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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合裸与不裸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人们对此问题的认知和容忍程度将会决定我们会选择哪种法律规制模式
炎炎夏日,白色的沙滩上有一些赤身裸体的人,或者在悠闲地晒太阳,或者在海水中嬉戏。但对于旁观者而言,每个人心中的感受可能有天壤之别,主张禁止者有之,主张个性自由者有之。
就在今年二月,海南三亚就因禁止裸体浴引发巨大争议。当地公安局组织边防、特警、辖区派出所到大东海海滩张贴三亚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公告》和《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坚决打击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行为的通告》,向裸泳、裸晒者进行规劝。如果不听劝阻,还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裸浴”这个话题其实并不新鲜。“裸浴”通常也被称为“天体浴”,一般而言是指那些在特定区域裸露身体来享受阳光、海水或者温泉的行为,这里的特定区域一般是指公共场地,诸如沙滩、温泉、公园等区域。但在中国,一直以来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人们对有没有“裸浴”的权利莫衷一是。
当挺裸派极力主张西方国家对“裸浴”的开放立场时,往往忽略地球上并不仅仅有“西方国家”存在,世界各国对于“裸浴”的态度并非铁板一块。有对“裸浴”持开放态度的法国,但是也有对身体裸露持拒绝态度的伊斯兰国家。就算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对于身体裸露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诸如日本,日本对海滩上的“裸浴”持禁止立场,但是在公共温泉中却允许“裸浴”,甚至是允许男女混浴。
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对“裸浴”的态度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也形成各有特色的“裸浴”文化。在此基础上,法律对“裸”还是“不裸”的规制也是处在一个光谱中的不同位置。
光谱上的“禁裸”派
在光谱的一端是严厉“禁裸”派,主要是中东等伊斯兰国家的宗教信仰要求男性的服装至少要上至肚脐,下至膝盖。对于女性,则要求遮盖除了脸和手之外的其他部分,包括头发和胸部。甚至禁止穿着暴露身材线条的透明或者紧身的衣服。
宗教信仰不仅仅影响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今年五月,伊斯兰国家科威特颁布法令,禁止游客在游泳池、酒店、海滩等公共场合穿比基尼等裸露服装。这条法令由科威特国民大会委员会通过;若游客在科威特海滩穿着比基尼,并且露出乳沟,那将面临监禁一年的处罚。随后,另一伊斯兰国家卡塔尔也出台相关法令。卡塔尔官方表示,游客在公开场合,不得暴露出腿部,并附上相关图片解释应如何穿着。
在中东的伊斯兰国家,日常穿着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更不可能对海滩上的“裸浴”行为听之任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发达国家也对海滩“裸浴”持反对态度,比如韩国和日本。
作为东亚国家,韩国并没有裸泳传统,崇尚美白皮肤的韩国人很注意在海滩上的防晒问题,因此会看到很多韩国人在海滩游泳时都穿着包裹严实的泳衣。2013年韩国东部的江原道省考虑开放首个裸体海滩,以便吸引外国游客,但是这个计划尚未实施,就遭到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这个计划也不了了之。
在海滩“裸浴”问题上,日本是一个比较奇特的国家。在日本,裸露身体并不算“有伤风化”,在很多祭祀或者公共温泉中经常能看到“裸体”现象,但是在沙滩上“裸浴”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根据世界最大的在线旅游公司艾派迪(Expedia)的调查显示,在世界21个国家中,日本人利用休假去海滨、进行海水浴的比例都是最小的。在被问及“在海滩时是否有过裸泳体验”时,15%的德国人表示肯定,而日本仅有1%,处于世界倒数第一名。因为在日本,无论是游泳还是日光浴,都必须穿泳衣。
光谱上的“全裸”派
将裸体上升到一种权利的程度,只有东德(民主德国)实现过。东德是前苏联东欧集团中政治上最保守的国家,但在东德,裸体主义却大行其道,一些海滩湖滨河畔和森林公园每到周末和假日熙熙攘攘,到处是一丝不挂的男男女女。他们游泳,晒太阳,打沙滩排球,开派对,或者就捧着一本书消闲。根据柏林东德博物馆提供的材料,大约五分之四的东德人实践过裸体主义。
