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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保险》1998年第6期刊徐颖小姐《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下称(徐文》),笔者阅后深得启发,然觉文中几处概念未清,结论有失妥当。一、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概念《徐文》认为:甲要将其出租给乙的房屋卖给丙,甲与丙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租期界满后,甲方将房屋过户给丙。这就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租期界满”是该合同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