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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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民事纠纷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存在甚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统一,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本文从同案不同判的理解方式入手,重点分析了相关的法律监督措施。
  关键词: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法律监督
  “同案不同判”对于成文法国家来说,从绝对意义上讲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并不能成为法官恣意和机械裁判的借口。同案同判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宪法原则的体现,也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下司法统一的必然要求。因此,“同案不同判”就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定理由之一,也成为民事检察办案的重要切入点之一。具体的案件办理中,由于法官对于法律的个人理解不同、法律适用不统一等原因,加之民事纠纷案的复杂性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要求检察机关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此类案件进行科学、理性的监督。
  一、对“同案不同判”的理解
  判断是否为“同案”必须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案件事实就是终审法院所判定的法律事实。由于民事纠纷案件种类多,情况复杂,很难用统一的标准进行判定,可以采取同类案件中的相似点进行判断。“不同判”主要是指同类法律问题,应当采用相同的法律标准进行判决,但由于不同法院和法院所根据的法律标准不同,做出了不同的审判结果。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降低了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是我国法律适用不统一的主要表现。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保证同案不同判的主要手段,同案同判不仅能够体现我国法律公平正义,也能够加快法治国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对于各地方人民法院来说,必须时刻重视对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法律监督。
  二、实现“同案同判”的法律监督对策和建议
  1.法律制定层面上的对策与建议
  (1)制定法律适用细则。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自由裁量权成反比。因此,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
  (2)建立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选择已经生效的典型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借鉴和指导,对有相同或类似事实的案件,在适用法律和裁量幅度上可以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判决,以达到同样的案情有同样的处理结果。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案例指导制度,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发布典型案例,供各级法院判案参考。对同一类型案件的同一法律问题,如作出与指导性案例相反的裁判,应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目前各级法院针对同案不同判所制定的各种具体操作不胜枚举。如“山东法院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不同判”,“广东防止同案不同判, 限定法官自由裁量权”,“北京法院六条举措避免同案不同判”,等新闻报道大量涌现。大部分高级法院业已颁布文件试行案例指导运作,甚至不少中级、基层法院也尝试建立了这一制度。正确对待选编案例、裁判指导,大胆探索,积极实践,不断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保持同样案情的判决与结果的同样性,对于解决“同案不同判”有着重要意义。
  2.规范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加强法院内部案件的质量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是保证法律适用统一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各法院间、法院内部的协调机制,统一司法机制,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1)强化审判委员会功能,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类型定期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统一同类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2)建立和完善对同类案件的评查机制,重点检查同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情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的通报惩处,加强审判人员对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重视。
  (3)加大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力度。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上级法院有义务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上级法院应通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指导文件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规范指导,科学规范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问题的产生。
  (4)建立专业的合议庭,对案件类型进行合理的转化。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根据我国司法体制特点,设立专业的合议庭,将案件进行分类审理和裁判,实行同类案件裁判的模式,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5)利用信息平台,统一裁判尺度。根据各法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审理案件进行认真对比分析,从而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3.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对适用法律不当、审判人员审判不合理、审判程序违规等工作上出现的错误而导致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进行科学监督。一方面, 通过充分发挥抗诉职能抑制 “同案不同判” 现象的发生。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诸抗诉事由中,违反“同案同判”原则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既属于严重的实体违法范畴,也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范畴,办案人员也正是通过比对法院已生效裁判与自己对该案的假设处理、之前法院同类案件的裁决情况而形成判断,从而发现法院裁判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事由的。
  对“同案不同判”的法律监督是发挥检察机关职能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充分发挥抗诉职能,在进行案件抗诉时,可以采取在抗诉书中适当加入典型案例的方式,为审判员起到一个积极的参考作用。这种引入案例的手段,能够有效的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又能增强抗诉书的说服力和有效性,更好的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
  检查机关对于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对个案的监督,既通过一定阶段内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和申诉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找出案件在判决中出现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法院尽快找出原因,及时解决,进而改进工作方法。这种监督方法较为传统,监督和检查的范围较小,效率较低,所以,检查机关如果仅仅对个案进行监督很难更加深入的了解和解决其中的问题,不能将监督机制发挥到最优。所以,在对民事纠纷案件的监督中,需要建立更完善的监督机制,发挥多元化的监督职能,从根本上降低民事纠纷“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参考文献:
  [1]金石,王春慧.“同案不同判”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J].人民检察,2011(05)
  [2]季程.“同案不同判”现象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3)
  [3]汤维建.论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J].政治与法律,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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