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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认为实际承运人并非航次租船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方,承租人就航次租船合同向实际承运人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承租人在货损货差发生时,无法向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索赔损失,而出租人往往不存在足够的财产供执行.对此有观点认为,承租人若同时是提单持有人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提单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光租人作为实际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本文尝试分析该观点的合理性与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