好奇而引起的情绪,而这里所要重点考察的“性质和原因”则伴随了斯密的一生。作为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斯密,“性质和原因”是他一生思考和探究的问题。从这里出发,斯密追问是什么样的性质在维系人类的社会,又是什么样的原因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这是斯密的主题,也是其《道德情操论》试图探究和解决的问题。
然而,nature一词的含义从来都不是清晰的英文nature一词词义丰富,对应的中文意思有十个之多。参见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辞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而在18世纪狄德罗编著的《百科全书》中,该词的普通含义就有8个,而且还能加以进一步细分。参见H.J.Bittermann,″Adam Smith's Empiricism and the Law of Nature,″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48,No.5(1940),pp.703-734。,尤其在斯密那里,已成为斯密研究者不断争论的话题。有人认为斯密的nature具有目的论色彩,包含有一定意义上的超验理论前提【sup】[2]【/sup】,或进一步强调加尔文主义对斯密的影响【sup】[3]【/sup】。有人认为斯密的nature是源自于苏格兰的自然神学传统【sup】[4]【/sup】,或更接近于斯多亚主义的理神论【sup】[5]【/sup】。也有人强调斯密的nature中的所谓目的因是为其“人类本性相关的”、“经验性的作用因”而服务的,没有任何神学的意义【sup】[6]【/sup】。更有人认为斯密对nature的表述只是在当时环境下的一种欺骗和伪装【sup】[7]148【/sup】。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斯密所处时代强大的自然法传统的影响,考虑到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初版中就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取代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设想,以及他念兹在兹而终未能完成的建立一种“贯穿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的自然法理学的努力,那么进一步认真思考斯密nature的真正含义并加以剖析就是必要的。而在讨论斯密nature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斯密究竟是在怎样的自然观传统中写作和思考的。
一、 传统的自然观对斯密的影响
随着17世纪近代实验科学的迅速发展,人们更强调从事物现象进行科学研究以探寻事物的本质。笛卡尔主义和英国经验主义都对斯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笛卡尔认为自然乃是一架巨大的机器或钟表,由上帝这位钟表匠精确制造而成。这种机械论的自然观同样把自然乃至人的本质作为物理学而非形而上学的对象,认为自然是一个有机的但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的整体,需要一个外在的推动力【sup】[8]307【/sup】。“钟表”的比喻也时常出现在斯密的著作中。在这里,古希腊基于对自然的思考而产生的目的论宇宙观,已经被“典型的现代二元论,以及在自然科学上的非目的论和人的科学上的目的论”【sup】[9]8【/sup】所取代。二元论的自然观直接导致了身与心、目的因与动力因、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论争,而我们在斯密的著作中能够明显地感到他试图综合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努力。
在英国,霍布斯等人也改变了希腊哲学以来的“自然”概念。霍布斯认为希腊哲学是“幻想”,自然不是科学,只是没有经过逻辑推理过程的经验【sup】[8]297【/sup】,而自我保存才是第一自然律或自然法(law of nature),因此,天生自利的人的最初存在就是像狼一样邪恶的“自然状态”,而国家就成了善的现世的上帝。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即“自然律令(law of nature)”是与“自然法则(natural law)”完全不同的概念,是经过逻辑推理的经验的“nature”,它与本质无关;而在古希腊哲学中,这两个概念是相通的。从霍布斯开始,“自然”一词不再考虑人的本质上的社会天性,其出发点是人的“经验的本性(empirical nature),是借助于抽象,从被视为根本性的心理的驱动力量中发现的,伦理体系和自然法体系则是以某种唯理主义的方法从这里演绎出来的。在霍布斯那里,这种心理驱动力量就是自利;在普芬道夫那里,是作为纯粹形式化的社会性的群居倾向;在托马修斯那里,就是幸福,也即‘让人赞赏的、愉悦的、无忧无虑的生活’”【sup】[10]71【/sup】。在这一时期,“几乎人人都认同效法自然的重要性,可一旦从特定的立场运用自然概念,人们的观点就千差万别了”【sup】[11]44【/sup】。自然成了一种基本的象征,任何相关的概念——天赋、原始观念、理性乃至与理性相关的众多概念都可以冠以自然一词。“自然、自然状态、自然理性、自然神学、自然伦理学等等,是那个时代支配性的观念和视角。不管是谁,只要想描述某种善的、有价值的东西,现在就必须把它打扮成自然法的一个要求,证明它是理性的结论,它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sup】[10]97【/sup】
不过,沙夫茨伯里并不赞成霍布斯的理解,他相信并不存在绝对的恶,人的自利对于更大的人类体系有其有利的一面。他把人的情感分为“自然的情感”、“自我的情感”和“非自然的情感”,而自然的情感是趋向于社会公共利益的【sup】[12]610【/sup】。自然的这种道德意义在哈奇逊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他强调道德感是由人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它与“理性或我们身外之物之关系的知识”无关,而是造物主植入人心中的【sup】【/sup】[12]618-619。他从人的行为动机出发,用内在的道德感来解释人的合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孤立的形式主义自然观。然而,这种道德哲学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已然延续了二元论的自然观,从而其道德判断所依靠的自然只能是上帝或先验的道德感。因此,“当18世纪哲学思想的引力中心在自然理论和精神理论之间摆动时……这个关于自然的问题,说到底也是唯一困扰着贝克莱、休谟、康德和黑格尔这些伟大的精神哲学家的问题”【sup】[13]8-9【/sup】。
这同样也是斯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斯密认同霍布斯们所提供的建构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著作是有关“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最全面的著作”【sup】[14]330【/sup】。而在《国富论》所描述的自然自由体系中,斯密运用相对简单的演绎推理方法来分析讨论经济现象,这种自然和谐的思想明显来自沙夫茨伯里的自然伦理学和哈奇逊的自然神学。另一方面,斯密在一些核心问题上与其前人有着很大的区别:他拒绝把理性作为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并试图经验地去发现道德的原则;他认识到随着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道德具有的多样性,而否定先验的道德感的存在;虽然他也看到了经验性结果的一致性和隐含着的Nature(大自然)的设计,但坚持从人的情感和同情理论出发,而不是从神出发来刻画他最为重要的结论。这种不一致性时常出现在斯密的著作中,并且往往和前人的思想混合在一起。然而,我们不能把斯密的思想看做是对前辈思想的简单补充和解释,尤其是在他的自然观方面,而应在其著作中加以认真考察。
二、《道德情操论》中的“自然”
在18世纪各种思想对于nature纷繁复杂的阐释中,斯密究竟是如何思考或阐述nature一词的?我们不妨从分析《道德情操论》的文本入手来回答这一问题。
nature一词见于《道德情操论》一书的各个角落,检索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的电子文本,有关“nature”(不分大小写)的表述有253处之多。按照词义来分析,除去零散无关的其他表达外计有24处,其中“自然界”4处,“天年”2处,“自然而然”2处,“脾气”8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1处,“实际”1处,“普通”1处,作为标题5处。,主要集中在三个义项:其中“人性”(human nature)及与人性相关的诸如“我们的本性”、“他的本性”等78处,“事物的本质或性质”33处,这两个词义的统计数字至少表明对人的本性以及事物本质的探讨是斯密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人性研究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基本主题,其重要的含义是把对人的研究与神学、宗教和形而上学加以区分,同时,“考察基本的人性,就能够为建立关于人类行为和性格的可靠知识体系提供素材”【sup】[11]29【/sup】,休谟的《人性论》就是一个例证。其余(包括所有首字母大写的Nature)118处,在中文翻译中或被译为“造物主”,或被译为“神”、“自然女神”,或被译为“天性”在蒋自强等译的商务版中,“nature”多被译为“天性”或“造物主”。而谢宗林译的中央编译版本中,大多译为“自然女神”而未加区别。参见[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英]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殊难定义,需要进一步分析。
