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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新政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正式进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新时代。笔者站在律师的角度,就民办幼儿园如何积极应对分类管理,给举办者提供一些法律实务方面的建议,以供参考。
第一,举办者的身份问题。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现有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往往存在登记的举办者与实际的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有些地方职能部门对举办者的理解有偏差,坚持要将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举办者,并认为这个人应对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举办者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将法定代表人填到了幼儿园举办者的栏目中。第三,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的管控较严,职能部门会对举办者提出严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有关举办者的资格条件,要求举办者必须是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商或者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从而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不跟开发商合作以达到举办幼儿园的目的。在此就以上各种原因导致的举办者身份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分析。如果是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建议跟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寻找合适时机加以更正。关于举办者的资格,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是可以的。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小规模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较多是以个人名义申请举办的。从风险隔离、业绩延续、避免资产混同以及未来投融资需要和减少审批程序等方面考虑,举办者以法人形式登记更为合适。
第二,开办资金(注册资金)问题。开办资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房屋。现金出资需要有验资报告;非现金出资需要进行資产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证明出资到位的报告书,出资金额需要与章程、办学许可证上的金额完全吻合。有关这一点,举办者需给予充分注意。有些幼儿园举办者在筹建过程中混淆了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与幼儿园投资总额这两个概念。
第三,产权梳理与财务制度规范问题。分类管理新政背景下,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目前有些民办园在产权梳理和财务制度方面还存有不清晰和不规范的地方,需要举办者和办学者在应对分类管理时给予足够重视。比如,区别举办者的资产和幼儿园的资产,避免概念混淆。对于举办者出借、出租给幼儿园的资产设备,建议补齐相关协议;对于举办者追加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增加开办资金,建议签订借款协议,避免未来在进行分类选择时,被认定为对幼儿园的追加出资。
第四,幼儿园的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举办者依据章程参与管理的权利,是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的核心内容,可见章程的法律地位举足轻重。为此,民办幼儿园要加强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幼儿园的管理。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举办者绝大多数不太重视章程。比如,在幼儿园筹办过程中,提交的章程多数为范本,许多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基本相同;办园过程中,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园长已离职,决策机构成员已经发生变化,但却未进行董事(理事)成员变更备案;章程中没有体现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等等。这些疏忽都会成为后续管理上的困扰。因此,这一问题也需要引起举办者的注意。
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建议举办者在开展自查工作时着重加以考虑。
第一,举办者的身份问题。根据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现有民办幼儿园的登记,往往存在登记的举办者与实际的出资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有些地方职能部门对举办者的理解有偏差,坚持要将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登记为举办者,并认为这个人应对幼儿园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举办者在申请办学许可证时将法定代表人填到了幼儿园举办者的栏目中。第三,有些地方对民办教育的管控较严,职能部门会对举办者提出严于《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有关举办者的资格条件,要求举办者必须是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商或者是开发商的子公司,从而导致部分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不跟开发商合作以达到举办幼儿园的目的。在此就以上各种原因导致的举办者身份问题,从法律角度加以分析。如果是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建议跟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寻找合适时机加以更正。关于举办者的资格,法人或者自然人都是可以的。现有的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小规模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较多是以个人名义申请举办的。从风险隔离、业绩延续、避免资产混同以及未来投融资需要和减少审批程序等方面考虑,举办者以法人形式登记更为合适。
第二,开办资金(注册资金)问题。开办资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房屋。现金出资需要有验资报告;非现金出资需要进行資产评估并办理过户手续。作为证明出资到位的报告书,出资金额需要与章程、办学许可证上的金额完全吻合。有关这一点,举办者需给予充分注意。有些幼儿园举办者在筹建过程中混淆了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与幼儿园投资总额这两个概念。
第三,产权梳理与财务制度规范问题。分类管理新政背景下,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目前有些民办园在产权梳理和财务制度方面还存有不清晰和不规范的地方,需要举办者和办学者在应对分类管理时给予足够重视。比如,区别举办者的资产和幼儿园的资产,避免概念混淆。对于举办者出借、出租给幼儿园的资产设备,建议补齐相关协议;对于举办者追加投入的资金,如果不是增加开办资金,建议签订借款协议,避免未来在进行分类选择时,被认定为对幼儿园的追加出资。
第四,幼儿园的章程和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举办者依据章程参与管理的权利,是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强调的核心内容,可见章程的法律地位举足轻重。为此,民办幼儿园要加强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幼儿园的管理。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举办者绝大多数不太重视章程。比如,在幼儿园筹办过程中,提交的章程多数为范本,许多幼儿园的章程内容基本相同;办园过程中,幼儿园教职工或者园长已离职,决策机构成员已经发生变化,但却未进行董事(理事)成员变更备案;章程中没有体现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等等。这些疏忽都会成为后续管理上的困扰。因此,这一问题也需要引起举办者的注意。
以上四个方面,我们建议举办者在开展自查工作时着重加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