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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全力以赴的开展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监督,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作为新事物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彰显其制度优势,但依旧处于萌芽阶段,任何一种新制度的确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也必定要历经实践的反复检验才能逐渐完善成熟起来,因此在我们开展试点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是很正常的。只要我们能正确对待,及时加以研究,还是可以妥善解决的。下面笔者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两个比较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性地提出粗浅的建议。
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总结这几年我院的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三类案件”都是办案部门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很少有人民监督员主动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即便参加案件监督也很少发表有价值的意见,往往是异口同声同意案件承办人意见,而对“五种情况”监督更是少之甚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
(1)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制约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最终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因此人民监督员往往同检察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对检察机关都怀着感激的心,认为如果主动要求监督是在给检察机关“挑刺”、“找麻烦”,是“不识抬举”。在被邀请参与案件监督过程中也往往看检察机关领导的态度行事,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起不到监督的效果。
(2)思想意识形态认识不够。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许多监督员思想上还有模糊认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本身缺乏系统的认识,他们认为检察干警们都是法律业务专家,自己只是“门外汉”,连检察官都有分歧的问题,自己弄明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因而表现在行动上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3)部分人民监督员履职意识不强。由于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不参加监督活动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这使部分人民监督员,缺乏参加监督活动的原动力和约束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而不参加监督活动;有些人民监督员觉得自己身份低微,认为监督的最后结果还是由检察机关决定,发表不发表意见不起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错位的角色观,使得一些人民监督员不愿或不敢履职,在监督过程中,或者一言不发,或者随大流。
对策:针对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采取个人申报和政法委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当前的人民监督员选任渠道只有一种,其实就是检察院自己选人民监督员,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这实际上就是一个误区。要想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深入贯彻实施,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因此,笔者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宜采取个人申报和政法委审查相结合的形式。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将所有申报人个人资料送往本地政法委,委托政法委认真审查每个申报人后,择优选出一定数额的人民监督员。再由检察长任命、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对人民负责,受政法委的管理。这样更能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严肃性及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2)建立人民监督员学习培训制度。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学习培训机制,检察机关可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向人民监督员讲解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介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羁押期限等,详细讲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等等。如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要及时的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研究。检察机关还可经常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执法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座谈、探讨,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如开展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外地检察院参观学习、深入发案单位进行走访调研等,让人民监督员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督能力,增强人民监督员发挥职能作用的积极性。
(3)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一是对长期不参加监督活动、不提建议意见、表现不积极的人民监督员劝其辞职,逐步建立人民监督员资格自行终止制度。二是推行对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制定《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定期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发了全体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热情。
问题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受限
实践中,人民监督员消极行使“五种情况”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监督员信息渠道不畅。监督员信息闭塞,不知道检察机关实际办案情况和干警执法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1)检察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尤其对“五种情况”中的一些违反工作纪律案件不愿接受监督。所谓“家丑不外扬”,往往不会通知人民监督员来实施监督。(2)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了解太少。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就目前情况来看,除从事刑事法律工作者外,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甚至有的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就是人大代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对策: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检察机关主动进行有关情况的通报,是人民监督员实现知情权的首要途径。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也从节约及保密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每月向各位人民监督员通报上月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定期向人民监督员反馈阶段性办案情况,确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2)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监督员信息渠道。除了要采取专栏、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等传统形式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拓宽公开渠道。如可以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的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建立人民监督员公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照片、姓名、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及义务通过检察机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便于人民群众联系人民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可以在网上建立人民监督员论坛、社区,让人民群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监督员可以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心声,强化人民监督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通过网络这个载体,让人民监督员更加直接、及时、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检察机关的相关信息。