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的编者在该书的导言中认为,斯密在第六版的修订上“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为“内容的校对费了很大的精力”。斯密对《道德情操论》的重视和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醒我们对文本修订的次要内容(如大小写问题)不能简单加以忽略。编者在对前后六个版本进行仔细的对照分析后指出,“斯密像通常一样把自然人格化,但第一至第三版,尽管不一致,还是把自然这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印成小写。而第四版则把人格化和近似人格化的单词的起首都印成大写。第六版在原有内容的处理上与第四版一致,但对于新增内容则有时用大写,更多时候用小写”[英]麦克菲、[英]拉斐尔《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编者导言》,转引自罗卫东《情感 秩序 美德——亚当·斯密的伦理学世界》附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页。。然而上述对于nature大小写的描述有待商榷。仔细检看文本,我们发现并非所有人格化和近似人格化的nature起首都印成了大写。如在修改后的第六版中仍然还有“nature教导旁观者”【sup】[14]62【/sup】、“nature教导他们”【sup】[14]151【/sup】、“nature教导我们”【sup】[14]154【/sup】、“nature引导他”【sup】[14]187【/sup】、“nature利用我们”【sup】[14]206【/sup】、“在nature的眼中”【sup】[14]236【/sup】等等拟人化的表述是用小写的nature。因此,虽然起首大写的Nature都是拟人化的,但很显然人格化不是斯密大小写改动的唯一标准。那么,斯密为什么要区分大小写?他的标准又是什么?斯密关于nature的真正含义或许就隐然其中。
《道德情操论》第六版共有Nature 57处,主要分布如下:第一卷7处,第二卷13处,第三卷16处,第四卷1处,第五卷1处,第六卷5处,第七卷14处。按照分布密度来看,第二、三、七卷最多,集中出现的章节有:第二卷第一章第五节的长篇注释3处,第二章第三节“论这种天性构成的功用”4处,第三章第三节“论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4处;第三卷第三章“论良心的权威和影响”9处;第七卷第二章第一节“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的那些体系”11处。而拟人化或作主语的nature计有61处,主要分布:第一卷6处,第二卷11处,第三卷17处,第四卷1处,第五卷5处,第六卷10处,第七卷11处。分布的密度与Nature基本相同。从内容上看,第二、三、七卷分别是正义论、良心论和论道德哲学体系,这正是斯密运用其同情理论探讨正义、良心并构建其道德哲学体系的核心部分,而且所涉章节讨论的往往是有关终极目的和本体论问题。我们试从相关表述入手进行比照分析。
在第二卷第一章第五节注释中,斯密有如下表述:“the Author of nature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手段;而是赋予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自我保存、种族繁衍是Nature构造所有动物时似乎已经计划的伟大目的”。“Nature已经指导我们通过原初和直接的本能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喜欢快乐和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却丝毫没有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实现那些有益的目的,即nature的伟大指导者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sup】【/sup】[14]133-134
在这里我们看到斯密使用了三个具有不同层次的有关nature的概念:“the Author of nature”、“Nature”和“nature”。The Author of nature赋予人类直觉和本能赞同达到目的的合适手段,Nature通过直觉和本能指导人类发现达到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nature接受指导但不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达到目的。很显然,首先,实现目的的手段是由人本身具有的直觉和本能(而不是理性)发现的,这应该被看做斯密经验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其次,人的直觉和本能是由the Author of nature预设在nature之中的,而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则是Nature已经计划的目的。在这里Nature似乎就等同于the Author of nature;最后,Nature通过the Author of nature所预设的直觉和本能引导nature去发现手段,Nature是nature的指导者,nature必须依赖Nature才能正确地运用手段,而其自身是无目的的。如果考虑到下面这几段表述,那么这三者的关系就会进一步清晰:
Nature,当她为社会构造人时,就赋予人一种初始的愿望,使人想要取悦他的同胞,并赋予人一种初始的厌恶感,使人讨厌触怒他的同胞。【sup】[14]143【/sup】
…………
全知全能的the Author of nature以这种方式教导人尊重其同胞的情感和判断……他使人成为人类的直接审判者;并按照自己的设想创造人,指定人作为自己在人间的代理人,来监督其同胞的行为。由于nature的教导,人们承认自己被the Author of Nature赋予的权利和裁判权。【sup】[14]151【/sup】
人类以及其他所有理性生物的幸福,似乎是the Author of nature在创造他们时,已经打算的初始目的……我们对the Author of nature之无限完美进行抽象思考而得出的这个看法,通过对nature工作的检查得到进一步证实,nature的工作似乎都是意图促进幸福和防止不幸。但按照我们道德能力的指令行事,我们必然追求促进人类幸福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与上帝(the Deity)合作,并尽我们的力量促进神(Providence)的计划。相反,通过其他途径行动,我们似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the Author of nature为世界幸福和完美所制订的计划,并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们自己是上帝(God)的敌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sup】【/sup】[14]177-178
显然,这里的the Author of nature和Nature具有很强的设计论和目的论的色彩,它们是为社会而构造或创设了人,并赋予人一种最初的感觉,依此感觉而产生了人的社会性,因而它们是这个整体规则的设计者。斯密因此认为:“在宇宙的每个部分,我们注意到手段被最好的技巧调整到人们所意欲产生的目的;并且,赞叹在植物的构造或动物的身体内,每样事物是如何被设计以促进nature的两个伟大的目的,维持个体生存和种类的繁衍。”【sup】[14]116【/sup】在斯密看来,人类社会所以存在和发展乃是有一个the Author of nature或Nature给定的目的因,我们的一切需求以及由此作出的行动都不过是实现更隐蔽的那个目的的手段【sup】[15]301【/sup】。
斯密的这种设计论和目的论观点使我们能够较为清楚地判断,the Author of nature和Nature是外在于人的那个自然,然而这两者本身又不尽相同。从斯密的表述来看,在使用the Author of nature时,其指示代词是“他(he)”,而Nature则用的是“她(she)”。与the Author of nature相关的动词往往是“授予”、“制订”、“规定”等,而与Nature相关的则是“教导”、“培植”、“劝诫”、“关注”等。这些细微的差别似乎表明the Author of nature更倾向于自然理性的一面,而Nature则更倾向于感性的引导。因此,斯密对于the Author of nature的使用极其谨慎,全书使用仅8处,并小心翼翼地把它和上帝、神等概念加以区分【sup】【/sup】[14]177-178。这表明斯密的the Author of nature并不是一个神学而更接近于斯多亚理神论意义上的概念。同时对理性至上的警觉也使斯密坚持在世俗的意义上讨论the Author of nature这一概念,并且很大程度上试图作出科学的论证,如“通过对nature的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证实”对the Author of nature的看法【sup】[14]177【/sup】。
