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业伦理失范在现今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商业活动中,由于没有道德规范的内在约束,商业活动主体在实施商业行为时无所顾忌,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侵害到消费者和同行的利益,在很多时候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给社会带来相当大的危害。因此,探析商业伦理失范的社会原因以及相应对策已成为社会所关注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商业伦理;利益;消费者0215-01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215-01
一、商业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侵害。按照正常的商业伦理要求,商家必须是诚实经营,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但在现实中,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却违背了这些原则,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非法手段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侵占。不仅如此,在某些商家眼里,甚至不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眼里,在明知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仍不顾一切,哪怕是冒着被法律严惩的可能。
(二)商业同行的恶性竞争。有序竞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个好的竞争环境会最终形成良币驱劣币的结果。在商业活动中,良好的竞争必将使那些能提供良好服务和产品的商家发展壮大。与此相反,那些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最终被赶出市场,社会在这种良性互动下才能健康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很多商业竞争不是依靠消费者“用脚投票”来判定商家的输赢。相反,很多时候,商家之间的竞争过程充满了种种阴谋,获胜的往往是那些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商家。于是,在劣币驱良币的效应下,很多恶性的同行竞争案件也持续不断的发生,甚至到了屡禁不止的程度。
(三)商家对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避和违反。良好的企业除了能为消费者提供应有的服务和产品之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商家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尊重和遵守。但从近年来很多商家的表现我们不难看到,尽管国家政策与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很多商家却“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或者“明知不应为而为之”。典型如国家对房价的调控却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阳奉阴违而举步维艰。同样,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为了让消费者能积极索要发票而实行了奖励政策,但商家却用“要发票就贵点,不要发票就便宜点”的对策,使国家这一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二、商业伦理失范的原因解析
(一)消费者与商家道德力量对比失衡。尽管道德发挥作用通常依个人内在的良心触动而实现,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在很多时候,道德功能得以实现的另一重要途径却是外在力量的压制最终迫使个体良心得以触动而实现。也就是说,道德发挥作用有赖于外在的强制力,当然这种强制力并非专指国家强制力。就目前而言,由于商家占据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和资金,相对消费者而言,商家很强势,而消费者相对弱势。在道德力量对比上,消费者无法与商家抗衡,没有消费者的道德监督行为必将导致商业行为的伦理失范。
(二)商业活动成功评价标准的失范。由于受到现代社会对成功概念界定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对成功概念的界定也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就目前社会对成功的界定来看,人们往往只看特定个体行为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却有意或无意忽视了个人在实现目标时的过程及手段。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成功不仅包括个人的目标实现与否,关键还要看个人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而目前商界中对成功的评价往往是以商家是否获利、或获利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商家挣钱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正当。于是,只看结果,忽视过程的“英雄不问出处”直接导致了商家行为伦理的失范。
(三)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诚信一直是传统中国社会商业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中国传统社会出现了很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家及产品。现今,有着良好商业伦理传统的中国出现了很严重的伦理失范,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有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商业伦理严重脱节。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如果商家违反了商业伦理,它会受到相应的道德制裁。而目前中国的城市社会已经向陌生人社会过渡。在此种情形下,原有的商业伦理却未能如期退出历史舞台,而建立在新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新的商业伦理也没有随之建立。于是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就此产生。当商业行为失范,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制裁却难以发挥作用,而商家却从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中获利。于是,不良示范效应产生,大规模商业伦理失范就此出现。
三、新型商业伦理体系的建构
(一)消费者道德力量的集聚及制衡。正如前文所述,个体的消费者的批评难以产生大的道德舆论进而约束商家的道德失范行为。但如果消费者集聚起来,通过媒体放大批评的声音,或者消费者联合,不购买某些失范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则在某种程度会在道德上促使商家遵守相关伦理规范,不敢轻易违反道德规范。这就需要消费者除了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之外,还需国家在政策上给予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组织一定的扶持,使这类组织能真正把消费者的力量聚集起来,在道德力量上能与商家抗衡。
(二)商业行会的建立及行规的施行。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商业行会的建立有利于行业在信息上的沟通与传递,能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建立在行会基础之上的行规又避免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有利于行会成员有序经营及其利益维护。由此,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现代行会组织,并着力推行具有公平正义之理念的现代行规,设置相应的行会准入制度,使无良商家无法进入,使非正当竞争无法产生,使非法行为受到抑制。
