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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逐渐趋于完善,结合目前的中国人民的经济水平,国家的税收征管向着信息化管理的方向发展。我国目前出台的最新税收政策,律师行业所要征收的税目是对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缴税的,随着国家不断对税收制度的强化,这些新的政策也对律师事务所带来了新的影响,本文就以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部分律师观点为例,分析在目前国家新的税收政策下的律师业应该如何控制税务风险。
关键词:税收新政;律师查账;控制风险
引言
中国近年来为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管理,税务局多次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改,我国律师当前所面临的税收新政的背景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以营改增的税收项目的税收改革非常频繁,自从2010年以来,多个律师事务所先后被作为了“以营改增”的试点,这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国家税务局又出台了针对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个人所得收入的税收新政策;另一方面是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查账征收成为大势所趋,最开始的地点主要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大型城市。每种税务征收方式都有相应的利弊,要如何掌握和控制潜在的风险是当前律师业具备的职业能力之一。但尽管律师业所处的当前的税收新政背景较为复杂,但很多律师事务所对所处的事务所的潜在的税收风险没有做好相应的充分的准备,没有对其有个正确的认知,这就导致律师业在税收管理时对如何控制税务风险感到困惑。以下是德衡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分析。
一、当前律师业税收管理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律师观念固定化:在2010年之前,国家税务局就已经打破了律师业原本的以核定为主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尽管遵守,但都持有潜意识排斥的态度。就律师业本身来看,对于大型事务所,原吸纳的核对税收对降低事务所的税负和税务风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小型利润较小的事务所往往后者征税方式更为合理。因此,对于国家的征税方式,既不能只满足于中大型律师事务所,也不能偏向于小型企业,律师业相关人员都应根据政策的改变适时的改变自己的观念。
(二)事务所财务制度不健全:对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言,除去几所大型企业,其余的很多事务所都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从而不能很好的控制税务风险。这也应证了很多事务所相关人员认为查账税收会使得事务所的管理成本提高,从而排斥查账税收的现象。
(三)事务所存在增加税收风险的行为:在国内,很多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都会由于多种行为增加税务风险,如存在无票据的开销、有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政法上的偷税行为,属于违法。这些不仅会使个别律师出现“信用危机”,也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四)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普遍认为查账征税较为合理,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进行核定征收较为合理,但对于两者的界定往往会在正水时产生分歧,亏损和盈利都是事务所的经营情况,不能作为影响新税收政策执行的阻碍。
二、控制税收财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管理
在很多时候,宽泛的管理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对于律师业就会增加其税收风险。在目前以查账征收税务为基础的背景环境下,所有的财政收入都要有迹可循,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都是事务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的财政凭证,例如各律师的薪金、差旅费、办公用品的开销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发票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途经,应该纳入事务所的监视范围。而事实上国家也为此做出了相关的控制工作,来确保每一张缴纳增值税的发票都在國家税务局的监控范围之内。对于对于大型企业,可以为之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规范事务所对税务的管理事宜,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二)加强事务所发票的合规性检查
在国家相关税法的对个人所得税有其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企业所得税的制定规则,使得相关税法的征收更适合于群体,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会促进税收的公平建设。其中对律师业进行了明确的纳税额和计算标准,这样按照规定来征税,也是对提高税收公平和税务合规性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事务所能够对一些隐形成本较高的业务分离出去,这种业务往往不能够通过生产经营环境计入成本,会使得税收额度增大,如在进行业务拓展时各项成本,可以为此再开设一个公司,进行相关隐形业务的运作,以此来降低税负。
(三)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个人,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很多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然知法犯法,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够严格,多次出现购买假发票,以此来减少需要纳税的成本。这种现象应该在完善的管理制度下完全消失。
(四)最大程度上降低税负
相比较其他行业,律师业可以归为轻资产行业,属于服务业,但业务类型较为单一,收入和开销途径也较为简单,所以计划税务的空间也随之较小。对于事务所而言,最大程度上减轻税负,就是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将各项支出能够充分的扣除。如对与律师的工资,可以利用征税的临界点来进行派发,承担的税率较小,相应的的收入也会增加,以此来激励员工。这种方法就是要事务所能够对税收政策有很深的了解,适当的时候,事务所能够安排人员进行对税法的研究和学习。