从使用的次数来看,斯密似乎更偏爱Nature。在斯密的表述中,Nature是更为人性化的概念。这也似乎表明,斯密在本质上并不愿意接受斯多亚理神论中过分理性化的推论【sup】[15]301【/sup】。事实上,在“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的那些体系”一节中,斯密激烈地批评了斯多亚学者那种由于刻意的理性所带来的巨大冷漠,这种哲学上的冷漠使人们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自己行为的合宜性上”,而忽视了最终目的的存在,从而机械地割裂了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sup】[14]283【/sup】。而“Nature为了引导我们的行动而勾画出来的方案和次序,似乎和斯多亚学派哲学所说的完全不同”。Nature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方案并指导人们作出道德判断的选择【sup】【/sup】[14]292-293。与the Author of nature相比,Nature更体现为在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一个自然过程【sup】[16]49【/sup】。与近代机械论的上帝之手或第一推动力不同的是,斯密的Nature始终伴随着人类行为的整个过程,他强调:
在某种程度,Nature指导人们去纠正她自己以其他方式建立的物的分配。她为了这个目的促使人去追寻的准则,是不同于她自己所遵循的准则的。她给予每一种美德和恶行的那种报酬或惩罚,最能鼓励美德或约束恶行。她被这种唯一的考虑所引导,几乎很少考虑到在人的感情和激情中似乎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功与过。相反,人只注意到这一点,因而努力使每种美德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喜爱和尊重,并使每种罪恶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轻蔑和厌恶。她遵循的准则对她来说是适合的,他所遵循的准则对他来说也是适合的,但两者都是被设计来促成同样伟大的结果:世界的有序、人性的完美与幸福。【sup】[14]179【/sup】
在这里,通过所遵循的不同准则,作为外在于人的Nature与内在于人的nature这两个概念,被清晰地区分了出来。Nature所遵循的准则是理性的、普遍的、合目的的;nature所遵循的准则是经验的、具体的、无目的的。合目的的理性推论在具体情境下的行为合宜性判断中必然会出现偏差(因为斯密认为,理性所依据的行为合宜性判断的一般准则本身就是一般经验的产物,并且没有考虑情感的不规则性),而恰恰是nature所具有的无目的的直觉和本能,通过Nature的引导,把所追求的手段与最终目的紧紧联系了起来。因而我们可以认为,斯密的自然概念包括了互相交叉和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即作为外在于人的创设者和指导者的Nature,以及蕴含着直觉和本能的内在于人的nature。
三、斯密的自然观兼及对传统的回应
斯密对自然概念的不同表述,使我们看到了斯密对于自然认识的复杂性。如果说Nature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伟大目的的给定者,那么nature就是斯密所真正关注的Nature在人们心中所培育的道德的种子。
在斯密看来,nature也是内在于人的一个交互作用的自然过程。这个自然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源自哲学推论的理性判断,它具有确定性的特点,是“道德一般准则的根源”【sup】[14]314【/sup】,但它往往忽略具体情境下人类情感的不规则性;另一方面是源自人的最初感觉,这种最初的直觉和本能是经验的、不完美的、无目的的。而传统对于理性的信仰往往会混淆身与心、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因而,“当自然的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sup】[14]116【/sup】,因为这样的论断“在有关人性的深奥科学只是处于初创时期之时,并且在人类内心不同官能的独特作用和能力得到仔细考察和相互区别之前”【sup】[14]313【/sup】,是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在这里,斯密把传统自然观的不足归因于人性科学研究之局限。无论是霍布斯的自然法,还是哈奇逊的道德感,都忽视了人类内心官能这个生物学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密没有在形而上或神学的基础上讨论nature,而是从人这个现世的实在出发,突出人类天性中的同情倾向,将nature降低到形而下或生物学这一层面上。在斯密看来,同情这一倾向是与生俱来的,无论人有多么自私,无论是善良仁爱之人还是十恶不赦之徒,只要是“人”,便有同情的能力。而同情能力的标尺或工具则是每个人自己的“官能”(faculty)。斯密说:“一个人的各种官能是用来判断他人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愤恨来判断你的愤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sup】[14]60【/sup】视觉、听觉这些都是人的感官(sense),爱、恨、理智则是人类的“能力”(faculty)。能看、能听的人可以“同情”他人的看或听,能爱、能恨的人才有能力去感受他人的爱和恨。而当理智、恨和爱与视觉、听觉一样成为人类基本的生物能力,并作为一种官能出现时,斯密的nature所具有的现代生命科学意义也就呼之欲出了。
同样,当理性作为人的一种官能时,必然和其他器官一样具有认识上的局限性。因而可以说,斯密也是在生物学的意义上接纳并修正了机械论的总体设计概念。作为设计者的Nature不只是笛卡尔的上帝之手或牛顿的第一推动力,它始终伴随和关注着人类行为的整个过程。它不是形而上的哲学的沉思,更不是创世的上帝,而是引导我们行动的自然的安排。因此,斯密认为,只要认真“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那么就能在Nature的“明智安排”下,自然推演出“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sup】[14]133【/sup】。在一定意义上,Nature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人类天性中始终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弱点,即nature中理性能力之不足,以增加自然选择的确定性。斯密的确定性与前文所说的“合宜性”有着共同之处。所谓的“合宜”,也恰恰体现了这两个nature的统一。“饿了要吃饭,在一般场合下,显然是完全正确和合宜的,每个人都会认同。”【sup】[14]65【/sup】“饿了要吃饭”是人作为生物的本能,是人自我保存的必要条件,是天性所致,然而,这绝不是斯密欣赏的最完美的合宜。这种完美的合宜是所有人都未曾达到的,就像柏拉图的“理念”,因而所有人的行为必定永远要该受责备和显得不完美。但斯密没有如此苛责人类,只要接近这个“理念”,越接近这个标准,越值得赞扬,越远离这个标准,越会遭到谴责。而对于人这样一个不完美的生灵,正是在Nature和nature的合力之下,其行为才逐渐走向完美,变得正确和合宜。
正因为此,斯密强调,人类行为的一般道德准则“最终建立在我们在各个场合凭借是非之心,及对事物的优点和合宜性所具有的自然感觉而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的经验之上”【sup】[14]172【/sup】。这种“一般的道德准则”“起初是出于本性的一种模糊观念,其后为推理和哲理所证实”,并进一步被认为是Nature的“指令和戒律”【sup】[14]176【/sup】。它是人内心的nature通过同情机制的交互作用而与旁观者之间所形成的“权宜性”的判断标准,并由于人对Nature的敬畏而成为其必然遵守的一般准则。因此,虽然这种一般准则绝非最终完美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但它足以规范现实的社会生活。
