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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代刑”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也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依照相关海事法律法规规定,在海事执法活动中有一些违法行为是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但这么多年来,我们对绝大多数涉嫌犯罪的案件的责任人仅追究其行政责任,往往以罚钱了之,该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的并没有移送,从而为这些责任人逃避刑事处理在有形与无形过程中开了绿灯,我们的行为是否构成失职,在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的今天,这个问题很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