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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内容中,新增的先行调解规定引发了理论界一致关注,支持与反对意见皆有之。与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及以往所存在的诉讼外调解方式相比,先行调解体现出非讼性、自愿性和司法关联性特点。这一立法内容的增加适应了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需要,同时也为人民法院的既有做法提供了法律支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在明确先行调解的具体适用案件范围、避免先行调解制度的恶意适用、先行调解主持人员的确定、先行调解达成协议效力的及时认定、先行调解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及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