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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洲195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现任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1月获得德国洪堡研究奖,成为我国首位获得此项殊荣的刑法学家。
“从做学问来讲,刑法给我的印象深刻。刑法的体系特别严谨,在当时的法学各学科中,刑法的体系是最完整的!”
记者(下文简称“记”):据悉您的经历是非常丰富多彩的,您能具体讲讲上大学之前的经历吗?
王世洲(下文简称“王”):我出生在福建省泉州市,小学与中学都是在那里读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由于我父母是中层领导干部,是“黑帮分子”,我们成为“黑帮子女”,因此不能参加红卫兵,不能跟着造反。当时,我们年龄也小,人家也不要我们,所以就在家待着,自己读书,读了很多书。但是,我慢慢地觉得生活有点无聊了,就借了初二初三的课程自学。1969年开展“上山下乡”运动,由于我们属于“黑帮子女”,很受歧视,因此就被分配到了离家很远的宁化县。当时我表现好,在当地还入了团。不过,那时对未来很迷茫,也没什么理想。
1972年底征兵时,我就去报名参军,当时部队有规定,25岁要么提干,要么复员。这时开始有风声说可能恢复高考,我的心里就有了新的向往。于是决定复员,户口迁回之后,我就开始了复习。
记:当时您选择北大、选择法律专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王:福建省那一年是先填一次志愿,在公布分数之后,再填一次志愿。最初,我选择的是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后来,成绩公布了,我知道我考了全县第一,分数很高了。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有人就建议我报北大。我一想,北京更好玩,有长城、圆明园、故宫、颐和园等,就这样稀里糊涂就改了志愿,填了北大法律学系和世界经济专业,就这样来了北大。
记:您后来出国学习、研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王:研究生毕业后我就留校了。当时有个很好的项目,就是CLEEC,中文名称叫“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他们在国内各主要院校中大规模地选拔人才到美国学习,我联系了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
到了美国后,我的导师Berring教授是研究中国法的,但我还是想研究刑法。我在美国的硕士课程需要做一个课题,就选了美国经济犯罪作为题目来研究,我的美国硕士论文就是关于美国经济犯罪的。伯克利法学院的评分标准很特别:最低是Fail,最高是High Honor。我的论文得到了High Honor,这也证明北大的研究生教育是成功的。
记:在您这么多年的学术研究生涯中,你觉得自己最大的贡献在哪里?
王:我做了一些事情,但是,这些事情是否能够算贡献,只能由别人去评说了。在这里,我只想请大家注意一下我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否正确请大家批评。
第一,重视刑法的比较研究。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刑法基本理论,比较研究是推动我国法治较快发展的捷径。
第二,重视刑法基本概念的构造。例如,我证明了,犯罪这个概念,不是由一个概念,而是至少由两个概念组成的,一个是立法概念,一个是司法概念。例如,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毛主席曾说过贪污与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但是,即使在毛主席领导的时候,他也没有把浪费当做犯罪来处理。
第三,重视刑法理论体系的建设。多种多样的刑法概念,不能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就需要完整的体系。完整的理论体系,不仅能够避免刑法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能够使刑法发挥更好的作用。
我2008年完成的对著作权刑法的全球性调查,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通过对亚非拉美十几个国家著作权刑法的调查,基本查清了有关情况。这本书受到了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普遍好评。
我的研究也得到了国际同行们的高度评价。2009年底,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Foundation)选拔委员会授予我2009年度的洪堡研究奖,这是首次授予我国刑法学工作者此项殊荣。这是洪堡基金会选拔委员会根据中国、美国、西班牙、德国等国多位著名刑法学者的联合提名做出的。
“美国更注重经验和过程,德国更注重理论和结论。但是,从实质上看,两者又有很大的共同点,例如,都主张严格的法治,都追求完美的法治。”
记:1988年您回国后,当时国内已经开始谈到刑法修改的问题,您参加了当时的刑法起草准备工作,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王:当时,为了修改刑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一共7个人,由法工委副主任高西江牵头,刑法室副主任李淳,还有徐霞负责召集。开会时,讨论的基础是高西江同志起草的稿子。当时,最困难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经济犯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问题,还有刑法章节的编排问题。高西江同志是主张采纳罪刑法定原则的,在开会时多次论证,采纳罪刑法定原则不会漏掉“吞舟之鱼”。但是,经济犯罪大量规定之后,造成刑法各部分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也让大家感到是个大问题。曾经考虑过的方案有小章制,也就是把刑法典搞成二十多章。后来这个第三章和第六章采用节的方式,还是比较理想的。
我当时主要负责经济犯罪的资料。在开会中发现,在立法中对各种情节的说明也很重要,因此,在北大周密老师的支持下,翻译了《美国量刑指南》。这本书对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是美国刑法的情节大全。再后来,我又发现立法机关急于了解关于死刑问题的规定,因此就专门向法工委提供了一个关于美国死刑问题的研究报告。选择美国首先是资料便利和情况熟悉,当时,在人口众多的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俄三国有死刑。由于语言和资料的关系,我就选了美国。这些工作,对刑事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支持。
记:您起初研究了美国经济犯罪,后来怎么想到要研究德国的经济犯罪?
