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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切实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现将我市建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扶助的基本原则(一)政策统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二)公开公正。要通过公开张榜、逐级审核、设立公开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