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商事组织法所存在的身份立法导致的法律之间的重叠和冲突,不仅使我国商事组织在入世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且构成了中国履行相关国际承诺的障碍.为此,建议废除三资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将其所调整的商事组织分别归属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引进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等形式以丰富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