(三)新型商业伦理体系的建立及覆盖。鉴于我国已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这一现实,按照上层建筑必须适经济基础的原理,为使商业伦理符合商业运行方式,我们应建立与陌生人社會相适应的新型的商业伦理体系。在陌生人社会,“一锤子买卖”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因此,仅靠单一的道德制裁已很难对违反商业伦理的商家产生相应的效果。故而,新的商业伦理体系应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道德制裁无法发挥作用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可以对违反商业伦理的商家予以相应制裁。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旅游系
关键词:商业伦理;利益;消费者0215-01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9-0215-01
一、商业伦理失范的表现
(一)商家对消费者权益的非法侵害。按照正常的商业伦理要求,商家必须是诚实经营,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但在现实中,商家为了自身利益却违背了这些原则,在经营活动中,以各种非法手段对消费者利益进行侵占。不仅如此,在某些商家眼里,甚至不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放在眼里,在明知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危害消费者人身安全仍不顾一切,哪怕是冒着被法律严惩的可能。
(二)商业同行的恶性竞争。有序竞争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个好的竞争环境会最终形成良币驱劣币的结果。在商业活动中,良好的竞争必将使那些能提供良好服务和产品的商家发展壮大。与此相反,那些不能为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的商家最终被赶出市场,社会在这种良性互动下才能健康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很多商业竞争不是依靠消费者“用脚投票”来判定商家的输赢。相反,很多时候,商家之间的竞争过程充满了种种阴谋,获胜的往往是那些不遵守商业道德的商家。于是,在劣币驱良币的效应下,很多恶性的同行竞争案件也持续不断的发生,甚至到了屡禁不止的程度。
(三)商家对国家政策与法律的规避和违反。良好的企业除了能为消费者提供应有的服务和产品之外,还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商家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尊重和遵守。但从近年来很多商家的表现我们不难看到,尽管国家政策与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很多商家却“明知不能为而为之”或者“明知不应为而为之”。典型如国家对房价的调控却因为房地产企业的阳奉阴违而举步维艰。同样,国家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要求商家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并为了让消费者能积极索要发票而实行了奖励政策,但商家却用“要发票就贵点,不要发票就便宜点”的对策,使国家这一政策未能达到预期目的。
二、商业伦理失范的原因解析
(一)消费者与商家道德力量对比失衡。尽管道德发挥作用通常依个人内在的良心触动而实现,但我们也不能否认的是,在很多时候,道德功能得以实现的另一重要途径却是外在力量的压制最终迫使个体良心得以触动而实现。也就是说,道德发挥作用有赖于外在的强制力,当然这种强制力并非专指国家强制力。就目前而言,由于商家占据了大量的信息、资源和资金,相对消费者而言,商家很强势,而消费者相对弱势。在道德力量对比上,消费者无法与商家抗衡,没有消费者的道德监督行为必将导致商业行为的伦理失范。
(二)商业活动成功评价标准的失范。由于受到现代社会对成功概念界定的影响,在商业活动中,对成功概念的界定也带有明显的时代痕迹。就目前社会对成功的界定来看,人们往往只看特定个体行为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却有意或无意忽视了个人在实现目标时的过程及手段。在一个正常的社会里,成功不仅包括个人的目标实现与否,关键还要看个人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手段是否合乎道德要求。而目前商界中对成功的评价往往是以商家是否获利、或获利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商家挣钱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正当。于是,只看结果,忽视过程的“英雄不问出处”直接导致了商家行为伦理的失范。
(三)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诚信一直是传统中国社会商业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的引导下,中国传统社会出现了很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家及产品。现今,有着良好商业伦理传统的中国出现了很严重的伦理失范,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现有的社会生产方式与作为上层建筑的商业伦理严重脱节。传统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如果商家违反了商业伦理,它会受到相应的道德制裁。而目前中国的城市社会已经向陌生人社会过渡。在此种情形下,原有的商业伦理却未能如期退出历史舞台,而建立在新生产方式基础之上的新的商业伦理也没有随之建立。于是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就此产生。当商业行为失范,传统熟人社会中的道德制裁却难以发挥作用,而商家却从自己的道德失范行为中获利。于是,不良示范效应产生,大规模商业伦理失范就此出现。
三、新型商业伦理体系的建构
(一)消费者道德力量的集聚及制衡。正如前文所述,个体的消费者的批评难以产生大的道德舆论进而约束商家的道德失范行为。但如果消费者集聚起来,通过媒体放大批评的声音,或者消费者联合,不购买某些失范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则在某种程度会在道德上促使商家遵守相关伦理规范,不敢轻易违反道德规范。这就需要消费者除了具有一定的维权意识之外,还需国家在政策上给予类似于消费者协会组织一定的扶持,使这类组织能真正把消费者的力量聚集起来,在道德力量上能与商家抗衡。
(二)商业行会的建立及行规的施行。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商业行会的建立有利于行业在信息上的沟通与传递,能促进行业的发展壮大。与此同时,建立在行会基础之上的行规又避免了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有利于行会成员有序经营及其利益维护。由此,我们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理念的现代行会组织,并着力推行具有公平正义之理念的现代行规,设置相应的行会准入制度,使无良商家无法进入,使非正当竞争无法产生,使非法行为受到抑制。
(三)新型商业伦理体系的建立及覆盖。鉴于我国已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这一现实,按照上层建筑必须适经济基础的原理,为使商业伦理符合商业运行方式,我们应建立与陌生人社會相适应的新型的商业伦理体系。在陌生人社会,“一锤子买卖”已成为商业活动中的常态,因此,仅靠单一的道德制裁已很难对违反商业伦理的商家产生相应的效果。故而,新的商业伦理体系应与国家法律有机结合起来,在道德制裁无法发挥作用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可以对违反商业伦理的商家予以相应制裁。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旅游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