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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理论1.关于不动产的界限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首先要对不动产进行合理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佚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它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木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