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模式的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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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行使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一,决定了该类案件的司法审查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本文以试点地区及全面推开后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现有的四种管辖模式进行利弊分析,以保护公共利益出发,考虑跨地域、特殊领域保护和方便统一诉讼等因素,提出以本地管辖为基础,融合集中管辖、异地管辖、提级管辖等多重元素,最终目的在于以程序公正来保障实体公正,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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