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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腐败问题一直是困扰当前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毒瘤性的问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的说的“解决腐败问题需要有壮士断腕之勇气”,这可以明显看出中国领导集体解决腐败的魄力与勇气,同样也表现出腐败问题的根深蒂固。腐败滋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既有制度体制本身的因素,也受非制度体制的影响。对于中国来说,则根源于制度的缺陷和漏洞,解决制度性的缺陷与漏洞则腐败问题就没有了滋生的温床,则消失于无声之中。本文从四个方面分析中国腐败滋生的制度性缺陷及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腐败;制度建设;对策
一、行政伦理制度建设不量化
行政伦理作为官员要遵守的规范,也属于制度的范畴。在廉政的体系下,“政”与“富”理应是水火不容不可兼得的,但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在加之当前官员的收入普遍偏低且受家庭朋友的影响,造成些许官员从心理上失衡。既渴望权力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希望财权双得,造成价值取向的实惠化。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漠视伦理道德规范的限制,滥用职权,造成严重的权钱交易,最后陷于腐败。更可怕的是以此为乐,甚至从意识上认为这才是“为官之道”。究其根本原因是当前官员的行政伦理观引导与教育方式不科学,造成行政伦理观偏移并向畸形发展。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多数依靠会议、定期宣传等传统的灌输方式,寄希望于官员自律,自律是必须应有的,但在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上更应量化、规则化,甚至法制化。形成量化的、细化、规则化、可操作化、可监督的、可考核的、具体的行政伦理制度。而不是泛泛空谈廉洁、奉公、自律,并且定期按照标准考核且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以后官员的提拔和重用,而绝不是仅供参考。这样才可以真正发挥行政伦理价值观建设在缓解腐败中的意识作用。
二、干部选任机制有缺陷
就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基层官员的选举都是由党委提名然后间接选举。候选人则有党委决定其实更多的由党委书记个人决定,且多数选民对候选人情况并不十分熟悉,个人喜好似乎成了是否成为候选人的关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选出的官员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不能真正为选民谋利益。对于干部提拔任命制度,尽管各级政府首长的任命要经过各级人大选举,但其提名及选举过程都带有任命的色彩。任命制本身是科学的制度不会带来大的弊端,而任命这种形式在运用时往往缺乏民主的监督程序,缺乏公开的监督,无法保证这种任命制度发挥其正确的作用,则使得官员的升迁或调职几乎完全依赖于其上级,和其下属的百姓似乎毫无关系,这也是官员高高在上,官本位的一个关键原因。这种制度下官员只需讨好上级,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对下级则可“按其性子来”因为无论自身表现如何,下级、人民均没有将其罢免的权力。这种畸形的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体制下,官员对人民缺乏责任感,不着力于提高人民满意度却往往忙于钻营如何与上级搞好关系来换取升迁的机会,造成升迁的物质成本很大,如此一来,出现腐败问题似乎就理所应当了。要改变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理论上来讲是容易的,只要将任用提拔过程实质上公开接受公民监督而非只公开结果让公民知晓。并且真正让干部的选拔与提升收到群众的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引入真正的民意評估机制,使官员的任免、考核处于民众的监督控制之中,同时纠正对上负责的体制,转变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既有利于反腐,也有利于行政效率与效力的提升。
三、监督体制有漏洞
我国腐败监督体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党纪监督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司法检查制度、经济检查制度、公开制度、举报制度。看似在很严密、全面的监督制度下足以预防腐败的发生,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漏洞也是明显的。对于党纪检查制度的发挥,在党的十八大后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但其监督的范围、获取线索的渠道、多方力量的干预、单方监督问题在实际运行中阻碍着党纪监督制度的充分发挥。对于行政监察制度,实际让官员自己监督自己,在中国人情复杂的背景下,官官相护,确实效果甚微。对于司法监督而言,司法独立性欠缺以及司法受行政左右的问题。司法活动往往受到当地行政的干预,在实际中需要检查某一干部往往需要得到当地“一把手”首肯。对于经济检查制度、公开制度则往往流于形式或者监察内容浅显,只拿表面做文章,除非迫于各方面压力才进行实质性审查。社会监督(往往也就是举报制度),由于对“稳定压倒一切”思想的歪曲理解,加之管理的缺位以及法制的不完善,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在上访、举报过程中常常遭遇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推诿阻挠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截访,真正通过此渠道反映的问题少之又少,导致举报无果,造成对腐败举报的“负激励”。以上种种制度的漏洞对腐败的滋生似乎有了“制度的保障”,足以引起监督制度设计者深思。就笔者而言,在监督机制上,要立足实践更加系统的、量化的完善各种检查制度,修补漏洞。要真正拓宽各方监督渠道,而不是仅流于形式,止于程序。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透明,并建立和加强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用强制手段限制“一把手”滥用权力,遏制腐败。同时政府要改变意识,把被动接受各方监督转变为主动让行政权力的行使暴露在阳光下、监督中,让人民群众参与任免与考,并且应努力将政府公开程度列入政府官员绩效评估与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并且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来保障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改变人民群众的弱势地位。
