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概念

来源 :大众商务·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119127594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两大法系对证明责任制度的不同认识,提出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不同;从现在理论界对其看法的分歧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得出两者的本质差异,两者可以体现在一个诉讼过程中的不同诉讼环节,并不是两个可以等同的概念,对二者的分析在逻辑上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晰的理解其涵义。
  【关键词】举证责任;证明责任;举证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2-01
  
  1 两大法系对证明责任制度的不同认识
   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德国学者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它强调的是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而不涉及诉讼结束的问题” ;二是指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狀态,法官既不得下判也不得拒绝下判,而必须根据证明责任的负担确定案件的胜败结果” 。在理论上,大陆法系学者将前者称作主观性的举证责任、形式上的举证责任、立证(举证)的必要性、提供证据责任;将后者称作客观性的举证责任、实质上的举证责任、证明的必要性、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中也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当事人向法官提供足以使案件交予陪审团评议的证据的行为责任,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案件不得交予陪审团评议,由法官通过指示评议进行判决;二是指当事人对交予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的案件,在审判程序的最后阶段,因事实真伪不明而承担的诉讼不利益。前者中文通常译为提供证据责任;后者中文通常译为说服责任。“举证负担解决的是法律问题,针对的说服对象是法官;说服负担解决的是事实问题,面对的是陪审团”。
   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理论有着本质上的同义,形式上的差异。其同义方面是指两者都承认在证明责任的不同解释中证明责任或说服责任为其本质,其存在意义在于防止法官拒绝裁判现象的发生,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不发生倒置、转换或转移,而提供证据责任则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发生转换或转移。其差别方面主要是由于两者的诉讼方法论不同,即英美法系事实出发型诉讼的证明责任观与大陆法系法规出发型诉讼的证明责任观之间的区别。
  2 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理论观点及其关系的看法
  我国对证明责任及举证责任的研究相对滞后,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概念都是“舶来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概念最初是从日本引进的,后深受苏联诉讼理论的影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理解仅限于提供证据责任,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才开始系统地介绍国外的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理论,至此,证明责任理论研究才渐渐地兴起。关于两者的关系,学界有以下几种看法:
   2.1 同一说
  认为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也就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
  2.2 并列说
  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证明责任专指刑事诉讼中公检法机关承担的收集运用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2.3 大小说
  二者不应等同,但是证明责任包含举证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不仅证明责任将承担起认定或主张不得成立的后果,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责任;
  2.4 包容说
  认为举证责任目的是为了证明,而证明是举证的后果,因此二者之间具有相互包容的特征 ;
  笔者认为,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我国法学界对其看法的不断演化及现在理论界的分歧来看,两者必然存在着不同。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负担着提供证据的责任(举证责任),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努力提供证据来避免承担不利诉讼后果(证明责任),但两者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证明责任并不是当事人不尽提供证据责任而承担的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不提供证据或提供不出充分的证据,但对方当事人承认或法院依请求收集到充分证据从而使法院能对案件事实的真伪情况做出明确判断时,当事人就不承担证明责任。从现象上看,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在答辩时,就须提出一定的事实主张,然后才产生举证责任,最后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才承担证明责任。但从实质上看,预置的举证责任使当事人知道哪些事实应在诉讼中主张并加经证明,也即举证责任在先而证明责任在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在承担的原因和条件、责任发生的时间、责任转移与否、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能否由代理人承担、能否强化等方面有着本质的差异,硬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容易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将二者分开来解释,搞清它们的区别,使事实回到本来面目上去,对于解决理论和实践方面许多问题都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明确证明责任的本质属性,明确提供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的界限,明确证明责任的本质是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负担裁判上的不利后果。