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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刑事鉴定结论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认真审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对案件的有罪无罪的认定及量刑幅度的确定有着重要的意义。近几年在诉讼过程中,有关鉴定结论我们遇到了一些问题,笔者现就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如我们审查起诉一非法拘禁案,案中胡某为索取债务拘禁李某,李某从四楼窗户跳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鉴定分析为:腰椎骨折,压迫多根脊神经。我们审查鉴定结论发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李某的伤情鉴定,涉及到量刑幅度的确定。为此,我们要求鉴定人作说明。鉴定人认为李某的伤情应定重伤乙级,理由是李某入院时出现了双下肢不全瘫迹象,已经造成脊神经损伤。只是在制作鉴定时没有使用 “损伤”而用 “压迫”,属用语不规范。
2、适用条款错误。如我院在审查起诉一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刘某伤情鉴定结论中引用的条款应系轻伤甲级,而鉴定结论认定刘某伤情为重伤乙级。我们审查认为,此鉴定结论引用条款错误,应引用重伤乙级的条款,经通知鉴定人说明情况后予以纠正。
3、前后内容自相矛盾。如我院在审查一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所附病历内容前后自相矛盾。莲花县医院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全身多处刀砍创并失血性休克,右胫后动脉腓深神经断裂,综合评定为重伤乙级,并附病历。后犯罪嫌疑人向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书认定李某的伤情轻伤甲级。该鉴定认为莲花县做出的鉴定依据即附注的病历记载伤者入院时系失血性休克,脉搏110次∕分,血压为85∕60mmHg,收缩压大于80mmHg,脉压差大于20mmHg,不属于重伤所指休克的范围。可见,导致本案鉴定的重新认定主要是病历记载的内容相互矛盾。
4、送检标的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起不了证明作用。如我院在审查一强奸案时,发现陈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本应送检标的是从王某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而公安机关却从床单上提取的分泌物送检,致使该案不好认定是既遂还是未遂。
5、鉴定结论对致伤、致死原因表述不清或者没有表述。鉴定结论对致伤、致死原因没有表述或表述不清,往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认定的一个标准。如我院审查起诉的一故意伤害案,贺某供述是在追赶中被害人摔跌将腿摔断的。而被害人陈述是被贺某在追打过程中用铁棍打断了腿。在证据存在矛盾,而法医学鉴定对被害人致伤原因又没有表述的情况下,致使无法认定被害人伤情是贺某所为,也就无法认定贺某有罪。
(二)价格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
1、无实物鉴定,认定物品价格随意性大。我院在审查侵财性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案件因为找不到赃物,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陈述不清,且不能相互吻合,被害人没有提供有效凭证,侦查部门聘请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样难免会导致有时作出的价格比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要高。这种无依据的鉴定,完全凭鉴定人的想象作出的鉴定,其随意性很大。
2、有实物鉴定,但分辨不出规格、型号等随意作价。如我院审查起诉一盗窃案,樊某盗窃电缆线三次,前两次已销赃,且找不到赃物了,后一次赃物扣押,但由于樊某在作案中用火将电缆线的外表皮烧掉了,只剩下铜芯。各种型号的电缆线被烧掉后铜芯大小基本一样,无法辨出铜芯的规格、型号,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且陈述不清规格、型号等。犯罪嫌疑人也供述不清规格、型号等,公安机关提供几种规格、型号的电缆线供辨认,仍辨不出每次所盗的电缆线的规格、型号等。结果鉴定部门结合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作出了鉴定。
3、鉴定结论认定的赃物的价值高于被害人陈述购买时的价格。我院在审查起诉侵财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价格部门认定的赃物价值高于被害人陈述购买时的价格。这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不能采信。
4、以破坏手段实施的盗窃案件,是以所盗窃对象的部分价值来认定还是以盗窃对象的全部价值来认定。我院办理的多起盗窃变压器铜芯案件,侦查机关通常委托价格鉴定部门以变压器的总价值来鉴定。是否以变压器的总价值还是变压器的铜芯价值来认定所盗财物的价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变压器全部损坏了的话,以变压器的总价值认定比较合理。如果只损坏部分则以变压器的总价值鉴定偏高,而以变压器的铜芯价值鉴定又偏低,应以恢复原状的实际价值来认定比较恰当。
(三)林木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结论没有附测得细数,缺乏依据。这类问题在办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有的扣押了盗伐、滥伐的木材,也进行了清点计数。但鉴定结论没有附清点计数,整个案卷中也没有把清点计数单作为证据使用,使得鉴定结论缺乏依据。
2、依照小样圆计算滥伐、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不科学。如我院审查起诉一滥伐林木案,森林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依据是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依照小样圆计算得出刘某滥伐杉木数量的。该案中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滥伐的林木中有杉木、杂树等。一般依照小样圆计算的话为人造林,树木分布均匀,且为一种树木,而刘某滥伐的山场为天然林,又加之此山场以前也发生过盗伐林木的事,依据此方法计算必然将杂木及以前盗伐的林木的数量全部计算在内,因此不科学。
