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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许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由于客户、代理商以及电子交易市场三者信息的不对称,许多客户做着发财梦,但却被恶意刷单,造成大量的保证金损失。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还有待完善,恶意刷单损失责任划分的研究较少,即使发现这一行为,由于没有法律依据,难以进行有效的处理,从而危害社会正常秩序。基于以上,本文从法律视角入手,探讨了恶意刷单损失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法律视角;恶意刷单;损失责任;划分
我们从一个恶意刷单案例入手进行分析。2011年湖南久某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久某)的黑龙江客户徐某,在一天之间其账户被疯狂平价,恶意刷单24笔,产生了9400元的手续费,且这种恶意书单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最后徐某账户中原本13.4万元的保证金只剩下了2134元,损失高达11万多元。其中为徐某开立账户的是湖南久某的代理商陕西瑞某,在此案件中,作为市场方的湖南久某,作为代理商方的陕西瑞某,作为客户的徐某,到底谁该承担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呢?下面本文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划分。
1 恶意刷单——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乱象
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电子交易市场,市场中交易的产品多样,例如农产品、地方特产、金属、水泥等等,电子交易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就目前来看,其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规制,因此,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一直备受争议。
自2009年以来,国家组织了多次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整治行动,以期规范其发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制效果,但仍然有着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和现象,恶意刷单就是其中的一种[1]。
由于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制,当前市场上经常出现虚拟商品交易、恶意刷单的问题,代理商随意发展客户,客户密码被窃很可能导致恶意刷单的出现,致使保证金被窃取。
2 恶意刷单的法律定性
从本质上来讲,刷单是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交易者在手续费足够的情况下进行快进快出来实现盈利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对于现货交易市场中的恶意刷单来说,指的是交易员怀有不良居心、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频繁交易的行为。普通的刷单行为并不违法,但恶意书单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手续费,给客户带来严重的损失。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他人通过窃取客户密码,利用频繁交易的形式产生大量手续费,其中八成手续费流入从湖南久某流如陕西瑞某账户,客户账户中的保证金通过手续费以及返佣金的形式被湖南久某和陕西瑞某瓜分,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看似毫无破绽,但实质上却严重违反了法律。
从民法中资金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客户将保证金注入到湖南久某账户之后,保证金所有权依然归客户所有,在交易的过程中,客户是借助湖南久某账户来行使保证金所有权的权利,但他人窃取客户密码,使用非正常手段进入到客户账户,并通过交易来处置客户保证金,这本身就是对客户保证金所有权的一种侵害。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客户通过与代理商签订入市合同之后,市场方和代理商都有义务来保证客户账户保证金的安全,但上述案例中,作为市场方的湖南久某和作为代理商的陕西瑞某却违反合同规定,任由恶意刷单交易产生,这违反了《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侵害客户保证金所有权的行为。
3 恶意刷单损失责任划分
明确恶意刷单责任划分是追回客户损失的重要依据,以上述恶意刷单事件为例,在本案中,徐某属于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的客户方,湖南久某属于客户进出交易的市场方,而陕西瑞某则属于为客户开立交易账户的湖南久某的代理商,那么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究竟由这三方哪一方承担将是追回客户损失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2010年发布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市场方有权利也有责任保障资金安全,在本案例中,湖南久某作为市场方,其有义务对客户方也就是徐某账户中的异常动态进行限制,或直接对账户进行冻结,如果湖南久某积极行使自身业务,徐某账户不可能在一天之内被恶意刷单了24次之多,由此可见,湖南久某对于徐某账户恶意刷单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是客观存在的[2]。
陕西瑞某属于代理商一方,其为徐某开立交易账户,因此其有义务保障客户账号的安全,但却出现了客户账户被入侵,账户密码被恶意篡改的问题,导致徐某账户被恶意刷单,由此可见,陕西瑞某并没有行使其保护客户账户的义务,因此,作为代理商的陕西瑞某应当为徐某账户恶意刷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交易产生的手續费是市场方与代理商的主要例如来源,手续费越高,市场方与代理商获得的利润越高,而在本案例中有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徐某账户损失的保障金被湖南久某和山西瑞某瓜分,客户账户恶意刷单的损失居然成为了市場方和代理商“二八分成”的利润,从表面上来看,徐某的损失是他人侵入账户恶意刷单所导致的,但客户的损失却实实在在的进入了市场方与代理商的“腰包”,因此,本案例中,湖南久某和山西瑞某难逃幕后操作故意对徐某账户进行恶意刷单的嫌疑。
当前,像上述这种恶意刷单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却仍旧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方和代理商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恶意刷单损失实实在在的成为了市场方和代理商的利润,因此像上述恶意刷单案件,市场方和代理商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监管力的加强,我国现货交易市场日渐成熟,但其中存在的恶意刷单问题仍然值得关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从法律视角探讨了恶意刷单损失责任的划分,旨在进一步促进现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民. 法律视角下的恶意刷单之损失谁之责[J]. 经济研究导刊,2013,22:291-292.
