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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新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失职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但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有少数人,无视宪法的这条规定,一旦自己的某些错误被人抵制或揭发,便滥用他们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对抵制、揭发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甚至陷害,有的还株连家属,殃及同事。如某煤矿原党委书记陈某报复陷害一案,就涉及干部20余人。其中非法关押19人,逼死2人,伤残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