(五)和相关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在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征税时,由于当事人和税务机关的立场不同,对征税相关政策做出的理解也不同,这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现象,但保持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事务所在新的税收背景下,理应提高对税收管理的重视,并且还要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在遇到税务危机时,借用相关机关单位人的专业知识和观点,能够很好很快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亚于加强内部税收管理来控制税务风险的效果。
(六)进行合理的筹划
在事务所工作的律师,都应将减轻税负看作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利用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成本、开支等相关数据进行合理的规划。合理加大成本费用的支出,同等程度上增加项目的成本支出,这样能够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这样事务所能够有效的控制税收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七)借鉴大型事务所的控制方法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多数大型律师事务所都和很多小型事务所产生合作和联系,促进彼此共同发展,多数大型事务所都会以建立分事务所的形式来实现这个目标,这样既对事务所的发展有利,也是在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内的事务所值得借鉴的控制税务风险的方法、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减轻税负时,会对税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不违背相关税法的情况下采取节税的手段。如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很多大型事务所都会设置分所,部分事务以分所的名义来开展,以此来将收入合法的归入分所的营业额中,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也会大大降低整个事务所的税务风险。
三、结束语
现今的律师业和各种实体服务业一样,在新的税收背景环境下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时甚至能影响整个事务所的发展和生存。在这样的环境下,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必须做好控制税务风险的相关准备,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研究,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来进行减负,在税务水平规范化的条件下实施和完善事务所的相关制度,既能够保证事务所的正常发展,还能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从各方面考虑都是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苏强.“营改增”背景下纳税人涉税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J].涉税逛街,2015,(08).
[2]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思考[J].财会月刊,2016,(13).
[3]黎敏.“营改增”企业的税务需求[J].中国税务,2016,(03).
[4]王化敏.“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J].西部财会,2015,(03).
作者简介:
苑蓁蓁(1977-),女,河北玉田人,会计师,本科,从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所内及集团会计核算,各律师的相关成本核算工作。
关键词:税收新政;律师查账;控制风险
引言
中国近年来为了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管理,税务局多次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改,我国律师当前所面临的税收新政的背景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以营改增的税收项目的税收改革非常频繁,自从2010年以来,多个律师事务所先后被作为了“以营改增”的试点,这就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由原来的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后国家税务局又出台了针对律师事务所在职人员的个人所得收入的税收新政策;另一方面是对律师事务所进行查账征收成为大势所趋,最开始的地点主要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的大型城市。每种税务征收方式都有相应的利弊,要如何掌握和控制潜在的风险是当前律师业具备的职业能力之一。但尽管律师业所处的当前的税收新政背景较为复杂,但很多律师事务所对所处的事务所的潜在的税收风险没有做好相应的充分的准备,没有对其有个正确的认知,这就导致律师业在税收管理时对如何控制税务风险感到困惑。以下是德衡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分析。
一、当前律师业税收管理面临的主要困境
(一)律师观念固定化:在2010年之前,国家税务局就已经打破了律师业原本的以核定为主的税收政策,全国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尽管遵守,但都持有潜意识排斥的态度。就律师业本身来看,对于大型事务所,原吸纳的核对税收对降低事务所的税负和税务风险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小型利润较小的事务所往往后者征税方式更为合理。因此,对于国家的征税方式,既不能只满足于中大型律师事务所,也不能偏向于小型企业,律师业相关人员都应根据政策的改变适时的改变自己的观念。
(二)事务所财务制度不健全:对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言,除去几所大型企业,其余的很多事务所都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从而不能很好的控制税务风险。这也应证了很多事务所相关人员认为查账税收会使得事务所的管理成本提高,从而排斥查账税收的现象。
(三)事务所存在增加税收风险的行为:在国内,很多事务所在会计核算方面都会由于多种行为增加税务风险,如存在无票据的开销、有白条入账等违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都已经构成了政法上的偷税行为,属于违法。这些不仅会使个别律师出现“信用危机”,也会给律师事务所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
