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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步审理在时间维度、空间维度、角色维度与同步审理相比差异明显;与其它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在纠纷解决的终局性、程序启动的条件性、案件范围的有限性、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性方面也有所不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互联网异步审理无法替代同步审理满足庭审的功能要求,但与其他既有纠纷解决方式相比,其又因自身的独特性而实际成为一种新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系统论看待异步审理的现阶段定位,由于法律系统是封闭基础上开放运作的统一体,异步审理需要分担法律系统以同步审理为核心的纠纷解决压力,发挥科学技术的认知优势以提升法律系统对互联网的掌握能力,同时建立与司法规范的合理沟通维护自身的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