但是东德时期的法律却禁止这种裸体运动,只是令而不行,禁而不止,后来就听之任之了。现在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裸体主义是东德人唯一的自由权利,所以他们会如此坚持不懈。这样蔚为奇观的裸体景象,以至于连资本主义的西德(联邦德国)同胞都难以忍受。
根据路透社报道,随着德国统一15年来,由于来自前西德的旅游者对裸体日光浴的反对,裸浴人群逐渐被赶出了主要的海滩。原东德地区的居民科奇指出:“西方游客破坏了这里的气氛,现在的紧张状况十分不幸,西方游客如此狭隘真是耻辱。”
时至今日,完全承认在公共海滩上“裸浴”的国家非常之少,大部分国家的对于海滩“裸浴”的态度是在光谱的两个极端之间因地而异的徘徊。
光谱中间的“限裸”派
“裸浴”并非就是“伤风败俗”,裸浴在西方被理解为是一种回归自然的生活方式,但是依然有人会认为这种行为会引起视觉和道德上的“不安”和“羞耻”。
为了平衡不同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允许“裸浴”的同时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对“裸浴”的限制程度和方式取决于多重因素。
在大部分“限裸”国家,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来对如何规制“裸浴”进行整齐划一的规定,而是将其划归为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规制。即使有反对“裸浴”者,也只能通过说服地方政府来改变立场,而无法实现全国性的统一禁止或者许可。结果出现了一个国家之内某些地区存在火爆异常的“裸浴”海滩,而在某些地区的海滩却禁止“裸浴”。
很多国家的法律对“裸浴”的区域进行了区分处理。世界上著名的裸体沙滩有加拿大著名的沉船沙滩、澳大利亚的少女沙滩等。其中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少女海滩”,是持续至今的该州五个法定裸体浴场中历史最久的一个,于1976年被授予合法地位,但在1993年该州议会通过严格限制裸露的《地方政府法》后被废止,而后海滩所在的胡拉勒自治市市政厅又投票通过法规树立起裸体海滩标志并再次赋予新的合法地位。 在法律允许的“天体浴场”,裸浴并不是问题,反倒身穿泳衣的人会被视为“异类”。澳大利亚的很多海滩会在专门的区域开辟出特定区域作为“天体浴场”时,附近会设定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要求进入的人必须“裸体”,甚至在美国的一些“天体浴场”进行收费,来避免一些纯粹猎奇心理的人干扰天体浴的正常进行。
其次,除合法“天体浴场”之外,在公共海滩上“裸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澳大利亚昆士兰州2005年《简易治罪法》第4条第9款规定“个人在公共场所不得故意暴露他或她的生殖器,除非其具有合理的理由”,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简易治罪法》中的“妨害风化”条规定:公共场合/位于公共场所能见处,蓄意且淫秽下流地暴露生殖器官、为冒犯或侮辱他人暴露生殖器官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一般的公共海边“裸浴”会被视为违法,但是也都规定了例外条款。诸如有的人在海边“裸晒”是为了治病,那么这可能成为免于予处罚的理由。
再次,即使有的人在公共海滩高调的“裸浴”并不一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妨害风化”的罪名也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蓄意”,还要有特定冒犯对象,并且两者之间密不可分。这种“蓄意”可以通过多种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诸如在沙滩上做出淫秽下流的动作,甚至进行性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表明主体并非在享受大自然,而是在故意的冒犯他人,所以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在公共海滩上严禁性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只是背部朝天的全裸晒太阳,以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触犯法律。
在1998年10月18日,有六人因在夏威夷马卡勒哈沙滩公园中裸体被起诉,当地法官判决此六人“妨害风化”。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此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按普通法精神和包括夏威夷在内的诸州惯例,除了暴露者的主观故意以外,还需要有被冒犯的特定对象,来来往往的、不特定的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冒犯对象。
