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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些生产企业来说,作为储备的存货肯定是一个大数字,其资金占用也就成了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与存货相关的财务关系中,唯一不能赊欠的就是税金。而存货的进、存、出业务都涉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并决定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现金流出。如果我们对存货流转过程中的涉税环节加以关注,或进行节税考虑,相信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税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我们分别从存货一主要是外购存货的进、存、出三个环节,来谈一下节税建议。
一、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购进存货的涉税点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和途中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金是否要转出两个方面。企业购进存货除了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外,还要注意进项税金是否要转出这个问题,以防范税收惩处风险。
存货购进分为国内购进和国外购进,我们分别谈一下建议。
(一)国内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在国内购进存货,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金、运输费用的7%以及农产品采购成本的13%,可以抵扣。除此之外,企业应注意以下购进存货的抵扣:
1 购进配件、备件等存货的进项税金,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抵扣。但这些配件、备件必须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I包括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机器设备的维修。如果偏离了这个用途,比如让非应税产品消耗,或用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维修,或个人使用,就不允许抵扣了。同样,购进原材料若用于盖房子等,进项税金也必须转出。
2 企业购进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条件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办公用品比较零碎,企业应招标找一家文具公司,随时为自己提供办公用品,定期付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企业参展期间,临时购买的一些物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这也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税法所说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一即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可以按采购成本提取13%的进项税金,予以抵扣。但在具体采购实务中,要注意一些细节才能真正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行抵扣。比如:家具厂从农民那儿购买木板,就不允许抵扣;但买树,自己拉开,就可以抵扣。再比如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采购农产品必须提供销售人的身份证,如果你提供的是驾驶证,就不一定让你抵扣。
5 购进存货若发生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金要分情况处理。购进存货属于合理损失的部分,可以计人存货成本,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比如丢失等造成的短缺,对应的进项税金必须转出。
(二)国外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对于进口存货,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就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其中发生了折扣等情况——比如境外卖主给你优惠待遇,退了2%的款项给你,也不用做进项税金转出,直接冲减进口货物的成本即可。国税函[2007]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以票抵扣的现行计税方式下,采购存货,企业必须全员灌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和政策,养成整体的开票意识一只要采购物品,就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拿到手再说,同时,企业应列一个票据清单,列清需要去税务机关认证的票据以及不需要去认证的票据,按规定认证,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益,也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二、库存存货的节税建议
库存存货的涉税点在于“存货损失是否正常损失”。若属于正常损失,则对应的进项税金不用转出;若是非正常损失,则损失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金必须转出。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关键在于其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所以,对“非正常损失”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但这个规定对非正常损失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况,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再看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证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该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我们的建议是,企业首先要了解这些规定,在处理具体损失时,尽量往正常损失靠,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要防范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注意的三个涉税问题
1 天灾带来的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所以天灾带来的存货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
2 存货的盘盈和盘亏不能互抵。在会计处理上,盘盈就是盘盈,盘亏就是盘亏,两者不能对冲。存货盘盈分为标准内盈余和标准外盈余,比如某存货的盘盈率为3%,那么3%及其以内就属于标准内盘盈;超过3%的部分就应归属为标准外盘盈。
结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我们分别从存货一主要是外购存货的进、存、出三个环节,来谈一下节税建议。
一、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购进存货的涉税点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和途中损失材料的进项税金是否要转出两个方面。企业购进存货除了要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抵扣外,还要注意进项税金是否要转出这个问题,以防范税收惩处风险。
存货购进分为国内购进和国外购进,我们分别谈一下建议。
(一)国内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在国内购进存货,现行税法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金、运输费用的7%以及农产品采购成本的13%,可以抵扣。除此之外,企业应注意以下购进存货的抵扣:
1 购进配件、备件等存货的进项税金,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抵扣。但这些配件、备件必须用于应税产品的生产I包括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机器设备的维修。如果偏离了这个用途,比如让非应税产品消耗,或用于房屋等不动产的维修,或个人使用,就不允许抵扣了。同样,购进原材料若用于盖房子等,进项税金也必须转出。
2 企业购进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但条件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办公用品比较零碎,企业应招标找一家文具公司,随时为自己提供办公用品,定期付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3 企业参展期间,临时购买的一些物品的进项税金可以抵扣。这也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4 税法所说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一即没有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可以按采购成本提取13%的进项税金,予以抵扣。但在具体采购实务中,要注意一些细节才能真正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行抵扣。比如:家具厂从农民那儿购买木板,就不允许抵扣;但买树,自己拉开,就可以抵扣。再比如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采购农产品必须提供销售人的身份证,如果你提供的是驾驶证,就不一定让你抵扣。
5 购进存货若发生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金要分情况处理。购进存货属于合理损失的部分,可以计人存货成本,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比如丢失等造成的短缺,对应的进项税金必须转出。
(二)国外购进存货的节税建议
对于进口存货,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就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其中发生了折扣等情况——比如境外卖主给你优惠待遇,退了2%的款项给你,也不用做进项税金转出,直接冲减进口货物的成本即可。国税函[2007]3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明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以票抵扣的现行计税方式下,采购存货,企业必须全员灌输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和政策,养成整体的开票意识一只要采购物品,就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拿到手再说,同时,企业应列一个票据清单,列清需要去税务机关认证的票据以及不需要去认证的票据,按规定认证,这既可以提高工作效益,也可以避免税务风险。
二、库存存货的节税建议
库存存货的涉税点在于“存货损失是否正常损失”。若属于正常损失,则对应的进项税金不用转出;若是非正常损失,则损失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金必须转出。
(一)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关键在于其是属于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所以,对“非正常损失”界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但这个规定对非正常损失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除此之外的情况,则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再看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证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该文件同时明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我们的建议是,企业首先要了解这些规定,在处理具体损失时,尽量往正常损失靠,在减轻税负的同时,也要防范涉税风险。
(二)企业应注意的三个涉税问题
1 天灾带来的存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所以天灾带来的存货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金转出。
2 存货的盘盈和盘亏不能互抵。在会计处理上,盘盈就是盘盈,盘亏就是盘亏,两者不能对冲。存货盘盈分为标准内盈余和标准外盈余,比如某存货的盘盈率为3%,那么3%及其以内就属于标准内盘盈;超过3%的部分就应归属为标准外盘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