而且,在斯密看来,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这两种生物功能构成了Nature设计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这里,作为最终目的的“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已经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终极原则,而是人类进化的基本欲望和情感。因此,斯密在讨论那个著名的钟表例子时,不断强调必须“把效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中区分开来”【sup】【/sup】[14]116-117。斯密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是情感和理性相互作用的自然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可以表明,某一特殊对象是获得自然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某些其他东西的手段,并且可以以这一方式使这种对象因为某些其他事情的缘故而得到赞同或反对”,但它“不可能使任何特殊对象因为自身的缘故而为内心所赞同或反对”。因为这种道德判断的根源只能来自“直接的感官和感觉”【sup】[14]314【/sup】,而这种直觉和本能源于人的“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这两个最基本的生物性需求。因此,在斯密这里,Nature这种自然的安排时刻伴随着人内心的nature,它必须经过人内心的选择,才能为人内心所认可。而在这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基于人最初的生物性需求,Nature和nature往往是重合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剔除了哲学上的冷漠理性之后,斯密的自然观就是斯多亚学派的自然观我们注意到,在斯密论述古代哲学尤其是斯多亚学派的观点时,他所使用的都是小写的nature。例如斯密在第七卷第二章第一节中认为,“斯多亚学者所谓的始终如一的生活,就是去按照nature生活,去遵守那些nature或the Author of nature为我们行为所规定的法则和指令”。这里的nature具有斯多亚自然观身心合一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接近或等同于斯密的Nature或the Author of nature。。
然而,考虑到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即斯密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取代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设想,那么我们就会认识到,斯密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观就是对近代唯理主义自然法及其形式主义的批判。对斯多亚身心合一自然观的认同,正是要矫正近代自然法简单分裂的二元论思想。在斯密看来,《道德情操论》所探讨的首先是“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同对恶劣行为的惩罚”,即“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sup】[14]133【/sup】。因此,无论是基于经验或基于心的判断,都不能来自于一种预设不变的理性前提,它应当是不断变化的和生长的。理性只能依附于人内心的nature而存在于这个自发的经验过程中,以增加道德判断的确定性,否则这种道德判断只能是脱离现实的人及其生活方式的形而上、超验的认识论。显然,斯密的自然观用现实社会的目的替代了形而上的目的,摆脱了自然法先验理性的束缚,通过存在于nature之中的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判断和道德秩序。也正因如此,斯密宣称:“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 nature使人适应他要生存的那种环境”【sup】[14]115【/sup】。
(本文的写作受益于罗卫东教授的指导及其组织的亚当·斯密读书会的多次讨论,在此谨表深深的感谢。)
[参 考 文 献]
[1]A.Smith,″The History of Astronomy,″ in W.P.D.Wightman & J.C.Bryce(eds.),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 (1981-1987),Vol.III: Essays on Philosophical Subject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pp.40-102.
[2]J.B.Davis,″Smith's Invisible Hand and Hegel's Cunning of Reason,″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Social Economics,Vol.16,No.6(1989),pp.50-66.
[3]G.W.Ditz,″The Calvinism in Adam Smith,″ in J.C.Wood(ed.),Adam Smith: Critical Assessments,Vol.Ⅴ,pp.245-263.
[4]J.Viner,″Adam Smith and Laissez-Faire,″ in J.M.Clark,P.H.Douglas & J.H.Hollander,et al,Adam Smith,1776-1926,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1928,pp.118-155.
[5][日]田中正司: 『アダム·スミスの自然法学: スコットランドの啓蒙経済学の生誕』,東京: 御茶の水書房,1988.[Shoji Tanaka,Adams Smith's Natural Law:The Birth of Economic Enlightenment in Scotland,Tokyo: Ochanomizu Library,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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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1-04-08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1-08-24
[作者简介]吴红列,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经济思想史研究。
(浙江大学 经济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27)
[摘 要] 自然是18世纪苏格兰启蒙运动关注的一个重要主题,也是亚当·斯密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命题。当时强大的自然法传统对斯密产生了重要影响,体现在斯密的重要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此书对nature一词的不同区分和多重思考,反映出斯密试图建立所有国家法律一般准则的自然法理学的努力,以及他不同于同时代其他哲学家的较为独特的自然观。这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斯密的道德哲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 自然; 自然法
Adam Smith's Views of Nature: An Analysis on Nature
in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Wu Honglie
(College of Economics,Zhejiang University,Hangzhou 310027,China)
Abstract:Nature is a very important theme of Scottish Enlightenment in the18th-Century.It is also one of the fundamental subjects of Smith's moral philosophy.Adam Smith was influenced deeply by the great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at that time,which is expressed in the magnum opus,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In this book,Smith distinguishes the uses of the term ″nature″,and endows it with different meanings,which represent his efforts in establishing a theory of natural jurisprudence including the general rules of all the laws and governments.All these endeavours,with the distinct views of nature of Adam Smith,render him different from other philosophers of his time.This paper is important for us to understand Smith's views of Nature as well as his moral philosophy.
