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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2005年4月,长江干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砂区采砂经营权共进行了18次拍卖和招标.在已实施的采砂许可中,采砂业主承担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成本费普遍偏高,致使采砂现场管理凸现出多方位、深层次矛盾.主要原因是:(1)有关管理部门对采砂许可目的认识不到位,对许可方式的确定存在偏差;(2)相关法规不健全;(3)对采砂经营者在许可中应发生的费用缺乏科学的量化定价标准.经对诸类因素研究分析,作者推导出采砂盈利公式和采砂业主在许可中可承担的采砂经营权费用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