王:1990年前后,我在研究美国经济犯罪时,请了美国的教授来访问,紧接着,德国的朋友也来了。他们就邀请我去德国考察。我一想,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研究好美国和德国,就等于掌握了全世界的基本情况。1992年去德国时,是德国马普所的所长Kaiser教授请我去,还有奥格斯堡大学的Herrmann教授帮我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申请了一笔奖学金。时间总共是半年,我就去了德国。
“我们是法治后进国家,想要赶上,我认为应当在学术上首先要搞清楚别人说什么、怎么说、说了有什么用。这就是我通常讲的概念、体系、功能,然后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吸收借鉴。”
记:您认为刑法学科将来的发展空间在哪里?
王:2004年,我在英国和德国的研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新领域——国际刑法。最近,我刚刚完成了这个方面的初步研究,写了两本书,一本是综述性的专著《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主要研究的是英美法方向和伊斯兰法方向的理论。另一本是译著,翻译的是德国学者韦勒教授的《国际刑法学原理》。这样,两本书就把迄今为止国际刑法的世界状况展示出来了。我认为国际刑法学原理是很重要的一个方向,目前还在兴起阶段,但是,它跟刑法学在全世界的发展都有关系,因此,我国学术界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我们是法治后进国家,想要赶上,我认为应当在学术上首先要搞清楚别人说什么、怎么说、说了有什么用。这就是我通常讲的概念、体系、功能,然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再进行吸收借鉴。
从全世界来看,刑法虽然是国内法,是地方性的,因此,好像没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成果。然而,通过比较研究,我发现,目前在世界上的许多理论中,尤其是美国人和法国人,都在千方百计地争夺刑法思维方式的创设和构建。对刑法,不仅要看法律的规定,而且要考虑有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否则,法律的运用和稳定都会成问题。构建正确的刑法思维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学术研究发展方向。
记:通过您这么多年对美国、德国经济犯罪和刑法原理的研究,您觉得中国的研究与国外相比,差距在哪里?
王:在中国刑法的学术界,差距还是很大的。从表面看,国内的研究,在准确、细致方面,与国外理论的差距就很明显。从深处讲,国内的研究也比较容易产生教条主义的问题。在作为新中国刑法学基础的前苏联理论中,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教条主义色彩。另外,我国现代刑法理论在基本原理部分中有大量的舶来品,也容易助长教条主义。另外,司法实践界与理论界的隔离,也使得理论联系实际变得比较困难。这样使得理论界有一种倾向,主张采用原理来解决具体问题,这等于说要去当法官的家,要告诉法官具体案子应该怎么判;而实践部门也有一种倾向,不理睬理论的分析和批评,这等于否定理论的意义,通过强调特殊性来否定规律性。因此,我在刑法基本理论方面强调“信条学”的说法,反对“教义学”的说法。信条是与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教义不仅容易与宗教搅在一起,而且容易带上教条主义的印记。
美国和德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在我看来,都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德国的理论虽然很抽象,但是,明显是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来的。我想,要克服国内与国外研究的差距,我们还是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路线。我认为,这个思想路线不仅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传统哲学精华的体现。
记:死刑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您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对于死刑的废除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王:关于死刑的问题,我写过两篇文章,被翻译成韩文和日文。我的观点是:死刑最终是应当废除的,共产党人、宗教人士、人道主义者都这样讲,只有革命尚未胜利之前的革命者不这样讲。因此,在中国,问题不是死刑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如何废除的问题。我认为,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是正确的废除死刑的道路。我在一次会上说,我既是温和的死刑保留论者,也是温和的死刑废除论者,结果,他们把我的话不太友好地登在报纸上,好像我是脚踩两只船似的。其实,既保留又废除,不是限制是什么?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的主张肯定是错误的,在中国现在这样说明显带有哗众取宠的味道。我主张,先根据国际公约做,既然参加了公约就应当遵守公约。国际公约还允许保留死刑,但仅仅允许对与故意杀人有关的犯罪适用。这样,在具体适用死刑时,就应当通过情节来进行限制,也就是在一定的情节下就不能适用死刑,例如在有正当防卫、从犯、邻里关系等等情节时不适用死刑(至少是不能立即执行)。在这个思路上,我们就可以大力发展这些不适用死刑的情节。很明显,最严格的限制不就是不适用了吗?不就等于废除了吗?
