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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俗作为一种生活常识、常理、常规、常情,不但能影响法官的思维方式,在某些具体情景中还可以成为法官断案的合理性判准,甚至在某些特殊机制中对法官的法律推理有所助益。大小前提的确认是一种建构性活动,因而习俗在建构大小前提中是可以发挥其作用的:即习俗在疑难案件中通过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等方法发挥其对建构大前提作用;而在小前提中则通过推论方式发挥其确认法律事实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