Key words:Adam Smith; The Theory of Moral Sentiments; nature; natural law
亚当·斯密在其早期著作《天文学史》的开头向读者表明该书的重点在于“考察这些情绪的性质(nature)和原因(causes),而这些情绪影响之广,绝不是我们随随便便可以想到的。”【sup】[1]40【/sup】这里的情绪是指因对外在事物的吃惊或好奇而引起的情绪,而这里所要重点考察的“性质和原因”则伴随了斯密的一生。作为18世纪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斯密,“性质和原因”是他一生思考和探究的问题。从这里出发,斯密追问是什么样的性质在维系人类的社会,又是什么样的原因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这是斯密的主题,也是其《道德情操论》试图探究和解决的问题。
然而,nature一词的含义从来都不是清晰的英文nature一词词义丰富,对应的中文意思有十个之多。参见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辞典》,(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而在18世纪狄德罗编著的《百科全书》中,该词的普通含义就有8个,而且还能加以进一步细分。参见H.J.Bittermann,″Adam Smith's Empiricism and the Law of Nature,″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48,No.5(1940),pp.703-734。,尤其在斯密那里,已成为斯密研究者不断争论的话题。有人认为斯密的nature具有目的论色彩,包含有一定意义上的超验理论前提【sup】[2]【/sup】,或进一步强调加尔文主义对斯密的影响【sup】[3]【/sup】。有人认为斯密的nature是源自于苏格兰的自然神学传统【sup】[4]【/sup】,或更接近于斯多亚主义的理神论【sup】[5]【/sup】。也有人强调斯密的nature中的所谓目的因是为其“人类本性相关的”、“经验性的作用因”而服务的,没有任何神学的意义【sup】[6]【/sup】。更有人认为斯密对nature的表述只是在当时环境下的一种欺骗和伪装【sup】[7]148【/sup】。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到斯密所处时代强大的自然法传统的影响,考虑到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初版中就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取代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设想,以及他念兹在兹而终未能完成的建立一种“贯穿所有国家的法律,或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一般准则的理论”的自然法理学的努力,那么进一步认真思考斯密nature的真正含义并加以剖析就是必要的。而在讨论斯密nature之前,我们首先有必要了解斯密究竟是在怎样的自然观传统中写作和思考的。
一、 传统的自然观对斯密的影响
随着17世纪近代实验科学的迅速发展,人们更强调从事物现象进行科学研究以探寻事物的本质。笛卡尔主义和英国经验主义都对斯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笛卡尔认为自然乃是一架巨大的机器或钟表,由上帝这位钟表匠精确制造而成。这种机械论的自然观同样把自然乃至人的本质作为物理学而非形而上学的对象,认为自然是一个有机的但没有能力理性地操纵自身运动的整体,需要一个外在的推动力【sup】[8]307【/sup】。“钟表”的比喻也时常出现在斯密的著作中。在这里,古希腊基于对自然的思考而产生的目的论宇宙观,已经被“典型的现代二元论,以及在自然科学上的非目的论和人的科学上的目的论”【sup】[9]8【/sup】所取代。二元论的自然观直接导致了身与心、目的因与动力因、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论争,而我们在斯密的著作中能够明显地感到他试图综合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努力。
在英国,霍布斯等人也改变了希腊哲学以来的“自然”概念。霍布斯认为希腊哲学是“幻想”,自然不是科学,只是没有经过逻辑推理过程的经验【sup】[8]297【/sup】,而自我保存才是第一自然律或自然法(law of nature),因此,天生自利的人的最初存在就是像狼一样邪恶的“自然状态”,而国家就成了善的现世的上帝。值得注意的是,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即“自然律令(law of nature)”是与“自然法则(natural law)”完全不同的概念,是经过逻辑推理的经验的“nature”,它与本质无关;而在古希腊哲学中,这两个概念是相通的。从霍布斯开始,“自然”一词不再考虑人的本质上的社会天性,其出发点是人的“经验的本性(empirical nature),是借助于抽象,从被视为根本性的心理的驱动力量中发现的,伦理体系和自然法体系则是以某种唯理主义的方法从这里演绎出来的。在霍布斯那里,这种心理驱动力量就是自利;在普芬道夫那里,是作为纯粹形式化的社会性的群居倾向;在托马修斯那里,就是幸福,也即‘让人赞赏的、愉悦的、无忧无虑的生活’”【sup】[10]71【/sup】。在这一时期,“几乎人人都认同效法自然的重要性,可一旦从特定的立场运用自然概念,人们的观点就千差万别了”【sup】[11]44【/sup】。自然成了一种基本的象征,任何相关的概念——天赋、原始观念、理性乃至与理性相关的众多概念都可以冠以自然一词。“自然、自然状态、自然理性、自然神学、自然伦理学等等,是那个时代支配性的观念和视角。不管是谁,只要想描述某种善的、有价值的东西,现在就必须把它打扮成自然法的一个要求,证明它是理性的结论,它在自然状态中就存在。”【sup】[10]97【/sup】
不过,沙夫茨伯里并不赞成霍布斯的理解,他相信并不存在绝对的恶,人的自利对于更大的人类体系有其有利的一面。他把人的情感分为“自然的情感”、“自我的情感”和“非自然的情感”,而自然的情感是趋向于社会公共利益的【sup】[12]610【/sup】。自然的这种道德意义在哈奇逊那里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他强调道德感是由人的内在本性所决定的,它与“理性或我们身外之物之关系的知识”无关,而是造物主植入人心中的【sup】【/sup】[12]618-619。他从人的行为动机出发,用内在的道德感来解释人的合社会性,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孤立的形式主义自然观。然而,这种道德哲学的经验主义认识论已然延续了二元论的自然观,从而其道德判断所依靠的自然只能是上帝或先验的道德感。因此,“当18世纪哲学思想的引力中心在自然理论和精神理论之间摆动时……这个关于自然的问题,说到底也是唯一困扰着贝克莱、休谟、康德和黑格尔这些伟大的精神哲学家的问题”【sup】[13]8-9【/sup】。
