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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德"不具有今天的道德之意,而是一种行为规范;礼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亦有三种表现形态,即"周礼"、"周族之礼""夷礼";加上普遍实用的刑法,它们共同构成了西周法律的多元。然而其主要价值追求却是单一的,那就是对于"中和"的追求。这种法律多元与价值追求的紧密结合,对于今天的法治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