(四)毒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这类鉴定中存在对一种毒品中含有多种成份的毒品没有分成份进行鉴定,只是笼统地将多种成份含量写个总数。如我院审查起诉一非法持有毒品案,发现该案中没有将毒品“麻古”中所含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分开鉴定各自的含量,而是笼统地鉴定为“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总重量为23余克。而认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应达10克以上,咖啡因属其他毒品,数量应为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据此鉴定结论不好认定本案向某等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还是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二、解决的对策
(一)加强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职业道德规范。高素质的鉴定人员不但要精通业务,而且应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通过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使每一个鉴定人员能立足于本职工作,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树立鉴定人员的证据意识。要想把鉴定工作做好,作为一个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不仅仅具有某项专门知识就行了,他还必须知道什么是证据?证据应符合什么要求?因为鉴定结论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那么它作为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树立鉴定人员的证据意识,以提高侦查部门取证效率,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强侦查部门、鉴定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为鉴定工作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反馈建立一个平台,通过经常性的工作,使之能及时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需要补充鉴定,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四)增大鉴定部门的科技投入和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目前鉴定部门存在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科技设施、设备简陋,导致有些鉴定无法进行,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工作很不利。鉴于此种现状,有必要增大鉴定部门的科技投入和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
(五)加大公诉对鉴定结论的否定,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一、存在的问题
(一)法医学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
1、存在用语不规范现象。如我们审查起诉一非法拘禁案,案中胡某为索取债务拘禁李某,李某从四楼窗户跳下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鉴定分析为:腰椎骨折,压迫多根脊神经。我们审查鉴定结论发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存在问题。李某的伤情鉴定,涉及到量刑幅度的确定。为此,我们要求鉴定人作说明。鉴定人认为李某的伤情应定重伤乙级,理由是李某入院时出现了双下肢不全瘫迹象,已经造成脊神经损伤。只是在制作鉴定时没有使用 “损伤”而用 “压迫”,属用语不规范。
2、适用条款错误。如我院在审查起诉一故意伤害案中,发现刘某伤情鉴定结论中引用的条款应系轻伤甲级,而鉴定结论认定刘某伤情为重伤乙级。我们审查认为,此鉴定结论引用条款错误,应引用重伤乙级的条款,经通知鉴定人说明情况后予以纠正。
3、前后内容自相矛盾。如我院在审查一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所附病历内容前后自相矛盾。莲花县医院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全身多处刀砍创并失血性休克,右胫后动脉腓深神经断裂,综合评定为重伤乙级,并附病历。后犯罪嫌疑人向萍乡市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书认定李某的伤情轻伤甲级。该鉴定认为莲花县做出的鉴定依据即附注的病历记载伤者入院时系失血性休克,脉搏110次∕分,血压为85∕60mmHg,收缩压大于80mmHg,脉压差大于20mmHg,不属于重伤所指休克的范围。可见,导致本案鉴定的重新认定主要是病历记载的内容相互矛盾。
4、送检标的不符合要求,鉴定结论起不了证明作用。如我院在审查一强奸案时,发现陈某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本应送检标的是从王某阴道内提取的分泌物,而公安机关却从床单上提取的分泌物送检,致使该案不好认定是既遂还是未遂。
5、鉴定结论对致伤、致死原因表述不清或者没有表述。鉴定结论对致伤、致死原因没有表述或表述不清,往往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与无罪认定的一个标准。如我院审查起诉的一故意伤害案,贺某供述是在追赶中被害人摔跌将腿摔断的。而被害人陈述是被贺某在追打过程中用铁棍打断了腿。在证据存在矛盾,而法医学鉴定对被害人致伤原因又没有表述的情况下,致使无法认定被害人伤情是贺某所为,也就无法认定贺某有罪。
(二)价格鉴定结论中存在的问题