这同样也是斯密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斯密认同霍布斯们所提供的建构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著作是有关“成为所有国家法律基础”的“最全面的著作”【sup】[14]330【/sup】。而在《国富论》所描述的自然自由体系中,斯密运用相对简单的演绎推理方法来分析讨论经济现象,这种自然和谐的思想明显来自沙夫茨伯里的自然伦理学和哈奇逊的自然神学。另一方面,斯密在一些核心问题上与其前人有着很大的区别:他拒绝把理性作为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并试图经验地去发现道德的原则;他认识到随着时间、地点和环境的不同道德具有的多样性,而否定先验的道德感的存在;虽然他也看到了经验性结果的一致性和隐含着的Nature(大自然)的设计,但坚持从人的情感和同情理论出发,而不是从神出发来刻画他最为重要的结论。这种不一致性时常出现在斯密的著作中,并且往往和前人的思想混合在一起。然而,我们不能把斯密的思想看做是对前辈思想的简单补充和解释,尤其是在他的自然观方面,而应在其著作中加以认真考察。
二、《道德情操论》中的“自然”
在18世纪各种思想对于nature纷繁复杂的阐释中,斯密究竟是如何思考或阐述nature一词的?我们不妨从分析《道德情操论》的文本入手来回答这一问题。
nature一词见于《道德情操论》一书的各个角落,检索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的电子文本,有关“nature”(不分大小写)的表述有253处之多。按照词义来分析,除去零散无关的其他表达外计有24处,其中“自然界”4处,“天年”2处,“自然而然”2处,“脾气”8处,(霍布斯的)“自然状态”1处,“实际”1处,“普通”1处,作为标题5处。,主要集中在三个义项:其中“人性”(human nature)及与人性相关的诸如“我们的本性”、“他的本性”等78处,“事物的本质或性质”33处,这两个词义的统计数字至少表明对人的本性以及事物本质的探讨是斯密的一个基本出发点。而人性研究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基本主题,其重要的含义是把对人的研究与神学、宗教和形而上学加以区分,同时,“考察基本的人性,就能够为建立关于人类行为和性格的可靠知识体系提供素材”【sup】[11]29【/sup】,休谟的《人性论》就是一个例证。其余(包括所有首字母大写的Nature)118处,在中文翻译中或被译为“造物主”,或被译为“神”、“自然女神”,或被译为“天性”在蒋自强等译的商务版中,“nature”多被译为“天性”或“造物主”。而谢宗林译的中央编译版本中,大多译为“自然女神”而未加区别。参见[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英]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谢宗林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版。,殊难定义,需要进一步分析。
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的编者在该书的导言中认为,斯密在第六版的修订上“花费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为“内容的校对费了很大的精力”。斯密对《道德情操论》的重视和他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醒我们对文本修订的次要内容(如大小写问题)不能简单加以忽略。编者在对前后六个版本进行仔细的对照分析后指出,“斯密像通常一样把自然人格化,但第一至第三版,尽管不一致,还是把自然这个词的第一个字母印成小写。而第四版则把人格化和近似人格化的单词的起首都印成大写。第六版在原有内容的处理上与第四版一致,但对于新增内容则有时用大写,更多时候用小写”[英]麦克菲、[英]拉斐尔《格拉斯哥版〈道德情操论〉编者导言》,转引自罗卫东《情感 秩序 美德——亚当·斯密的伦理学世界》附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2页。。然而上述对于nature大小写的描述有待商榷。仔细检看文本,我们发现并非所有人格化和近似人格化的nature起首都印成了大写。如在修改后的第六版中仍然还有“nature教导旁观者”【sup】[14]62【/sup】、“nature教导他们”【sup】[14]151【/sup】、“nature教导我们”【sup】[14]154【/sup】、“nature引导他”【sup】[14]187【/sup】、“nature利用我们”【sup】[14]206【/sup】、“在nature的眼中”【sup】[14]236【/sup】等等拟人化的表述是用小写的nature。因此,虽然起首大写的Nature都是拟人化的,但很显然人格化不是斯密大小写改动的唯一标准。那么,斯密为什么要区分大小写?他的标准又是什么?斯密关于nature的真正含义或许就隐然其中。
《道德情操论》第六版共有Nature 57处,主要分布如下:第一卷7处,第二卷13处,第三卷16处,第四卷1处,第五卷1处,第六卷5处,第七卷14处。按照分布密度来看,第二、三、七卷最多,集中出现的章节有:第二卷第一章第五节的长篇注释3处,第二章第三节“论这种天性构成的功用”4处,第三章第三节“论情感变化无常的最终原因”4处;第三卷第三章“论良心的权威和影响”9处;第七卷第二章第一节“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的那些体系”11处。而拟人化或作主语的nature计有61处,主要分布:第一卷6处,第二卷11处,第三卷17处,第四卷1处,第五卷5处,第六卷10处,第七卷11处。分布的密度与Nature基本相同。从内容上看,第二、三、七卷分别是正义论、良心论和论道德哲学体系,这正是斯密运用其同情理论探讨正义、良心并构建其道德哲学体系的核心部分,而且所涉章节讨论的往往是有关终极目的和本体论问题。我们试从相关表述入手进行比照分析。
在第二卷第一章第五节注释中,斯密有如下表述:“the Author of nature并没有委托人类的理性去发现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合适手段;而是赋予人类一种直觉和本能,赞同运用一定的惩罚是达到上述目的的最合适方法”。“自我保存、种族繁衍是Nature构造所有动物时似乎已经计划的伟大目的”。“Nature已经指导我们通过原初和直接的本能去发现达到这些目的的大部分手段。饥饿、口渴、两性结合的激情、喜欢快乐和害怕痛苦,都促使我们为了自己去运用这些手段,却丝毫没有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实现那些有益的目的,即nature的伟大指导者想通过这些手段达到的目的。”【sup】【/sup】[14]133-134
在这里我们看到斯密使用了三个具有不同层次的有关nature的概念:“the Author of nature”、“Nature”和“nature”。The Author of nature赋予人类直觉和本能赞同达到目的的合适手段,Nature通过直觉和本能指导人类发现达到目的的绝大部分手段,nature接受指导但不考虑这些手段是否会达到目的。很显然,首先,实现目的的手段是由人本身具有的直觉和本能(而不是理性)发现的,这应该被看做斯密经验主义的基本出发点;其次,人的直觉和本能是由the Author of nature预设在nature之中的,而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则是Nature已经计划的目的。在这里Nature似乎就等同于the Author of nature;最后,Nature通过the Author of nature所预设的直觉和本能引导nature去发现手段,Nature是nature的指导者,nature必须依赖Nature才能正确地运用手段,而其自身是无目的的。如果考虑到下面这几段表述,那么这三者的关系就会进一步清晰:
Nature,当她为社会构造人时,就赋予人一种初始的愿望,使人想要取悦他的同胞,并赋予人一种初始的厌恶感,使人讨厌触怒他的同胞。【sup】[14]143【/sup】
…………