[2]刘娇. 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法律视角;恶意刷单;损失责任;划分
我们从一个恶意刷单案例入手进行分析。2011年湖南久某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湖南久某)的黑龙江客户徐某,在一天之间其账户被疯狂平价,恶意刷单24笔,产生了9400元的手续费,且这种恶意书单问题没有得到遏制,最后徐某账户中原本13.4万元的保证金只剩下了2134元,损失高达11万多元。其中为徐某开立账户的是湖南久某的代理商陕西瑞某,在此案件中,作为市场方的湖南久某,作为代理商方的陕西瑞某,作为客户的徐某,到底谁该承担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呢?下面本文从法律视角来探讨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划分。
1 恶意刷单——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乱象
就目前来看,我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电子交易市场,市场中交易的产品多样,例如农产品、地方特产、金属、水泥等等,电子交易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就目前来看,其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规制,因此,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一直备受争议。
自2009年以来,国家组织了多次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整治行动,以期规范其发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规制效果,但仍然有着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和现象,恶意刷单就是其中的一种[1]。
由于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规制,当前市场上经常出现虚拟商品交易、恶意刷单的问题,代理商随意发展客户,客户密码被窃很可能导致恶意刷单的出现,致使保证金被窃取。
2 恶意刷单的法律定性
从本质上来讲,刷单是资本市场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交易者在手续费足够的情况下进行快进快出来实现盈利目的或其他目的。而对于现货交易市场中的恶意刷单来说,指的是交易员怀有不良居心、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频繁交易的行为。普通的刷单行为并不违法,但恶意书单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手续费,给客户带来严重的损失。通过上述案例可知,他人通过窃取客户密码,利用频繁交易的形式产生大量手续费,其中八成手续费流入从湖南久某流如陕西瑞某账户,客户账户中的保证金通过手续费以及返佣金的形式被湖南久某和陕西瑞某瓜分,这种恶意刷单行为看似毫无破绽,但实质上却严重违反了法律。
从民法中资金所有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客户将保证金注入到湖南久某账户之后,保证金所有权依然归客户所有,在交易的过程中,客户是借助湖南久某账户来行使保证金所有权的权利,但他人窃取客户密码,使用非正常手段进入到客户账户,并通过交易来处置客户保证金,这本身就是对客户保证金所有权的一种侵害。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当客户通过与代理商签订入市合同之后,市场方和代理商都有义务来保证客户账户保证金的安全,但上述案例中,作为市场方的湖南久某和作为代理商的陕西瑞某却违反合同规定,任由恶意刷单交易产生,这违反了《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造成了侵害客户保证金所有权的行为。
3 恶意刷单损失责任划分
明确恶意刷单责任划分是追回客户损失的重要依据,以上述恶意刷单事件为例,在本案中,徐某属于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的客户方,湖南久某属于客户进出交易的市场方,而陕西瑞某则属于为客户开立交易账户的湖南久某的代理商,那么恶意刷单的损失责任究竟由这三方哪一方承担将是追回客户损失的关键。
国家发改委2010年发布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其中强调了市场方有权利也有责任保障资金安全,在本案例中,湖南久某作为市场方,其有义务对客户方也就是徐某账户中的异常动态进行限制,或直接对账户进行冻结,如果湖南久某积极行使自身业务,徐某账户不可能在一天之内被恶意刷单了24次之多,由此可见,湖南久某对于徐某账户恶意刷单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是客观存在的[2]。
陕西瑞某属于代理商一方,其为徐某开立交易账户,因此其有义务保障客户账号的安全,但却出现了客户账户被入侵,账户密码被恶意篡改的问题,导致徐某账户被恶意刷单,由此可见,陕西瑞某并没有行使其保护客户账户的义务,因此,作为代理商的陕西瑞某应当为徐某账户恶意刷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在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中,交易产生的手續费是市场方与代理商的主要例如来源,手续费越高,市场方与代理商获得的利润越高,而在本案例中有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即徐某账户损失的保障金被湖南久某和山西瑞某瓜分,客户账户恶意刷单的损失居然成为了市場方和代理商“二八分成”的利润,从表面上来看,徐某的损失是他人侵入账户恶意刷单所导致的,但客户的损失却实实在在的进入了市场方与代理商的“腰包”,因此,本案例中,湖南久某和山西瑞某难逃幕后操作故意对徐某账户进行恶意刷单的嫌疑。
当前,像上述这种恶意刷单的案件屡见不鲜,但却仍旧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境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市场方和代理商违反了《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恶意刷单损失实实在在的成为了市场方和代理商的利润,因此像上述恶意刷单案件,市场方和代理商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政府监管力的加强,我国现货交易市场日渐成熟,但其中存在的恶意刷单问题仍然值得关注。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从法律视角探讨了恶意刷单损失责任的划分,旨在进一步促进现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民. 法律视角下的恶意刷单之损失谁之责[J]. 经济研究导刊,2013,22:291-292.
[2]刘娇. 大宗商品电子市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