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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将尝试论述司法人员履职保护中的困扰问题,并重点阐述司法人员不能独立、正常履行法定职责的缘由,最终提出一些应对司法人员履职困扰的可行性措施。
关键词:司法人员;履职困扰;保障机制;司法独立
充分尊重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护,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实现个案正义,最终也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的困扰及成因
1.外部因素困扰
(1)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地方行政干预。依照宪法规定,我国按行政地域逐级设立司法机关,且地方人事组织部门掌管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同时,司法人员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双重身份,虽然我国《检察官法》、《法官法》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权利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内容模糊,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现实中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还是完全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行政级别来进行。这些因素在制度层面困扰着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2)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一些社会因素干扰。即便这种干扰在实质上与权力、检察审判、社会监督并不等同,但有干扰必有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空间会被逐步地腐蚀与侵吞。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舆论反应、公众媒体炒作、涉诉涉法信访压力三个方面。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会产生司法瑕疵甚至冤假错案,但是只要能够充分施展权力、检察审判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应有作用,缺点就能补正,错误就能改正。
2.内部因素困扰
(1)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内部行政干预。受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和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司法权的行使在司法机关内部被高度的行政化:一是组织人事的高度行政化。司法人员是一种具有很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群体,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载体。二是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时的高度行政审批化模式。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是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统一司法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检察院、法院的现实来看,多数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在行使司法权时采取了妥协方式,即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
(2)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的责、权、利不相符。从我国实际来看,司法人员所负担的责任过重。不仅办案责任终身制跟随我国司法人员的终身,并且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必须让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否则,即使案件的办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社会效果也可能让诉讼各方不满。由于个案社会效果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计性,社会效果便成了外界干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缘由。此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面对个案,为了兼顾社会效果,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本不应过多纠结的一些案外因素。
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4)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5)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6)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7)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三、加强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的应对措施
1.逐步建立保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独立的外部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故首先要创立统一、独立的财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或改善地方检察院、法院在财、物等方面依赖地方政府的问题或情况,避免司法被地方政府干预。其次要创立统一、独立的司法组织人事制度。改变现行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探求新的司法人员挑选、任用制度,既使司法人员具有应有的素质,又减少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办理案件被地方人事管理的影响。
2.切实做好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监督主体包含三个方面,即权力机关、检察审判和社会监督。这些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独立上都要发挥其积极作用。虽然有些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但在强调其消极影响的作用下,更应看到其在性质与功能上积极的一面:权力机关监督重点应是对司法工作的整体监督;检察审判监督的重点应是个案监督;社会监督,不应是媒体的恶意炒作,而应引导社会公众重点关注法律本身理念及价值取向的实现。从而使案件当事人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的案件符合案件应有的法律效果的结果信服,使非通过以上监督手段来寻求最后的救济而最终获得救济的案例少发生乃至不再发生,最终增强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履行法定职责。
3.对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机制进行重置,切实保证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
创立保证司法人员能依法行使司法权独立办案的内部机制,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和司法人员办案分离,把检察长、院长及科长、庭长的领导限定在行政范畴内,除其实际办理案件,否则不具有对个案的指导权。并且要逐步取消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层级审批及向上级机关汇报的制度,最大程度上给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力。
4.创立司法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机制,使司法人员增强其职业归属感
