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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作为延缓和保障本约缔结的手段在市场交易中不可替代。但我国立法层面规定极为有限,且局限于部分合同类型,而司法实践更是操作不一,亟须完善。在认定预约时,应着眼于内容确定性、法律约束力两项核心构成要件,并以“应当缔约说”来确定其法律效力。违反预约之后果为守约方选择适用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且赔偿范围大致相当于本约的信赖利益,适当考虑机会利益,从而实现有约必守与契约自由之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