法律规定的执行还和整个国家和地区对“裸浴”的容忍度密切相关。所以在很多地方奉行一种类似于“不告不理”的原则,在美国被称为“卡希尔政策”。美国加州行政法典第14条第4322款规定国家公园、海滩等处,除特定授权地域外,不准有人裸露阴部、肛门部的任何部分和任何女性乳晕以下的胸部。但当地警方向公众表示,鉴于加州1972年已有法庭判例裁定单纯的海滩裸晒不属于“妨害风化”,所以只有在接到公民私人对裸露者投诉时才会执行禁止裸晒的规定。只有当投诉者主动义务地配合相关法规时,警察才会给裸露者开罚单。通常最可能投诉的公民也是最不愿去较僻静海滩的人,所以即使少有法定裸体海滩,愿意裸晒的人只要去较僻静海滩就很少被警察骚扰。
裸浴背后的理念
“裸浴”的法律规制模式的产生与发展与两个方面的因素具有直接的关联。
一方面的因素在于“裸浴”或者说天体主义文化在欧美等国家的兴起与流行。“天体主义”是指以个人、家庭或社交裸体主义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文化运动与政治运动,即“裸体主义”。 依据1974年国际天然主义联盟在第十四届大会所采用的国际定义,天然主义是指:“一种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活方式,透过社交裸体来表现,而且其特征在于不同意见的人们的自我尊重,以及对于环境的自我尊重”。这种文化奠基于两种互相影响的认知,一种是公民个人对身体的自由支配的权利,另一种是对人回归自然和享受自然的鼓励。这两种认知都鼓励人们从集体或者社会中解放出来,让个体的人与整个大自然和谐相处,追求从身体到思想上的自我释放。
另一个影响“裸浴”法律规制模式的原因在于个人自由或者权利在社会中实现必然要受到其他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个人自由与权利在社会中的界限取决于不同的限制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才会形成不同的“裸浴”限制模式。我们经常听到,“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个法谚隐含着限制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伤害原则”,即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必须不能伤害到其他人。但是社会中某些行为可能并没有引起伤害,却会被人认为应当运用法律去规制,因而“冒犯原则”应运产生,它主张冒犯行为必须是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会使人极度羞耻、惊恐或者公然的淫荡和放肆行为。
归根结底,公共场合裸与不裸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种社会文化问题,人们的对此问题的认知和容忍程度将会决定我们会选择哪种法律规制模式。
炎炎夏日,白色的沙滩上有一些赤身裸体的人,或者在悠闲地晒太阳,或者在海水中嬉戏。但对于旁观者而言,每个人心中的感受可能有天壤之别,主张禁止者有之,主张个性自由者有之。
就在今年二月,海南三亚就因禁止裸体浴引发巨大争议。当地公安局组织边防、特警、辖区派出所到大东海海滩张贴三亚市政府《关于禁止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的公告》和《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坚决打击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行为的通告》,向裸泳、裸晒者进行规劝。如果不听劝阻,还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裸浴”这个话题其实并不新鲜。“裸浴”通常也被称为“天体浴”,一般而言是指那些在特定区域裸露身体来享受阳光、海水或者温泉的行为,这里的特定区域一般是指公共场地,诸如沙滩、温泉、公园等区域。但在中国,一直以来法律并没有专门针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人们对有没有“裸浴”的权利莫衷一是。
当挺裸派极力主张西方国家对“裸浴”的开放立场时,往往忽略地球上并不仅仅有“西方国家”存在,世界各国对于“裸浴”的态度并非铁板一块。有对“裸浴”持开放态度的法国,但是也有对身体裸露持拒绝态度的伊斯兰国家。就算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对于身体裸露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诸如日本,日本对海滩上的“裸浴”持禁止立场,但是在公共温泉中却允许“裸浴”,甚至是允许男女混浴。
不同国家和地区中对“裸浴”的态度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也形成各有特色的“裸浴”文化。在此基础上,法律对“裸”还是“不裸”的规制也是处在一个光谱中的不同位置。