(四)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普遍认为查账征税较为合理,对于某些事务所而言,进行核定征收较为合理,但对于两者的界定往往会在正水时产生分歧,亏损和盈利都是事务所的经营情况,不能作为影响新税收政策执行的阻碍。
二、控制税收财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税务管理
在很多时候,宽泛的管理都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对于律师业就会增加其税收风险。在目前以查账征收税务为基础的背景环境下,所有的财政收入都要有迹可循,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依据的都是事务所内部以及外部取得的各项收支的财政凭证,例如各律师的薪金、差旅费、办公用品的开销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发票作为征收增值税的途经,应该纳入事务所的监视范围。而事实上国家也为此做出了相关的控制工作,来确保每一张缴纳增值税的发票都在國家税务局的监控范围之内。对于对于大型企业,可以为之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规范事务所对税务的管理事宜,这样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二)加强事务所发票的合规性检查
在国家相关税法的对个人所得税有其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企业所得税的制定规则,使得相关税法的征收更适合于群体,更具有说服力,同时也会促进税收的公平建设。其中对律师业进行了明确的纳税额和计算标准,这样按照规定来征税,也是对提高税收公平和税务合规性水平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事务所能够对一些隐形成本较高的业务分离出去,这种业务往往不能够通过生产经营环境计入成本,会使得税收额度增大,如在进行业务拓展时各项成本,可以为此再开设一个公司,进行相关隐形业务的运作,以此来降低税负。
(三)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个人,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很多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依然知法犯法,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够严格,多次出现购买假发票,以此来减少需要纳税的成本。这种现象应该在完善的管理制度下完全消失。
(四)最大程度上降低税负
相比较其他行业,律师业可以归为轻资产行业,属于服务业,但业务类型较为单一,收入和开销途径也较为简单,所以计划税务的空间也随之较小。对于事务所而言,最大程度上减轻税负,就是在现有的税收政策下,将各项支出能够充分的扣除。如对与律师的工资,可以利用征税的临界点来进行派发,承担的税率较小,相应的的收入也会增加,以此来激励员工。这种方法就是要事务所能够对税收政策有很深的了解,适当的时候,事务所能够安排人员进行对税法的研究和学习。
(五)和相关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在对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征税时,由于当事人和税务机关的立场不同,对征税相关政策做出的理解也不同,这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现象,但保持良好的沟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事务所在新的税收背景下,理应提高对税收管理的重视,并且还要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以信任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在遇到税务危机时,借用相关机关单位人的专业知识和观点,能够很好很快的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这种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亚于加强内部税收管理来控制税务风险的效果。
(六)进行合理的筹划
在事务所工作的律师,都应将减轻税负看作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利用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成本、开支等相关数据进行合理的规划。合理加大成本费用的支出,同等程度上增加项目的成本支出,这样能够减少相应的应纳税额,这样事务所能够有效的控制税收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七)借鉴大型事务所的控制方法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现代,多数大型律师事务所都和很多小型事务所产生合作和联系,促进彼此共同发展,多数大型事务所都会以建立分事务所的形式来实现这个目标,这样既对事务所的发展有利,也是在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国内的事务所值得借鉴的控制税务风险的方法、很多大型律师事务所在减轻税负时,会对税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在不违背相关税法的情况下采取节税的手段。如由于税收政策的差异性,很多大型事务所都会设置分所,部分事务以分所的名义来开展,以此来将收入合法的归入分所的营业额中,达到节税的目的。这样也会大大降低整个事务所的税务风险。
三、结束语
现今的律师业和各种实体服务业一样,在新的税收背景环境下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所要承担的税务风险有时甚至能影响整个事务所的发展和生存。在这样的环境下,事务所和相关人员必须做好控制税务风险的相关准备,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研究,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来进行减负,在税务水平规范化的条件下实施和完善事务所的相关制度,既能够保证事务所的正常发展,还能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从各方面考虑都是双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苏强.“营改增”背景下纳税人涉税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J].涉税逛街,2015,(08).
[2]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思考[J].财会月刊,2016,(13).
[3]黎敏.“营改增”企业的税务需求[J].中国税务,2016,(03).
[4]王化敏.“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的税务风险及其控制[J].西部财会,2015,(03).
作者简介:
苑蓁蓁(1977-),女,河北玉田人,会计师,本科,从事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所内及集团会计核算,各律师的相关成本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