“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学研究工作者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记:您认为现在的学术规范执行的情况怎么样?现在有许多多产的学者,但有些学者几年才写一部书,学生也有同样的情况。您认为写文章应当多写还是少写,应当有话就说,还是需要适当的积淀?
王:北大法学硕士论文,在学术规范上,总的来说有进步,但问题还是有的。有一些好同学,在校期间就能够发表很有分量的论文,让人高兴。但是,在学者方面,情况则是良莠不齐。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刑法的学术界是否丧失了学术批判的能力?这会导致对学术进行评价时,不是看质量而是看数量,不是看内容而是看刊物。
记:最后请您对现在的青年学者、学生提些建议意见。
王:首先是要有理想。毛主席曾说过,中国应该对世界有较大的贡献。这句话对我的影响很大。我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有志气,不管社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不公正或者灾难,但是,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无论在做什么工作时,无论是当老师还是做律师,都应该努力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中作出较大的贡献。
其次是要热爱学术。我们研究法律,更必须热爱法学。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说过,不懂法学就搞不好法律。热爱学术,需要对学术感兴趣。人生在世,总要做点事情。要把事情做好,就需要强烈兴趣的支持。热爱学术,才有可能进行钻研,才有可能抓住机会。■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主要著作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截至2009年底,王世洲先生已经独著、参著著作、教材、译著20部,论文、译文80篇,除用英文和德文发表的论文之外,还有论文被翻译成日文、韩文、西班牙文和俄文。
“从做学问来讲,刑法给我的印象深刻。刑法的体系特别严谨,在当时的法学各学科中,刑法的体系是最完整的!”
记者(下文简称“记”):据悉您的经历是非常丰富多彩的,您能具体讲讲上大学之前的经历吗?
王世洲(下文简称“王”):我出生在福建省泉州市,小学与中学都是在那里读的。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由于我父母是中层领导干部,是“黑帮分子”,我们成为“黑帮子女”,因此不能参加红卫兵,不能跟着造反。当时,我们年龄也小,人家也不要我们,所以就在家待着,自己读书,读了很多书。但是,我慢慢地觉得生活有点无聊了,就借了初二初三的课程自学。1969年开展“上山下乡”运动,由于我们属于“黑帮子女”,很受歧视,因此就被分配到了离家很远的宁化县。当时我表现好,在当地还入了团。不过,那时对未来很迷茫,也没什么理想。
1972年底征兵时,我就去报名参军,当时部队有规定,25岁要么提干,要么复员。这时开始有风声说可能恢复高考,我的心里就有了新的向往。于是决定复员,户口迁回之后,我就开始了复习。
记:当时您选择北大、选择法律专业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王:福建省那一年是先填一次志愿,在公布分数之后,再填一次志愿。最初,我选择的是西南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后来,成绩公布了,我知道我考了全县第一,分数很高了。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有人就建议我报北大。我一想,北京更好玩,有长城、圆明园、故宫、颐和园等,就这样稀里糊涂就改了志愿,填了北大法律学系和世界经济专业,就这样来了北大。
记:您后来出国学习、研究的情况是怎么样的?
王:研究生毕业后我就留校了。当时有个很好的项目,就是CLEEC,中文名称叫“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他们在国内各主要院校中大规模地选拔人才到美国学习,我联系了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
到了美国后,我的导师Berring教授是研究中国法的,但我还是想研究刑法。我在美国的硕士课程需要做一个课题,就选了美国经济犯罪作为题目来研究,我的美国硕士论文就是关于美国经济犯罪的。伯克利法学院的评分标准很特别:最低是Fail,最高是High Honor。我的论文得到了High Honor,这也证明北大的研究生教育是成功的。
记:在您这么多年的学术研究生涯中,你觉得自己最大的贡献在哪里?
