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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您好! 我市于去年年底进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过程中,有一些医疗机构以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合同法》的契约精神为由,拒绝签约;另一些医疗机构虽然勉强签订了协议,但一直以影响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为由,拒不接受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市医改工作的进展,希望贵刊对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性质能作出明确的说明。 某市医保中心一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