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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政策法规文本中,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界定有"利用者补偿""生态损害赔偿""奖惩双向补偿"等多种表述,概念的模糊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构建与运行效果。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正外部性补偿,在法律性质上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税费等制度存在本质差异。未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在立法时清晰界定其含义,厘清"谁补偿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等问题,并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