王:我做了一些事情,但是,这些事情是否能够算贡献,只能由别人去评说了。在这里,我只想请大家注意一下我提出的一些观点,是否正确请大家批评。
第一,重视刑法的比较研究。无论是经济犯罪还是刑法基本理论,比较研究是推动我国法治较快发展的捷径。
第二,重视刑法基本概念的构造。例如,我证明了,犯罪这个概念,不是由一个概念,而是至少由两个概念组成的,一个是立法概念,一个是司法概念。例如,根据罪刑法定的要求,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是犯罪。毛主席曾说过贪污与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但是,即使在毛主席领导的时候,他也没有把浪费当做犯罪来处理。
第三,重视刑法理论体系的建设。多种多样的刑法概念,不能相互矛盾相互冲突,这就需要完整的体系。完整的理论体系,不仅能够避免刑法概念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且能够使刑法发挥更好的作用。
我2008年完成的对著作权刑法的全球性调查,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我通过对亚非拉美十几个国家著作权刑法的调查,基本查清了有关情况。这本书受到了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普遍好评。
我的研究也得到了国际同行们的高度评价。2009年底,德国亚历山大·冯·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 Foundation)选拔委员会授予我2009年度的洪堡研究奖,这是首次授予我国刑法学工作者此项殊荣。这是洪堡基金会选拔委员会根据中国、美国、西班牙、德国等国多位著名刑法学者的联合提名做出的。
“美国更注重经验和过程,德国更注重理论和结论。但是,从实质上看,两者又有很大的共同点,例如,都主张严格的法治,都追求完美的法治。”
记:1988年您回国后,当时国内已经开始谈到刑法修改的问题,您参加了当时的刑法起草准备工作,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王:当时,为了修改刑法,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了一个专家小组,一共7个人,由法工委副主任高西江牵头,刑法室副主任李淳,还有徐霞负责召集。开会时,讨论的基础是高西江同志起草的稿子。当时,最困难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经济犯罪问题,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问题,还有刑法章节的编排问题。高西江同志是主张采纳罪刑法定原则的,在开会时多次论证,采纳罪刑法定原则不会漏掉“吞舟之鱼”。但是,经济犯罪大量规定之后,造成刑法各部分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也让大家感到是个大问题。曾经考虑过的方案有小章制,也就是把刑法典搞成二十多章。后来这个第三章和第六章采用节的方式,还是比较理想的。
我当时主要负责经济犯罪的资料。在开会中发现,在立法中对各种情节的说明也很重要,因此,在北大周密老师的支持下,翻译了《美国量刑指南》。这本书对各种量刑情节进行了很详细的规定,是美国刑法的情节大全。再后来,我又发现立法机关急于了解关于死刑问题的规定,因此就专门向法工委提供了一个关于美国死刑问题的研究报告。选择美国首先是资料便利和情况熟悉,当时,在人口众多的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俄三国有死刑。由于语言和资料的关系,我就选了美国。这些工作,对刑事立法提供了直接的支持。
记:您起初研究了美国经济犯罪,后来怎么想到要研究德国的经济犯罪?
王:1990年前后,我在研究美国经济犯罪时,请了美国的教授来访问,紧接着,德国的朋友也来了。他们就邀请我去德国考察。我一想,美国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研究好美国和德国,就等于掌握了全世界的基本情况。1992年去德国时,是德国马普所的所长Kaiser教授请我去,还有奥格斯堡大学的Herrmann教授帮我从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申请了一笔奖学金。时间总共是半年,我就去了德国。
“我们是法治后进国家,想要赶上,我认为应当在学术上首先要搞清楚别人说什么、怎么说、说了有什么用。这就是我通常讲的概念、体系、功能,然后再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吸收借鉴。”
记:您认为刑法学科将来的发展空间在哪里?
王:2004年,我在英国和德国的研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新领域——国际刑法。最近,我刚刚完成了这个方面的初步研究,写了两本书,一本是综述性的专著《现代国际刑法学原理》,主要研究的是英美法方向和伊斯兰法方向的理论。另一本是译著,翻译的是德国学者韦勒教授的《国际刑法学原理》。这样,两本书就把迄今为止国际刑法的世界状况展示出来了。我认为国际刑法学原理是很重要的一个方向,目前还在兴起阶段,但是,它跟刑法学在全世界的发展都有关系,因此,我国学术界应该注意这个问题。
我们是法治后进国家,想要赶上,我认为应当在学术上首先要搞清楚别人说什么、怎么说、说了有什么用。这就是我通常讲的概念、体系、功能,然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再进行吸收借鉴。
从全世界来看,刑法虽然是国内法,是地方性的,因此,好像没有普遍意义的理论和成果。然而,通过比较研究,我发现,目前在世界上的许多理论中,尤其是美国人和法国人,都在千方百计地争夺刑法思维方式的创设和构建。对刑法,不仅要看法律的规定,而且要考虑有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否则,法律的运用和稳定都会成问题。构建正确的刑法思维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学术研究发展方向。
记:通过您这么多年对美国、德国经济犯罪和刑法原理的研究,您觉得中国的研究与国外相比,差距在哪里?
