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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的界定是房屋征收程序的前置性要件。由于公共利益有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为充分地保护被征收的人的利益,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合理科学的征收程序来保障和控制公共利益的适用。征收程序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听证程序和司法审查均存在着弊端,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应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将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听证纳入到听证范围当中去。赋予法院对房屋征收决定全面的司法审查权并保障行政诉讼审判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