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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质,既违反行政法,又违反市场秩序法;行政垄断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有其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与传统行政法从自身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并不相悖;目前规制行政垄断的立法首先应当解决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法律概念的冲突、行政垄断立法“粗”与“细”和行政垄断监督检查机构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