王:在中国刑法的学术界,差距还是很大的。从表面看,国内的研究,在准确、细致方面,与国外理论的差距就很明显。从深处讲,国内的研究也比较容易产生教条主义的问题。在作为新中国刑法学基础的前苏联理论中,就有着非常强烈的教条主义色彩。另外,我国现代刑法理论在基本原理部分中有大量的舶来品,也容易助长教条主义。另外,司法实践界与理论界的隔离,也使得理论联系实际变得比较困难。这样使得理论界有一种倾向,主张采用原理来解决具体问题,这等于说要去当法官的家,要告诉法官具体案子应该怎么判;而实践部门也有一种倾向,不理睬理论的分析和批评,这等于否定理论的意义,通过强调特殊性来否定规律性。因此,我在刑法基本理论方面强调“信条学”的说法,反对“教义学”的说法。信条是与理想联系在一起的,教义不仅容易与宗教搅在一起,而且容易带上教条主义的印记。
美国和德国的刑法理论研究,在我看来,都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德国的理论虽然很抽象,但是,明显是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是从实际问题中抽象出来的。我想,要克服国内与国外研究的差距,我们还是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解放思想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发展的思想路线。我认为,这个思想路线不仅是中国近现代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传统哲学精华的体现。
记:死刑问题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您也写过这方面的文章,对于死刑的废除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王:关于死刑的问题,我写过两篇文章,被翻译成韩文和日文。我的观点是:死刑最终是应当废除的,共产党人、宗教人士、人道主义者都这样讲,只有革命尚未胜利之前的革命者不这样讲。因此,在中国,问题不是死刑要不要废除的问题,而是如何废除的问题。我认为,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是正确的废除死刑的道路。我在一次会上说,我既是温和的死刑保留论者,也是温和的死刑废除论者,结果,他们把我的话不太友好地登在报纸上,好像我是脚踩两只船似的。其实,既保留又废除,不是限制是什么?在中国立即废除死刑的主张肯定是错误的,在中国现在这样说明显带有哗众取宠的味道。我主张,先根据国际公约做,既然参加了公约就应当遵守公约。国际公约还允许保留死刑,但仅仅允许对与故意杀人有关的犯罪适用。这样,在具体适用死刑时,就应当通过情节来进行限制,也就是在一定的情节下就不能适用死刑,例如在有正当防卫、从犯、邻里关系等等情节时不适用死刑(至少是不能立即执行)。在这个思路上,我们就可以大力发展这些不适用死刑的情节。很明显,最严格的限制不就是不适用了吗?不就等于废除了吗?
“我觉得,作为一名法学研究工作者是一件很幸福的事。”
记:您认为现在的学术规范执行的情况怎么样?现在有许多多产的学者,但有些学者几年才写一部书,学生也有同样的情况。您认为写文章应当多写还是少写,应当有话就说,还是需要适当的积淀?
王:北大法学硕士论文,在学术规范上,总的来说有进步,但问题还是有的。有一些好同学,在校期间就能够发表很有分量的论文,让人高兴。但是,在学者方面,情况则是良莠不齐。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刑法的学术界是否丧失了学术批判的能力?这会导致对学术进行评价时,不是看质量而是看数量,不是看内容而是看刊物。
记:最后请您对现在的青年学者、学生提些建议意见。
王:首先是要有理想。毛主席曾说过,中国应该对世界有较大的贡献。这句话对我的影响很大。我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有志气,不管社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样的不公正或者灾难,但是,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无论在做什么工作时,无论是当老师还是做律师,都应该努力在自己从事的工作领域中作出较大的贡献。
其次是要热爱学术。我们研究法律,更必须热爱法学。清末大法学家沈家本说过,不懂法学就搞不好法律。热爱学术,需要对学术感兴趣。人生在世,总要做点事情。要把事情做好,就需要强烈兴趣的支持。热爱学术,才有可能进行钻研,才有可能抓住机会。■
编辑:卢劲杉[email protected]
主要著作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中国刑法、比较刑法、国际刑法。截至2009年底,王世洲先生已经独著、参著著作、教材、译著20部,论文、译文80篇,除用英文和德文发表的论文之外,还有论文被翻译成日文、韩文、西班牙文和俄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