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问题来源已久,本文针对该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各派学说进行论证比较,归纳总结并进行评析,按照个人主义论,集体主义论,国家主义论展开剖析,得出三元论是解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传承人;个人作者论;族群;集体作者论;国家
一、权利归属1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
(一)个体主体论及其评析
“个体主体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早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应将不能确定主体的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归为传承人所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是种私权, 传承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贡献很大,如果没有传承人 ,可能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早己消失。长期以来, 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都掌握在传承人手中 。所以对于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在哪个传承人手中,就应该是哪个传承人所有。传承人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笔者认为该理论过于狭隘。[1]“个体主体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私权性质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权利人和衍生产品权利保护的需要, 但是它对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认识不足。它过度夸大了传承人的个人价值 ,而没有重视集体合作力量的作用。但对于个体主体论的否定又是对于传承人劳动价值的否定,当今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是传承困难的问题,对于传承人权利归属的否定最终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失去上游源流。因此对传承人要赋予其一定权利,而对于一项权利的划分,又不可避免的触碰到公共领域,有多少可以无需付费而经公众合理使用,给予传承人多少权属,是敏感的问题。
(二)“国家主体论 ”
在争论的声音中,有些学者提出了 “国家主体论”, 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一直属于公有领域, 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广泛拥有性 。为了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引发的利益争夺问题, 应交由国家以传承人的身份处理。[2]而一些国家也认为 “国家 ”应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并在本国法中加以规定 ,如突尼斯和加纳。他们的理由是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是由本国内的所有公民享有。而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行使,国家是当之无愧的主体。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够全面和深入。该理论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实质是种私权,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主要还是私权问题。一味靠国家去维持一定文化的生命力是不可行的;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相关利益的分配会是难题;同样,将一项明显是私权的权利纳入公权,容易导致权力界限混淆,滋生腐败。
(三)“集体主体论”
“集体主体论”是近些年兴起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拥有它的集体族群是它的所有者。[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貢献。在该集体族群外部,其他的族群并不拥有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地理上的相对固定性,它是该集体族群独有的。“集体主体论”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应归属于拥有它的集体族群,因此集体所有论得到了绝大对数学者的认可。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涉案的政府被法院认定为是适格主体,这就是“集体主题论”被认可的体现。
二、权属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坚持个人、 集体、 国家的“三元论” 作者观, 坚持习惯法优位, 若无习惯法再依照个人主体优先、 传统社区主体次之, [4]国家作为兜底主体的两阶段理论顺次, 对作品权利主体进行认定,这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得到最多认同的观点。
三元论是在二元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二元论”作者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与个体共生的权利主体结构,即只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都应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依照该种权利主体结构,集体、社区、社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权利主体(个人)无法考证前提下,或者虽然能够考证到具体权利主体,但是依照原始创作人为其所属集体而创作的主观意愿,特定的群体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对而言,二元论相对于个人主义论,集体主义论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依旧不够完善:其一,“二元论”作者观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所在的群体、社区,同时不排斥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获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承认非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再现、模仿等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一种特别权或特别邻接权’,这就存在重复授权,重复保护,已经逻辑思维混乱的问题。”其二,“二元论”作者观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都能考证,对于无法确定来源的作品该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这时,法律应该赋予国家“兜底主体”的著作权人身份,对该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兜底保护。这一说法有利于国家行使文化管理职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但国家一定是候补主体,不能够侵犯前两者权利的行使,过犹不及的保护不如不保护。三元论堪称解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一剂良方,甚至在国际解决类似问题的实践当中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J].知识产权.2015(07).
[2]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3]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7).
[4]王小龙,孙琦程,吴桐.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2).
[5]吴汉东.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3-12(008).
[6]齐爱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7]王春梅.传承与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的利益分配与平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8]文杨陈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年7期.
[9]张海燕,刘燕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思考.[J]时代法学.2010年06期.
【关键词】传承人;个人作者论;族群;集体作者论;国家
一、权利归属1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
(一)个体主体论及其评析
“个体主体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早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应将不能确定主体的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归为传承人所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是种私权, 传承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贡献很大,如果没有传承人 ,可能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早己消失。长期以来, 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都掌握在传承人手中 。所以对于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在哪个传承人手中,就应该是哪个传承人所有。传承人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笔者认为该理论过于狭隘。[1]“个体主体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私权性质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权利人和衍生产品权利保护的需要, 但是它对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认识不足。它过度夸大了传承人的个人价值 ,而没有重视集体合作力量的作用。但对于个体主体论的否定又是对于传承人劳动价值的否定,当今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是传承困难的问题,对于传承人权利归属的否定最终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失去上游源流。因此对传承人要赋予其一定权利,而对于一项权利的划分,又不可避免的触碰到公共领域,有多少可以无需付费而经公众合理使用,给予传承人多少权属,是敏感的问题。
(二)“国家主体论 ”
在争论的声音中,有些学者提出了 “国家主体论”, 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一直属于公有领域, 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广泛拥有性 。为了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引发的利益争夺问题, 应交由国家以传承人的身份处理。[2]而一些国家也认为 “国家 ”应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并在本国法中加以规定 ,如突尼斯和加纳。他们的理由是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是由本国内的所有公民享有。而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行使,国家是当之无愧的主体。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够全面和深入。该理论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实质是种私权,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主要还是私权问题。一味靠国家去维持一定文化的生命力是不可行的;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相关利益的分配会是难题;同样,将一项明显是私权的权利纳入公权,容易导致权力界限混淆,滋生腐败。
(三)“集体主体论”
“集体主体论”是近些年兴起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拥有它的集体族群是它的所有者。[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貢献。在该集体族群外部,其他的族群并不拥有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地理上的相对固定性,它是该集体族群独有的。“集体主体论”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应归属于拥有它的集体族群,因此集体所有论得到了绝大对数学者的认可。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涉案的政府被法院认定为是适格主体,这就是“集体主题论”被认可的体现。
二、权属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坚持个人、 集体、 国家的“三元论” 作者观, 坚持习惯法优位, 若无习惯法再依照个人主体优先、 传统社区主体次之, [4]国家作为兜底主体的两阶段理论顺次, 对作品权利主体进行认定,这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得到最多认同的观点。
三元论是在二元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二元论”作者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与个体共生的权利主体结构,即只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都应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依照该种权利主体结构,集体、社区、社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权利主体(个人)无法考证前提下,或者虽然能够考证到具体权利主体,但是依照原始创作人为其所属集体而创作的主观意愿,特定的群体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对而言,二元论相对于个人主义论,集体主义论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依旧不够完善:其一,“二元论”作者观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所在的群体、社区,同时不排斥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获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承认非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再现、模仿等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一种特别权或特别邻接权’,这就存在重复授权,重复保护,已经逻辑思维混乱的问题。”其二,“二元论”作者观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都能考证,对于无法确定来源的作品该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这时,法律应该赋予国家“兜底主体”的著作权人身份,对该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兜底保护。这一说法有利于国家行使文化管理职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但国家一定是候补主体,不能够侵犯前两者权利的行使,过犹不及的保护不如不保护。三元论堪称解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一剂良方,甚至在国际解决类似问题的实践当中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J].知识产权.2015(07).
[2]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3]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7).
[4]王小龙,孙琦程,吴桐.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2).
[5]吴汉东.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3-12(008).
[6]齐爱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7]王春梅.传承与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的利益分配与平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8]文杨陈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J]重庆与世界.2016年7期.
[9]张海燕,刘燕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若干问题的思考.[J]时代法学.2010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