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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的大量经济行为都涉及到政府采购,由于WTO、APEC等国际性和区域性组织的推动,以及国内企业争夺政府采购市场的需要,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已经在发展中逐步开放。中国政府曾郑重承诺2007年底前将正式启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工作。因此,了解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和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以及进一步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特点和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完善的法制为基础。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的法制化管理。从颁布《联邦采购法》开始,美国先后颁布了《合同竞争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贸易协定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总监法案》、《合同纠纷法案》等一系列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目标、原则、采购方式、合同的拟订、采购程序、采购监督和评估、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赔偿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
保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为取信于供应商,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如:颁布有关采购程序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进行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全世界公布采购需求,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准备投诉程序,使独立的第三方及供应商律师可以随时查阅政府的采购记录;聘请监督人员(如政府总监)定期检查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等。
严格的财政预算决议作为保障。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国会通过“财政预算决议”后,由财政计划管理人员、财政预算官员、财政管理及财政预算办公室、国会委员会以及国会的稽核部门——国会会计部监督财政预算执行。通过这些严格的预算程序,确保政府机构在财政支出上遵守法律要求,合理地使用财政拨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美国联邦政府使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简化方式。适用于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具体形式有政府信用卡、订单及采购协议。无论何种形式,对于2500美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不管向任何公司采购,均无须考虑竞争和价格问题。对于25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项目,必须以最大程度的竞争向小企业采购。
密封投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需要清楚、准确和全面地表述采购需求的项目。评标标准主要是价格以及与价格有关的因素。
谈判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和非竞争性谈判(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种形式。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征求建议书或评标标准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采购项目。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更为灵活,质量有保证且采购成本低于密封投标方式,还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成为常用的采购方式。
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供应商对美国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向会计总署投诉。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权益,会计总署一旦受理投诉,采购活动必须中止。同时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权利,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现行法律对投诉时间和处理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要求投诉人在应知悉10日内提出投诉,会计总署应在10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会计总署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时,是非常谨慎的,而且做出的决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在实践中,供应商解决争议的方式还有:合议、调解或仲裁。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个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应鼓励其通过与采购方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日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方;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中断采购过程的措施,但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借鉴意义
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方式、合同、程序等内容。但《政府采购法》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比如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律条文线条较粗,对于可能出现的具体或特殊的情况难以把握,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我们应当以美国政府采购为鉴,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以具体实施规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的补充方式,进一步完善该法。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先后出台了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包括2007年1月份的2号令,均是对《政府采购法》的不同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补充和完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断发现的问题,应以法规的补充形式加以解决,这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可资借鉴的经验。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我国政府采购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像美国那样,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争取做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的原则,防止采购机关操纵政府采购市场、舞弊等违规现象的泛滥,也不允许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地运作创造条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保护政府的信誉,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完善政府采购模式。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这两种采购模式各有利弊。集中采购模式能够降低采购价格,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减少了分散采购中存在的重复和浪费,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但完全集中化的采购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不能满足采购的个性化要求、集中过程的官僚主义带来的时间效率低下等。而分散采购具有灵活方便的优势。对价值较小、技术含量较小、时间要求紧迫的物品,采用分散采购模式比较适宜。因此,应视采购产品、采购金额、时间要求和服务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模式,才能达到最佳采购效果。目前我国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来划分集中和分散采购,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为了照顾采购人各自的采购要求,并没有真正将不同采购人的同类采购产品集中统一采购,没有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和优势,其采购模式与分散采购无异,所不同的只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指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过程。目录外的产品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注重保护民族工业。随着经济开放程序和市场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面临或已经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已加人WTO,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企业的不利竞争地位肯定会加强,将影响其生产和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考虑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能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今年2月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高级采购谈判专员简格丽尔在北京举行的“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 上对外界透露:“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已经暂行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进行的全面修订,修改后的GPA将会为中国加入GPA提供便利。”据了解,修订后的GPA与时俱进地包含了一些新规定,以适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缩短了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期限,由原先的40日缩短为13日。当然,此条主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再如,鼓励电子采购。