光谱上的“禁裸”派
在光谱的一端是严厉“禁裸”派,主要是中东等伊斯兰国家的宗教信仰要求男性的服装至少要上至肚脐,下至膝盖。对于女性,则要求遮盖除了脸和手之外的其他部分,包括头发和胸部。甚至禁止穿着暴露身材线条的透明或者紧身的衣服。
宗教信仰不仅仅影响人们的观念,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定。今年五月,伊斯兰国家科威特颁布法令,禁止游客在游泳池、酒店、海滩等公共场合穿比基尼等裸露服装。这条法令由科威特国民大会委员会通过;若游客在科威特海滩穿着比基尼,并且露出乳沟,那将面临监禁一年的处罚。随后,另一伊斯兰国家卡塔尔也出台相关法令。卡塔尔官方表示,游客在公开场合,不得暴露出腿部,并附上相关图片解释应如何穿着。
在中东的伊斯兰国家,日常穿着都受到严格的限制,更不可能对海滩上的“裸浴”行为听之任之。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发达国家也对海滩“裸浴”持反对态度,比如韩国和日本。
作为东亚国家,韩国并没有裸泳传统,崇尚美白皮肤的韩国人很注意在海滩上的防晒问题,因此会看到很多韩国人在海滩游泳时都穿着包裹严实的泳衣。2013年韩国东部的江原道省考虑开放首个裸体海滩,以便吸引外国游客,但是这个计划尚未实施,就遭到当地民众的强烈抗议,这个计划也不了了之。
在海滩“裸浴”问题上,日本是一个比较奇特的国家。在日本,裸露身体并不算“有伤风化”,在很多祭祀或者公共温泉中经常能看到“裸体”现象,但是在沙滩上“裸浴”却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根据世界最大的在线旅游公司艾派迪(Expedia)的调查显示,在世界21个国家中,日本人利用休假去海滨、进行海水浴的比例都是最小的。在被问及“在海滩时是否有过裸泳体验”时,15%的德国人表示肯定,而日本仅有1%,处于世界倒数第一名。因为在日本,无论是游泳还是日光浴,都必须穿泳衣。
光谱上的“全裸”派
将裸体上升到一种权利的程度,只有东德(民主德国)实现过。东德是前苏联东欧集团中政治上最保守的国家,但在东德,裸体主义却大行其道,一些海滩湖滨河畔和森林公园每到周末和假日熙熙攘攘,到处是一丝不挂的男男女女。他们游泳,晒太阳,打沙滩排球,开派对,或者就捧着一本书消闲。根据柏林东德博物馆提供的材料,大约五分之四的东德人实践过裸体主义。
但是东德时期的法律却禁止这种裸体运动,只是令而不行,禁而不止,后来就听之任之了。现在的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认为,裸体主义是东德人唯一的自由权利,所以他们会如此坚持不懈。这样蔚为奇观的裸体景象,以至于连资本主义的西德(联邦德国)同胞都难以忍受。
根据路透社报道,随着德国统一15年来,由于来自前西德的旅游者对裸体日光浴的反对,裸浴人群逐渐被赶出了主要的海滩。原东德地区的居民科奇指出:“西方游客破坏了这里的气氛,现在的紧张状况十分不幸,西方游客如此狭隘真是耻辱。”
时至今日,完全承认在公共海滩上“裸浴”的国家非常之少,大部分国家的对于海滩“裸浴”的态度是在光谱的两个极端之间因地而异的徘徊。
光谱中间的“限裸”派
“裸浴”并非就是“伤风败俗”,裸浴在西方被理解为是一种回归自然的生活方式,但是依然有人会认为这种行为会引起视觉和道德上的“不安”和“羞耻”。
为了平衡不同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很多国家的法律在允许“裸浴”的同时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对“裸浴”的限制程度和方式取决于多重因素。
在大部分“限裸”国家,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来对如何规制“裸浴”进行整齐划一的规定,而是将其划归为地方事务,由地方政府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规制。即使有反对“裸浴”者,也只能通过说服地方政府来改变立场,而无法实现全国性的统一禁止或者许可。结果出现了一个国家之内某些地区存在火爆异常的“裸浴”海滩,而在某些地区的海滩却禁止“裸浴”。
很多国家的法律对“裸浴”的区域进行了区分处理。世界上著名的裸体沙滩有加拿大著名的沉船沙滩、澳大利亚的少女沙滩等。其中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少女海滩”,是持续至今的该州五个法定裸体浴场中历史最久的一个,于1976年被授予合法地位,但在1993年该州议会通过严格限制裸露的《地方政府法》后被废止,而后海滩所在的胡拉勒自治市市政厅又投票通过法规树立起裸体海滩标志并再次赋予新的合法地位。 在法律允许的“天体浴场”,裸浴并不是问题,反倒身穿泳衣的人会被视为“异类”。澳大利亚的很多海滩会在专门的区域开辟出特定区域作为“天体浴场”时,附近会设定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要求进入的人必须“裸体”,甚至在美国的一些“天体浴场”进行收费,来避免一些纯粹猎奇心理的人干扰天体浴的正常进行。
