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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的修改,不仅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而且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也向人权保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因此,此次修改具有不可忽视的历史意义。但是,正如一切改革面临的境况一样,在打破了旧的屏障之後,才会发现更深层次中的新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1996年修改後的《刑诉法》所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而正是这一系列问题又反映出〈刑诉法》再修改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