司法人员在社会中地位较高,是因其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意义,使优秀法律人愿意长期从事并司法工作,要使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从司法人员整体情况看,还不是高收入阶层,收入与大多数公务员持平或略低。司法人员的收入如果偏低,不仅难以提升其自豪感,也减弱了其面对种种诱惑的自律能力。高薪未必可以养廉,但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降低腐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提高司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使司法人员保持适度的归属感、自豪感,免除履行法定职责的后顾之忧。
关键词:司法人员;履职困扰;保障机制;司法独立
充分尊重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履职保护,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实现个案正义,最终也会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的困扰及成因
1.外部因素困扰
(1)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地方行政干预。依照宪法规定,我国按行政地域逐级设立司法机关,且地方人事组织部门掌管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地方政府负责保障地方司法机关的经费。同时,司法人员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双重身份,虽然我国《检察官法》、《法官法》对司法人员的管理和权利义务做了相应规定,但内容模糊,缺少实际的可操作性,现实中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还是完全用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和行政级别来进行。这些因素在制度层面困扰着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
(2)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一些社会因素干扰。即便这种干扰在实质上与权力、检察审判、社会监督并不等同,但有干扰必有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司法空间会被逐步地腐蚀与侵吞。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社会舆论反应、公众媒体炒作、涉诉涉法信访压力三个方面。不可否认,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会产生司法瑕疵甚至冤假错案,但是只要能够充分施展权力、检察审判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应有作用,缺点就能补正,错误就能改正。
2.内部因素困扰
(1)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受内部行政干预。受我国传统政治文化和司法行政体制的影响,司法权的行使在司法机关内部被高度的行政化:一是组织人事的高度行政化。司法人员是一种具有很强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群体,是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载体。二是司法人员行使司法权时的高度行政审批化模式。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是司法人员代表国家行使统一司法权的核心,但从基层检察院、法院的现实来看,多数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在行使司法权时采取了妥协方式,即检察官、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与领导审核把关相结合。
(2)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时的责、权、利不相符。从我国实际来看,司法人员所负担的责任过重。不仅办案责任终身制跟随我国司法人员的终身,并且其在独立行使司法权时必须让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否则,即使案件的办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但其社会效果也可能让诉讼各方不满。由于个案社会效果的实现具有不可预计性,社会效果便成了外界干扰司法人员独立办案的缘由。此种情况下,司法人员面对个案,为了兼顾社会效果,不仅要考虑相关法律的规定,还要考虑本不应过多纠结的一些案外因素。
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4)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5)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6)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7)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三、加强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的应对措施
1.逐步建立保证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独立的外部管理制度
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具有浓烈的行政色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故首先要创立统一、独立的财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或改善地方检察院、法院在财、物等方面依赖地方政府的问题或情况,避免司法被地方政府干预。其次要创立统一、独立的司法组织人事制度。改变现行的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探求新的司法人员挑选、任用制度,既使司法人员具有应有的素质,又减少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办理案件被地方人事管理的影响。
2.切实做好对司法人员的监督
监督主体包含三个方面,即权力机关、检察审判和社会监督。这些监督在保证司法公正、独立上都要发挥其积极作用。虽然有些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但在强调其消极影响的作用下,更应看到其在性质与功能上积极的一面:权力机关监督重点应是对司法工作的整体监督;检察审判监督的重点应是个案监督;社会监督,不应是媒体的恶意炒作,而应引导社会公众重点关注法律本身理念及价值取向的实现。从而使案件当事人对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的案件符合案件应有的法律效果的结果信服,使非通过以上监督手段来寻求最后的救济而最终获得救济的案例少发生乃至不再发生,最终增强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履行法定职责。
3.对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机制进行重置,切实保证司法人员独立行使司法权
创立保证司法人员能依法行使司法权独立办案的内部机制,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和司法人员办案分离,把检察长、院长及科长、庭长的领导限定在行政范畴内,除其实际办理案件,否则不具有对个案的指导权。并且要逐步取消司法机关内部的案件层级审批及向上级机关汇报的制度,最大程度上给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力。
4.创立司法人员工资福利保障机制,使司法人员增强其职业归属感
司法人员在社会中地位较高,是因其具有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意义,使优秀法律人愿意长期从事并司法工作,要使其工资福利待遇应与其职业地位相适应。从司法人员整体情况看,还不是高收入阶层,收入与大多数公务员持平或略低。司法人员的收入如果偏低,不仅难以提升其自豪感,也减弱了其面对种种诱惑的自律能力。高薪未必可以养廉,但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降低腐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我国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提高司法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使司法人员保持适度的归属感、自豪感,免除履行法定职责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