其次,除合法“天体浴场”之外,在公共海滩上“裸浴”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澳大利亚昆士兰州2005年《简易治罪法》第4条第9款规定“个人在公共场所不得故意暴露他或她的生殖器,除非其具有合理的理由”,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南澳大利亚州《简易治罪法》中的“妨害风化”条规定:公共场合/位于公共场所能见处,蓄意且淫秽下流地暴露生殖器官、为冒犯或侮辱他人暴露生殖器官都会受到法律制裁。
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在一般的公共海边“裸浴”会被视为违法,但是也都规定了例外条款。诸如有的人在海边“裸晒”是为了治病,那么这可能成为免于予处罚的理由。
再次,即使有的人在公共海滩高调的“裸浴”并不一定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妨害风化”的罪名也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蓄意”,还要有特定冒犯对象,并且两者之间密不可分。这种“蓄意”可以通过多种外在的行为进行判断,诸如在沙滩上做出淫秽下流的动作,甚至进行性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表明主体并非在享受大自然,而是在故意的冒犯他人,所以欧洲和美国等国家在公共海滩上严禁性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只是背部朝天的全裸晒太阳,以免暴露自己的生殖器触犯法律。
在1998年10月18日,有六人因在夏威夷马卡勒哈沙滩公园中裸体被起诉,当地法官判决此六人“妨害风化”。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驳回此判决。最高法院认为,按普通法精神和包括夏威夷在内的诸州惯例,除了暴露者的主观故意以外,还需要有被冒犯的特定对象,来来往往的、不特定的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冒犯对象。
法律规定的执行还和整个国家和地区对“裸浴”的容忍度密切相关。所以在很多地方奉行一种类似于“不告不理”的原则,在美国被称为“卡希尔政策”。美国加州行政法典第14条第4322款规定国家公园、海滩等处,除特定授权地域外,不准有人裸露阴部、肛门部的任何部分和任何女性乳晕以下的胸部。但当地警方向公众表示,鉴于加州1972年已有法庭判例裁定单纯的海滩裸晒不属于“妨害风化”,所以只有在接到公民私人对裸露者投诉时才会执行禁止裸晒的规定。只有当投诉者主动义务地配合相关法规时,警察才会给裸露者开罚单。通常最可能投诉的公民也是最不愿去较僻静海滩的人,所以即使少有法定裸体海滩,愿意裸晒的人只要去较僻静海滩就很少被警察骚扰。
裸浴背后的理念
“裸浴”的法律规制模式的产生与发展与两个方面的因素具有直接的关联。
一方面的因素在于“裸浴”或者说天体主义文化在欧美等国家的兴起与流行。“天体主义”是指以个人、家庭或社交裸体主义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种文化运动与政治运动,即“裸体主义”。 依据1974年国际天然主义联盟在第十四届大会所采用的国际定义,天然主义是指:“一种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活方式,透过社交裸体来表现,而且其特征在于不同意见的人们的自我尊重,以及对于环境的自我尊重”。这种文化奠基于两种互相影响的认知,一种是公民个人对身体的自由支配的权利,另一种是对人回归自然和享受自然的鼓励。这两种认知都鼓励人们从集体或者社会中解放出来,让个体的人与整个大自然和谐相处,追求从身体到思想上的自我释放。
另一个影响“裸浴”法律规制模式的原因在于个人自由或者权利在社会中实现必然要受到其他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个人自由与权利在社会中的界限取决于不同的限制标准,采用不同的标准才会形成不同的“裸浴”限制模式。我们经常听到,“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这个法谚隐含着限制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伤害原则”,即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实现必须不能伤害到其他人。但是社会中某些行为可能并没有引起伤害,却会被人认为应当运用法律去规制,因而“冒犯原则”应运产生,它主张冒犯行为必须是明知可能被人看到并会使人极度羞耻、惊恐或者公然的淫荡和放肆行为。
归根结底,公共场合裸与不裸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种社会文化问题,人们的对此问题的认知和容忍程度将会决定我们会选择哪种法律规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