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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小刚和小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小敏住进了小刚名下的房子里。两年多后,他们的女儿出生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为了让女儿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动起了再买套学区房的心思。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區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小刚气愤不已,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河南商报》9.26)
2019年,小刚和小敏看上了一套位于上海市區的学区房,但因二人已经有房,再次购房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条件。于是,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因为小敏名下无房,在离婚之后,就以小敏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小刚将房屋的首付款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小敏。
同年7月,小刚和小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中主要有三方面的约定:
1.关于抚养权:女儿归小刚抚养,小敏每月支付三千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
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现在各自名下所有的一切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一部归女方所有,车贷由女方承担;女方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3.关于离婚补偿款总额及款项支付:男方支付女方补偿款300万元整。
离婚后,小刚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小敏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小敏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其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和生活。
房子买好后,小刚催促小敏去复婚,但小敏却告诉小刚,他们已经离婚了。小刚气愤不已,向小敏提出,要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归还购房款。
小敏却说,《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294万余元是离婚补偿款,不是购房款,不需要归还。
小刚一气之下将小敏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或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小敏归还小刚个人财产294万余元,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刚又撤回了要求小敏返还钱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表示《离婚协议》撤销或无效的后果另行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 小刚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小敏在离婚前多次与小刚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小刚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在离婚之后,小敏与小刚以及小刚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小敏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一审判决支持小刚的诉请,《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一审判决后,小敏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河南商报》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