四、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处在发展完善的进程中,立法、司法、执法均存在可改进之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框架较为完善但具体的细节问题还不健全。当然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不完备、脱离实际、不细化、操作困难的情况。这就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给了他们打法律擦边球的空间。有法不依依职权、执法不严有弹性、违法不究钻空子的现象在法律具体运行中还大量存在,“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缺乏对权力在法律上的制约和规范。依法治腐,以发促廉是必由之路。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健全的、细化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则是基本的要求。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齐头并进不可顾此失彼。首先,在立法上,需要加强系统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推进廉政立法,尽快出台完备的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法律,为廉政建设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使公职人员明确其保持廉洁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腐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到事前预防事后惩戒的效果。其次,在司法上,加紧推进司法独立改革,摆脱政法不分的局面,让司法监督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干预,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最后,在执法上,要建立一套严谨的反腐执法程序,尽量避免过大的弹性,并建立相关机构对执法者本身以及执法程序落实情况监督,防止各种力量导致法外开恩的现象,强调严格依法,法不容情,使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得以体现。
显而易见,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生成腐败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而解决的根本则根植于制度建设之中。腐败问题的改变要以坚定不移的决心与持之以恒的投入为基调;以制度设计为根,事无巨细;以群众监督为力,改良滋养腐败的土壤。最后,对于中国的反腐之路借用先秦屈子《离骚》中的名句作为总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孋毅.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有关问题的探讨[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2] 苏东霞.制度反腐与制度权威一对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探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1(3).
[3] 雷玉琼曾萌.制度性腐败成因及其破解一基于制度设计、制度变迁与制度约束[J].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论坛.2012(2).
关键词:腐败;制度建设;对策
一、行政伦理制度建设不量化
行政伦理作为官员要遵守的规范,也属于制度的范畴。在廉政的体系下,“政”与“富”理应是水火不容不可兼得的,但受市场经济因素的影响,在加之当前官员的收入普遍偏低且受家庭朋友的影响,造成些许官员从心理上失衡。既渴望权力又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希望财权双得,造成价值取向的实惠化。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漠视伦理道德规范的限制,滥用职权,造成严重的权钱交易,最后陷于腐败。更可怕的是以此为乐,甚至从意识上认为这才是“为官之道”。究其根本原因是当前官员的行政伦理观引导与教育方式不科学,造成行政伦理观偏移并向畸形发展。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多数依靠会议、定期宣传等传统的灌输方式,寄希望于官员自律,自律是必须应有的,但在官员的行政伦理教育上更应量化、规则化,甚至法制化。形成量化的、细化、规则化、可操作化、可监督的、可考核的、具体的行政伦理制度。而不是泛泛空谈廉洁、奉公、自律,并且定期按照标准考核且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以后官员的提拔和重用,而绝不是仅供参考。这样才可以真正发挥行政伦理价值观建设在缓解腐败中的意识作用。
二、干部选任机制有缺陷