1、无实物鉴定,认定物品价格随意性大。我院在审查侵财性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案件因为找不到赃物,而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对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陈述不清,且不能相互吻合,被害人没有提供有效凭证,侦查部门聘请价格部门进行价格鉴定,这样难免会导致有时作出的价格比被害人购买时的价格要高。这种无依据的鉴定,完全凭鉴定人的想象作出的鉴定,其随意性很大。
2、有实物鉴定,但分辨不出规格、型号等随意作价。如我院审查起诉一盗窃案,樊某盗窃电缆线三次,前两次已销赃,且找不到赃物了,后一次赃物扣押,但由于樊某在作案中用火将电缆线的外表皮烧掉了,只剩下铜芯。各种型号的电缆线被烧掉后铜芯大小基本一样,无法辨出铜芯的规格、型号,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时的发票且陈述不清规格、型号等。犯罪嫌疑人也供述不清规格、型号等,公安机关提供几种规格、型号的电缆线供辨认,仍辨不出每次所盗的电缆线的规格、型号等。结果鉴定部门结合被害人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作出了鉴定。
3、鉴定结论认定的赃物的价值高于被害人陈述购买时的价格。我院在审查起诉侵财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价格部门认定的赃物价值高于被害人陈述购买时的价格。这样的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不能采信。
4、以破坏手段实施的盗窃案件,是以所盗窃对象的部分价值来认定还是以盗窃对象的全部价值来认定。我院办理的多起盗窃变压器铜芯案件,侦查机关通常委托价格鉴定部门以变压器的总价值来鉴定。是否以变压器的总价值还是变压器的铜芯价值来认定所盗财物的价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变压器全部损坏了的话,以变压器的总价值认定比较合理。如果只损坏部分则以变压器的总价值鉴定偏高,而以变压器的铜芯价值鉴定又偏低,应以恢复原状的实际价值来认定比较恰当。
(三)林木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
1、鉴定结论没有附测得细数,缺乏依据。这类问题在办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中最为常见。有的扣押了盗伐、滥伐的木材,也进行了清点计数。但鉴定结论没有附清点计数,整个案卷中也没有把清点计数单作为证据使用,使得鉴定结论缺乏依据。
2、依照小样圆计算滥伐、盗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不科学。如我院审查起诉一滥伐林木案,森林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依据是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是依照小样圆计算得出刘某滥伐杉木数量的。该案中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滥伐的林木中有杉木、杂树等。一般依照小样圆计算的话为人造林,树木分布均匀,且为一种树木,而刘某滥伐的山场为天然林,又加之此山场以前也发生过盗伐林木的事,依据此方法计算必然将杂木及以前盗伐的林木的数量全部计算在内,因此不科学。
(四)毒品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这类鉴定中存在对一种毒品中含有多种成份的毒品没有分成份进行鉴定,只是笼统地将多种成份含量写个总数。如我院审查起诉一非法持有毒品案,发现该案中没有将毒品“麻古”中所含的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分开鉴定各自的含量,而是笼统地鉴定为“麻古”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总重量为23余克。而认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含量应达10克以上,咖啡因属其他毒品,数量应为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据此鉴定结论不好认定本案向某等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还是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二、解决的对策
(一)加强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职业道德规范。高素质的鉴定人员不但要精通业务,而且应该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通过职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使每一个鉴定人员能立足于本职工作,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树立鉴定人员的证据意识。要想把鉴定工作做好,作为一个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不仅仅具有某项专门知识就行了,他还必须知道什么是证据?证据应符合什么要求?因为鉴定结论它本身就是一种证据,那么它作为证据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树立鉴定人员的证据意识,以提高侦查部门取证效率,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三)加强侦查部门、鉴定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要为鉴定工作的沟通协调与信息反馈建立一个平台,通过经常性的工作,使之能及时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是否需要补充鉴定,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四)增大鉴定部门的科技投入和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目前鉴定部门存在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科技设施、设备简陋,导致有些鉴定无法进行,对案件的进一步侦破工作很不利。鉴于此种现状,有必要增大鉴定部门的科技投入和提高鉴定人员鉴定能力。
(五)加大公诉对鉴定结论的否定,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不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