除了以上这两各方面主要问题外,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中还有诸如参与案件专职化、表决程序死板僵化,在深入上功夫不够以及实效性不均衡等问题。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存在以上问题,但是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将逐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作者简介]吕华见,(198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
问题一: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高
总结这几年我院的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情况,不难发现几乎所有的“三类案件”都是办案部门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的,很少有人民监督员主动要求启动监督程序的,即便参加案件监督也很少发表有价值的意见,往往是异口同声同意案件承办人意见,而对“五种情况”监督更是少之甚少。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
(1)人民监督员产生程序制约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8条规定:“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经民主推荐、征得本人同意、考察后确认。”可见,人民监督员的产生最终是由检察机关决定的,因此人民监督员往往同检察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对检察机关都怀着感激的心,认为如果主动要求监督是在给检察机关“挑刺”、“找麻烦”,是“不识抬举”。在被邀请参与案件监督过程中也往往看检察机关领导的态度行事,不能很好地履行监督职责,起不到监督的效果。
(2)思想意识形态认识不够。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以来,许多监督员思想上还有模糊认识,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本身缺乏系统的认识,他们认为检察干警们都是法律业务专家,自己只是“门外汉”,连检察官都有分歧的问题,自己弄明白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因而表现在行动上则是消极的、被动的。
(3)部分人民监督员履职意识不强。由于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不参加监督活动的行为,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这使部分人民监督员,缺乏参加监督活动的原动力和约束力,常因各种原因和借口而不参加监督活动;有些人民监督员觉得自己身份低微,认为监督的最后结果还是由检察机关决定,发表不发表意见不起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错位的角色观,使得一些人民监督员不愿或不敢履职,在监督过程中,或者一言不发,或者随大流。
对策:针对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人民监督员的选任采取个人申报和政法委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当前的人民监督员选任渠道只有一种,其实就是检察院自己选人民监督员,自己选人监督自己,这实际上就是一个误区。要想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以深入贯彻实施,就必须改变这一状况。因此,笔者建议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宜采取个人申报和政法委审查相结合的形式。任何符合人民监督员条件的公民都可以申报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将所有申报人个人资料送往本地政法委,委托政法委认真审查每个申报人后,择优选出一定数额的人民监督员。再由检察长任命、颁发证书,人民监督员对人民负责,受政法委的管理。这样更能体现了人民监督员产生的严肃性及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2)建立人民监督员学习培训制度。要加强人民监督员的学习培训机制,检察机关可指派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理论和实践水平较高的业务骨干,向人民监督员讲解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介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羁押期限等,详细讲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等等。如有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出台,要及时的组织人民监督员学习、研究。检察机关还可经常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执法和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座谈、探讨,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活动,如开展视察、评议、执法检查、组织人民监督员到外地检察院参观学习、深入发案单位进行走访调研等,让人民监督员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督能力,增强人民监督员发挥职能作用的积极性。
(3)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一是对长期不参加监督活动、不提建议意见、表现不积极的人民监督员劝其辞职,逐步建立人民监督员资格自行终止制度。二是推行对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制定《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定期对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年终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激发了全体人民监督员的履职热情。
问题二:人民监督员知情权受限
实践中,人民监督员消极行使“五种情况”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民监督员信息渠道不畅。监督员信息闭塞,不知道检察机关实际办案情况和干警执法状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
(1)检察机关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尤其对“五种情况”中的一些违反工作纪律案件不愿接受监督。所谓“家丑不外扬”,往往不会通知人民监督员来实施监督。(2)人民群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了解太少。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就目前情况来看,除从事刑事法律工作者外,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甚至有的人认为人民监督员就是人大代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对策: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
(1)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检察机关主动进行有关情况的通报,是人民监督员实现知情权的首要途径。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也从节约及保密的角度出发,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每月向各位人民监督员通报上月案件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要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定期向人民监督员反馈阶段性办案情况,确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
(2)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大宣传力度,拓宽人民监督员信息渠道。除了要采取专栏、印发小册子,开展宣传日、宣传周活动等传统形式外,还要重视和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拓宽公开渠道。如可以在互联网上开通宣传页、网址等,便于社会各界和公众查询。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入的了解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建立人民监督员公示制,将人民监督员的照片、姓名、单位、邮编、联系电话、人民监督员的权利及义务通过检察机关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布,便于人民群众联系人民监督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可以在网上建立人民监督员论坛、社区,让人民群众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人民监督员可以直接听取社会公众的心声,强化人民监督员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通过网络这个载体,让人民监督员更加直接、及时、不受时空限制地获取检察机关的相关信息。
除了以上这两各方面主要问题外,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中还有诸如参与案件专职化、表决程序死板僵化,在深入上功夫不够以及实效性不均衡等问题。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尚存在以上问题,但是我们坚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将逐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必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作者简介]吕华见,(198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