就中国绝大多数地区基层官员的选举都是由党委提名然后间接选举。候选人则有党委决定其实更多的由党委书记个人决定,且多数选民对候选人情况并不十分熟悉,个人喜好似乎成了是否成为候选人的关键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选出的官员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不能真正为选民谋利益。对于干部提拔任命制度,尽管各级政府首长的任命要经过各级人大选举,但其提名及选举过程都带有任命的色彩。任命制本身是科学的制度不会带来大的弊端,而任命这种形式在运用时往往缺乏民主的监督程序,缺乏公开的监督,无法保证这种任命制度发挥其正确的作用,则使得官员的升迁或调职几乎完全依赖于其上级,和其下属的百姓似乎毫无关系,这也是官员高高在上,官本位的一个关键原因。这种制度下官员只需讨好上级,搞好与上级的关系,对下级则可“按其性子来”因为无论自身表现如何,下级、人民均没有将其罢免的权力。这种畸形的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体制下,官员对人民缺乏责任感,不着力于提高人民满意度却往往忙于钻营如何与上级搞好关系来换取升迁的机会,造成升迁的物质成本很大,如此一来,出现腐败问题似乎就理所应当了。要改变这种现象的发生从理论上来讲是容易的,只要将任用提拔过程实质上公开接受公民监督而非只公开结果让公民知晓。并且真正让干部的选拔与提升收到群众的监督,并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引入真正的民意評估机制,使官员的任免、考核处于民众的监督控制之中,同时纠正对上负责的体制,转变官本位的思想观念,既有利于反腐,也有利于行政效率与效力的提升。
三、监督体制有漏洞
我国腐败监督体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党纪监督制度、行政监察制度、司法检查制度、经济检查制度、公开制度、举报制度。看似在很严密、全面的监督制度下足以预防腐败的发生,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漏洞也是明显的。对于党纪检查制度的发挥,在党的十八大后效果是十分明显的,但其监督的范围、获取线索的渠道、多方力量的干预、单方监督问题在实际运行中阻碍着党纪监督制度的充分发挥。对于行政监察制度,实际让官员自己监督自己,在中国人情复杂的背景下,官官相护,确实效果甚微。对于司法监督而言,司法独立性欠缺以及司法受行政左右的问题。司法活动往往受到当地行政的干预,在实际中需要检查某一干部往往需要得到当地“一把手”首肯。对于经济检查制度、公开制度则往往流于形式或者监察内容浅显,只拿表面做文章,除非迫于各方面压力才进行实质性审查。社会监督(往往也就是举报制度),由于对“稳定压倒一切”思想的歪曲理解,加之管理的缺位以及法制的不完善,处于弱势地位的老百姓在上访、举报过程中常常遭遇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推诿阻挠甚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截访,真正通过此渠道反映的问题少之又少,导致举报无果,造成对腐败举报的“负激励”。以上种种制度的漏洞对腐败的滋生似乎有了“制度的保障”,足以引起监督制度设计者深思。就笔者而言,在监督机制上,要立足实践更加系统的、量化的完善各种检查制度,修补漏洞。要真正拓宽各方监督渠道,而不是仅流于形式,止于程序。同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财政透明,并建立和加强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公开制度,用强制手段限制“一把手”滥用权力,遏制腐败。同时政府要改变意识,把被动接受各方监督转变为主动让行政权力的行使暴露在阳光下、监督中,让人民群众参与任免与考,并且应努力将政府公开程度列入政府官员绩效评估与考核的重要标准之一。并且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来保障人民对政府的监督权,改变人民群众的弱势地位。
四、法律制度本身不健全
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正处在发展完善的进程中,立法、司法、执法均存在可改进之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整体框架较为完善但具体的细节问题还不健全。当然惩治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不完备、脱离实际、不细化、操作困难的情况。这就给腐败分子可乘之机,给了他们打法律擦边球的空间。有法不依依职权、执法不严有弹性、违法不究钻空子的现象在法律具体运行中还大量存在,“以权压法、以权抗法、以言代法”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缺乏对权力在法律上的制约和规范。依法治腐,以发促廉是必由之路。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健全的、细化的廉政建设法律体系则是基本的要求。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齐头并进不可顾此失彼。首先,在立法上,需要加强系统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推进廉政立法,尽快出台完备的预防腐败的基础性法律,为廉政建设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使公职人员明确其保持廉洁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以及腐败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起到事前预防事后惩戒的效果。其次,在司法上,加紧推进司法独立改革,摆脱政法不分的局面,让司法监督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干预,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最后,在执法上,要建立一套严谨的反腐执法程序,尽量避免过大的弹性,并建立相关机构对执法者本身以及执法程序落实情况监督,防止各种力量导致法外开恩的现象,强调严格依法,法不容情,使法律的权威性真正得以体现。
显而易见,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生成腐败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而解决的根本则根植于制度建设之中。腐败问题的改变要以坚定不移的决心与持之以恒的投入为基调;以制度设计为根,事无巨细;以群众监督为力,改良滋养腐败的土壤。最后,对于中国的反腐之路借用先秦屈子《离骚》中的名句作为总结:“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孋毅.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有关问题的探讨[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9).
[2] 苏东霞.制度反腐与制度权威一对提高制度执行力的探讨[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11(3).
[3] 雷玉琼曾萌.制度性腐败成因及其破解一基于制度设计、制度变迁与制度约束[J].中国行政管理.学术论坛.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