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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某县武装部与该县甲村签订占地协议,占用该村集体土地建设民兵武器库。1981年8月,双方再签订占地协议,约定武装部占地面积5.48亩,赔偿产量折款12000元。1982年9月,县建设委员会下达文件批准县武装部建武器库征地1.48亩。但县武装部实际使用土地为5.48亩。1988年,政府清查建设用地时,将5.48亩土地全部登记在武装部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