全知全能的the Author of nature以这种方式教导人尊重其同胞的情感和判断……他使人成为人类的直接审判者;并按照自己的设想创造人,指定人作为自己在人间的代理人,来监督其同胞的行为。由于nature的教导,人们承认自己被the Author of Nature赋予的权利和裁判权。【sup】[14]151【/sup】
人类以及其他所有理性生物的幸福,似乎是the Author of nature在创造他们时,已经打算的初始目的……我们对the Author of nature之无限完美进行抽象思考而得出的这个看法,通过对nature工作的检查得到进一步证实,nature的工作似乎都是意图促进幸福和防止不幸。但按照我们道德能力的指令行事,我们必然追求促进人类幸福的最有效的途径,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与上帝(the Deity)合作,并尽我们的力量促进神(Providence)的计划。相反,通过其他途径行动,我们似乎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the Author of nature为世界幸福和完美所制订的计划,并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们自己是上帝(God)的敌人,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sup】【/sup】[14]177-178
显然,这里的the Author of nature和Nature具有很强的设计论和目的论的色彩,它们是为社会而构造或创设了人,并赋予人一种最初的感觉,依此感觉而产生了人的社会性,因而它们是这个整体规则的设计者。斯密因此认为:“在宇宙的每个部分,我们注意到手段被最好的技巧调整到人们所意欲产生的目的;并且,赞叹在植物的构造或动物的身体内,每样事物是如何被设计以促进nature的两个伟大的目的,维持个体生存和种类的繁衍。”【sup】[14]116【/sup】在斯密看来,人类社会所以存在和发展乃是有一个the Author of nature或Nature给定的目的因,我们的一切需求以及由此作出的行动都不过是实现更隐蔽的那个目的的手段【sup】[15]301【/sup】。
斯密的这种设计论和目的论观点使我们能够较为清楚地判断,the Author of nature和Nature是外在于人的那个自然,然而这两者本身又不尽相同。从斯密的表述来看,在使用the Author of nature时,其指示代词是“他(he)”,而Nature则用的是“她(she)”。与the Author of nature相关的动词往往是“授予”、“制订”、“规定”等,而与Nature相关的则是“教导”、“培植”、“劝诫”、“关注”等。这些细微的差别似乎表明the Author of nature更倾向于自然理性的一面,而Nature则更倾向于感性的引导。因此,斯密对于the Author of nature的使用极其谨慎,全书使用仅8处,并小心翼翼地把它和上帝、神等概念加以区分【sup】【/sup】[14]177-178。这表明斯密的the Author of nature并不是一个神学而更接近于斯多亚理神论意义上的概念。同时对理性至上的警觉也使斯密坚持在世俗的意义上讨论the Author of nature这一概念,并且很大程度上试图作出科学的论证,如“通过对nature的工作的检查进一步证实”对the Author of nature的看法【sup】[14]177【/sup】。
从使用的次数来看,斯密似乎更偏爱Nature。在斯密的表述中,Nature是更为人性化的概念。这也似乎表明,斯密在本质上并不愿意接受斯多亚理神论中过分理性化的推论【sup】[15]301【/sup】。事实上,在“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的那些体系”一节中,斯密激烈地批评了斯多亚学者那种由于刻意的理性所带来的巨大冷漠,这种哲学上的冷漠使人们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自己行为的合宜性上”,而忽视了最终目的的存在,从而机械地割裂了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其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sup】[14]283【/sup】。而“Nature为了引导我们的行动而勾画出来的方案和次序,似乎和斯多亚学派哲学所说的完全不同”。Nature的主要作用是提供方案并指导人们作出道德判断的选择【sup】【/sup】[14]292-293。与the Author of nature相比,Nature更体现为在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之间必然联系的一个自然过程【sup】[16]49【/sup】。与近代机械论的上帝之手或第一推动力不同的是,斯密的Nature始终伴随着人类行为的整个过程,他强调:
在某种程度,Nature指导人们去纠正她自己以其他方式建立的物的分配。她为了这个目的促使人去追寻的准则,是不同于她自己所遵循的准则的。她给予每一种美德和恶行的那种报酬或惩罚,最能鼓励美德或约束恶行。她被这种唯一的考虑所引导,几乎很少考虑到在人的感情和激情中似乎还具有不同程度的功与过。相反,人只注意到这一点,因而努力使每种美德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喜爱和尊重,并使每种罪恶得到他心目中恰如其分的轻蔑和厌恶。她遵循的准则对她来说是适合的,他所遵循的准则对他来说也是适合的,但两者都是被设计来促成同样伟大的结果:世界的有序、人性的完美与幸福。【sup】[14]179【/sup】
在这里,通过所遵循的不同准则,作为外在于人的Nature与内在于人的nature这两个概念,被清晰地区分了出来。Nature所遵循的准则是理性的、普遍的、合目的的;nature所遵循的准则是经验的、具体的、无目的的。合目的的理性推论在具体情境下的行为合宜性判断中必然会出现偏差(因为斯密认为,理性所依据的行为合宜性判断的一般准则本身就是一般经验的产物,并且没有考虑情感的不规则性),而恰恰是nature所具有的无目的的直觉和本能,通过Nature的引导,把所追求的手段与最终目的紧紧联系了起来。因而我们可以认为,斯密的自然概念包括了互相交叉和相互作用的两个方面,即作为外在于人的创设者和指导者的Nature,以及蕴含着直觉和本能的内在于人的nature。
三、斯密的自然观兼及对传统的回应
斯密对自然概念的不同表述,使我们看到了斯密对于自然认识的复杂性。如果说Nature是人类社会存续和发展的伟大目的的给定者,那么nature就是斯密所真正关注的Nature在人们心中所培育的道德的种子。
