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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采购组织结构较传统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新的采购组织结构要求有新的采购制度与之相适应。因此,需要基于信息化特点,对现有政府采购制度的体系缺陷进行分析并加以调整和改进。通过近些年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实践,不难发现我国现有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上,《政府采购法》的具体操作条款、惩戒条款、供应商救济条款,以及与GPA及其他法律协调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往往会给政府采购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带来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政府政策功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