此前,我国政府曾郑重承诺2007年底前将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工作。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如何保护民族工业,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特点和采购方式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以完善的法制为基础。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以立法的形式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的法制化管理。从颁布《联邦采购法》开始,美国先后颁布了《合同竞争法案》、《购买美国产品法》、《贸易协定法案》、《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小额采购业务法案》、《总监法案》、《合同纠纷法案》等一系列规范联邦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的范围、目标、原则、采购方式、合同的拟订、采购程序、采购监督和评估、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赔偿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可依。
保持政府采购的高透明度。为取信于供应商,保证采购业务公开、公正地进行,政府采取多种方法,努力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如:颁布有关采购程序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使政府采购人员和供应商明确知道该怎样进行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向全世界公布采购需求,使采购信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传播;明确规定对商家的评估办法,让各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竞争地位;准备投诉程序,使独立的第三方及供应商律师可以随时查阅政府的采购记录;聘请监督人员(如政府总监)定期检查政府采购行为,避免政府采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等。
严格的财政预算决议作为保障。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国会通过“财政预算决议”后,由财政计划管理人员、财政预算官员、财政管理及财政预算办公室、国会委员会以及国会的稽核部门——国会会计部监督财政预算执行。通过这些严格的预算程序,确保政府机构在财政支出上遵守法律要求,合理地使用财政拨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美国联邦政府使用的采购方式主要有:
简化方式。适用于10万美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具体形式有政府信用卡、订单及采购协议。无论何种形式,对于2500美元以下的小额采购,不管向任何公司采购,均无须考虑竞争和价格问题。对于2500美元至10万美元之间的采购项目,必须以最大程度的竞争向小企业采购。
密封投标方式,即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单位需要清楚、准确和全面地表述采购需求的项目。评标标准主要是价格以及与价格有关的因素。
谈判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和非竞争性谈判(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两种形式。竞争性谈判适用于征求建议书或评标标准包括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的采购项目。由于这种采购方式更为灵活,质量有保证且采购成本低于密封投标方式,还能更好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成为常用的采购方式。
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
供应商对美国联邦政府部门采购合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向会计总署投诉。为了保障供应商的权益,会计总署一旦受理投诉,采购活动必须中止。同时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权利,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现行法律对投诉时间和处理时间做出了限制性规定,要求投诉人在应知悉10日内提出投诉,会计总署应在100日内做出处理意见。会计总署在做出有利于投诉人的决定时,是非常谨慎的,而且做出的决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在实践中,供应商解决争议的方式还有:合议、调解或仲裁。WTO《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个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WTO《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应鼓励其通过与采购方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日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方;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中断采购过程的措施,但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各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借鉴意义
健全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当事人、方式、合同、程序等内容。但《政府采购法》在实施中遇到了诸多问题,比如作为一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律条文线条较粗,对于可能出现的具体或特殊的情况难以把握,有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我们应当以美国政府采购为鉴,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以具体实施规则以及其他配套法规的补充方式,进一步完善该法。 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先后出台了18号令、19号令、20号令,包括2007年1月份的2号令,均是对《政府采购法》的不同方面做了不同程度的补充和完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断发现的问题,应以法规的补充形式加以解决,这是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可资借鉴的经验。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我国政府采购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是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应当像美国那样,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争取做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的原则,防止采购机关操纵政府采购市场、舞弊等违规现象的泛滥,也不允许供应商滥用投诉权,影响采购的效率和效益,从而为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地运作创造条件。从源头上有效地抑制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保护政府的信誉,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
完善政府采购模式。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这两种采购模式各有利弊。集中采购模式能够降低采购价格,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减少了分散采购中存在的重复和浪费,从而降低了采购成本。但完全集中化的采购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一些问题,例如不能满足采购的个性化要求、集中过程的官僚主义带来的时间效率低下等。而分散采购具有灵活方便的优势。对价值较小、技术含量较小、时间要求紧迫的物品,采用分散采购模式比较适宜。因此,应视采购产品、采购金额、时间要求和服务性质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采购模式,才能达到最佳采购效果。目前我国通过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来划分集中和分散采购,实践中,集中采购机构往往为了照顾采购人各自的采购要求,并没有真正将不同采购人的同类采购产品集中统一采购,没有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和优势,其采购模式与分散采购无异,所不同的只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指定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过程。目录外的产品可以由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注重保护民族工业。随着经济开放程序和市场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我国的企业面临或已经承受着前所未有的国际竞争压力。我国已加人WTO,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加大,国内企业的不利竞争地位肯定会加强,将影响其生产和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将成为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充分考虑保护我国的民族工业,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能从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今年2月份,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高级采购谈判专员简格丽尔在北京举行的“政府采购改革与国际化研讨会” 上对外界透露:“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已经暂行通过了对《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进行的全面修订,修改后的GPA将会为中国加入GPA提供便利。”据了解,修订后的GPA与时俱进地包含了一些新规定,以适应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例如,缩短了采购商品和服务的招标期限,由原先的40日缩短为13日。当然,此条主要适用于一般性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再如,鼓励电子采购。
此前,我国政府曾郑重承诺2007年底前将正式启动加入GPA的谈判工作。这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全和如何保护民族工业,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