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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公立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讨颇多,但对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探讨则鲜有所见,有区别对待之嫌。不论是公立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其都属于社会主义教育系统的组成部分,肩负着共同的职责和使命,分裂探讨其法律地位,其实是将民办高校置于一个不平等甚至略带歧视性的思维框框。坚持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原则,以第三部门下的公务组织去诠释其法律地位,能将二者很好地统一,对公立高校而言,是其“去行政化”的路径选择,而对民办高校则是有利于其褪去拜金主义的自我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