二是有利于正确的理解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两个概念的特定含义,指导司法实际工作,规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活动以及应承担的证明责任,在败诉后,服判息诉。当事人在诉讼中虽然都要提出证据,但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与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举证责任中,证据就是证据(这时候的证据还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证据),没有真伪的区别,举证责任只要求当事人提供与他主张相关的证据,而不要求当事人来证明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只会在证明责任那里显现出它的本质,证据的真实性,可采性,只会在证明责任那里得出结论。当事人应提供真实的证据并非出于举证责任,而是诉讼程序的要求,并且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均是在力图证明自己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可采性的,这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证明责任的实现对举证责任有某种决定意义所以我们应慎重看待证明责任。一定程序上讲,审判权的最终实现取决于证明责任的完满完成。
  3 结语
  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是两个内涵和外延各不相同但又有交叉的概念,辨明基本概念是我们深入法学研究的前提,和进行法律实践的理论基础,我们要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在证据方面的理论基础,更要很好地汲取国外的实践经验来指导我们的司法活动。
  参考文献:
  [1] 江伟.《证据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 樊崇义.《证据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 江伟.《民事诉讼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叶青.《诉讼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其他文献
从冷冻南极磷虾虾肉中筛选出1株高产低温淀粉酶的菌株,研究其酶学性质,以提高酶的热稳定性。通过菌株的形态特征、生理生化鉴定和16S rRNA序列比对,确定其为乳酸假单胞菌(Pse
[摘要]文章从实地调查广西壮族聚居衬的经济教育文化情况,进行横向对比与分析,得出在经济教育方面发展的主导因素和制约条件。并对民族孤岛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壮族;聚居村:经济;民俗  中图分类号:A5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191-OI    1引言    通过调查广副±族自治区灵山县烟墩镇邓塘村、灵山县太平镇那线村以及南宁市醛宁区那楼镇那丰村
【摘 要】本文通过对土地空间权在英美法系中的立法过程的探索,分析得出英美法系中土地空间权的特点。  【关键词】英美法系;土地空间权  中图分类号:D9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3-01    1 引言  人类发展到今天, 土地权利制度日趋完善, 并在解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增进社会财富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将土地地表及其上下空间当作“一物”、予
【摘要】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由于其身体尚处于发育阶段,心理智力也尚未成熟,我国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各单位、个人雇佣童工。但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中国当今,完全禁止童工现象,无疑对于那些赤贫家庭里的孩子来说是剥夺了他们生存的权利。本文从实然和应然两个方面对于童工的保护展开论述,首先介绍在我国现今法律制度对于童工现象的禁止规定,其次再针对目前我国的现状,论述我国法律应该参照对未成年工的法律保护制度
今年春节央视新址北配楼发生的大火灾引起了我们对各城市的“禁限令”热议。透过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在种种正式制度规则下,仍然没有我们所期待的结果。本文就从制度经济学理论
对国际劳工标准是否应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截然相反的态度,本文阐述了国际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相挂钩的原因,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与
[摘 要]本文分析了专科学校审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如忽视审计教育与会计教育差异,教材及考试安排不利于培养应用型人才,零敲碎打的审计案例和模拟实训无法使学生形成系统的审计能力,审计教学过程中忽视对学生团队协同工作能力的培养等,在此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如在团队开展审计学习,考试制度改革等,提出探索审计教学模式的设想,以使毕业生更能适应用人单位要求。  [关键词]就业导向:审计教学:模式  中图
本文从纳税文化的内含谈起,论述纳税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相互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纳税文化需要融入和谐社会的内容,而和谐纳税文化也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促进作
【摘 要】后现代主义的师生关系是基于后现代的教育观。后现代主义将师生关系理解为“对话者及其关系”,强调在师生之间建立平等的对话关系。对话成为后现代主义视域中师生关系的基本特征。后现代主义将教育过程中的师生关系理解为一种相互作用的交往关系,而交往追求的应是相互理解,应把师生关系塑造成为一种共生关系。后现代主义推动了当代教育理论的师生观转型。  【关键词】后现代主义;师生观;对话;交往  中图分类号:
[摘 要]儒家“大一统”民族观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统一便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也成为各民族的共识。尤其到了清代“大一统”观念更加深入人心,人们的大一统意识也越来越强,而长城之设与“大一统”又存在着某种内在联系。因此,本文试图以长城为视角,通过探寻清代在“大一统”方面所具有的新民族观以及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以希望能更好地继承并弘扬儒家“大一统”思想的精华,为维护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