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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责任是积极信赖保护理念的重要体现,典型制度即为善意取得。物权法中将不动产和动产善意取得进行一体化规定,导致不动产善意取得在适用中出现偏差,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保证司法实践中对善意取得的适用不背离立法本旨,应当在法律条文适用过程中结合其基本理论综合考量,对外观的存在和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等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