在斯密看来,nature也是内在于人的一个交互作用的自然过程。这个自然过程中存在着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源自哲学推论的理性判断,它具有确定性的特点,是“道德一般准则的根源”【sup】[14]314【/sup】,但它往往忽略具体情境下人类情感的不规则性;另一方面是源自人的最初感觉,这种最初的直觉和本能是经验的、不完美的、无目的的。而传统对于理性的信仰往往会混淆身与心、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因而,“当自然的原则引导我们去促成那些纯真而开明的理性会向我们提出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它归因于那个理性”【sup】[14]116【/sup】,因为这样的论断“在有关人性的深奥科学只是处于初创时期之时,并且在人类内心不同官能的独特作用和能力得到仔细考察和相互区别之前”【sup】[14]313【/sup】,是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的。在这里,斯密把传统自然观的不足归因于人性科学研究之局限。无论是霍布斯的自然法,还是哈奇逊的道德感,都忽视了人类内心官能这个生物学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斯密没有在形而上或神学的基础上讨论nature,而是从人这个现世的实在出发,突出人类天性中的同情倾向,将nature降低到形而下或生物学这一层面上。在斯密看来,同情这一倾向是与生俱来的,无论人有多么自私,无论是善良仁爱之人还是十恶不赦之徒,只要是“人”,便有同情的能力。而同情能力的标尺或工具则是每个人自己的“官能”(faculty)。斯密说:“一个人的各种官能是用来判断他人相同官能的尺度。我用我的视觉来判断你的视觉,用我的听觉来判断你的听觉,用我的理智来判断你的理智,用我的愤恨来判断你的愤恨,用我的爱来判断你的爱。我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方法来判断它们。”【sup】[14]60【/sup】视觉、听觉这些都是人的感官(sense),爱、恨、理智则是人类的“能力”(faculty)。能看、能听的人可以“同情”他人的看或听,能爱、能恨的人才有能力去感受他人的爱和恨。而当理智、恨和爱与视觉、听觉一样成为人类基本的生物能力,并作为一种官能出现时,斯密的nature所具有的现代生命科学意义也就呼之欲出了。
同样,当理性作为人的一种官能时,必然和其他器官一样具有认识上的局限性。因而可以说,斯密也是在生物学的意义上接纳并修正了机械论的总体设计概念。作为设计者的Nature不只是笛卡尔的上帝之手或牛顿的第一推动力,它始终伴随和关注着人类行为的整个过程。它不是形而上的哲学的沉思,更不是创世的上帝,而是引导我们行动的自然的安排。因此,斯密认为,只要认真“考察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成对恶劣行为的惩罚”,那么就能在Nature的“明智安排”下,自然推演出“恶劣行为应该得到惩罚”【sup】[14]133【/sup】。在一定意义上,Nature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人类天性中始终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弱点,即nature中理性能力之不足,以增加自然选择的确定性。斯密的确定性与前文所说的“合宜性”有着共同之处。所谓的“合宜”,也恰恰体现了这两个nature的统一。“饿了要吃饭,在一般场合下,显然是完全正确和合宜的,每个人都会认同。”【sup】[14]65【/sup】“饿了要吃饭”是人作为生物的本能,是人自我保存的必要条件,是天性所致,然而,这绝不是斯密欣赏的最完美的合宜。这种完美的合宜是所有人都未曾达到的,就像柏拉图的“理念”,因而所有人的行为必定永远要该受责备和显得不完美。但斯密没有如此苛责人类,只要接近这个“理念”,越接近这个标准,越值得赞扬,越远离这个标准,越会遭到谴责。而对于人这样一个不完美的生灵,正是在Nature和nature的合力之下,其行为才逐渐走向完美,变得正确和合宜。
正因为此,斯密强调,人类行为的一般道德准则“最终建立在我们在各个场合凭借是非之心,及对事物的优点和合宜性所具有的自然感觉而赞同什么或反对什么的经验之上”【sup】[14]172【/sup】。这种“一般的道德准则”“起初是出于本性的一种模糊观念,其后为推理和哲理所证实”,并进一步被认为是Nature的“指令和戒律”【sup】[14]176【/sup】。它是人内心的nature通过同情机制的交互作用而与旁观者之间所形成的“权宜性”的判断标准,并由于人对Nature的敬畏而成为其必然遵守的一般准则。因此,虽然这种一般准则绝非最终完美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但它足以规范现实的社会生活。
而且,在斯密看来,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这两种生物功能构成了Nature设计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在这里,作为最终目的的“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已经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终极原则,而是人类进化的基本欲望和情感。因此,斯密在讨论那个著名的钟表例子时,不断强调必须“把效用从它们各自的运动和结构的最终原因中区分开来”【sup】【/sup】[14]116-117。斯密这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是情感和理性相互作用的自然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理性可以表明,某一特殊对象是获得自然令人愉快或令人不快的某些其他东西的手段,并且可以以这一方式使这种对象因为某些其他事情的缘故而得到赞同或反对”,但它“不可能使任何特殊对象因为自身的缘故而为内心所赞同或反对”。因为这种道德判断的根源只能来自“直接的感官和感觉”【sup】[14]314【/sup】,而这种直觉和本能源于人的“自我保存和种族繁衍”这两个最基本的生物性需求。因此,在斯密这里,Nature这种自然的安排时刻伴随着人内心的nature,它必须经过人内心的选择,才能为人内心所认可。而在这个自然选择的过程中,基于人最初的生物性需求,Nature和nature往往是重合的。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在剔除了哲学上的冷漠理性之后,斯密的自然观就是斯多亚学派的自然观我们注意到,在斯密论述古代哲学尤其是斯多亚学派的观点时,他所使用的都是小写的nature。例如斯密在第七卷第二章第一节中认为,“斯多亚学者所谓的始终如一的生活,就是去按照nature生活,去遵守那些nature或the Author of nature为我们行为所规定的法则和指令”。这里的nature具有斯多亚自然观身心合一的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接近或等同于斯密的Nature或the Author of nature。。
然而,考虑到我们在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即斯密试图创立一种新的社会科学方法以取代近代自然法体系的设想,那么我们就会认识到,斯密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观就是对近代唯理主义自然法及其形式主义的批判。对斯多亚身心合一自然观的认同,正是要矫正近代自然法简单分裂的二元论思想。在斯密看来,《道德情操论》所探讨的首先是“在什么原则下一个像人这样软弱和不完美的生灵会真的赞同对恶劣行为的惩罚”,即“一个有关事实的问题”【sup】[14]133【/sup】。因此,无论是基于经验或基于心的判断,都不能来自于一种预设不变的理性前提,它应当是不断变化的和生长的。理性只能依附于人内心的nature而存在于这个自发的经验过程中,以增加道德判断的确定性,否则这种道德判断只能是脱离现实的人及其生活方式的形而上、超验的认识论。显然,斯密的自然观用现实社会的目的替代了形而上的目的,摆脱了自然法先验理性的束缚,通过存在于nature之中的情感和理性的交互作用,形成了人与人之间基本的行为判断和道德秩序。也正因如此,斯密宣称:“人只能存在于社会之中, nature使人适应他要生存的那种环境”【sup】[14]115【/sup】。
(本文的写作受益于罗卫东教授的指导及其组织的亚当·斯密读书会的多次讨论,在此谨表深深的感谢。)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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