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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何认识和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一直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大难题,科学地解决这一问题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运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框架,分析了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对策,以期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成因;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2-0001-02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在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中,多重主体与经营者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上不完全一致,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的央企经营者,往往会出现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职业道德风险行为,其结果不仅使经营者断送了个人前途,而且给企业造成了巨额亏损。因此,如何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以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为研究对象,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本研究框架,深度剖析了央企经营者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之间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并据此提出了降低和消除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建议。
1 委托——代理视角下道德风险的形成
杰森和麦克林首次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他们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整体,当委托人雇佣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时,委托——代理关系便成立。在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主体上的平等;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无根本利益的冲突。但在实际中,这种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权、责、利等方面的矛盾:①利益上不完全一致性,两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追求资本增殖和收益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②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或之后能够完全掌握委托人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往往不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私人信息”;③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厌恶”的。这三对矛盾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提供了可能,也使得委托人观测和监督代理人必须花费代价。
2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是指中央企业经营者违反个人职业道德素养,以牺牲国家以及其他出资者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及经营者行为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产生的不道德行为的现象。尽管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共性原因可以归纳为委托——代理关系失灵,从最初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从国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基层职工呈现出多层次结构。此外,还有一些特性原因也会引发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产生。
2.1 国家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失灵
国家与央企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导致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中央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企业产权百分之百归国家所有,即国家是企业惟一的出资者。国家作为委托人,其委托目标是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而央企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并不只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还会考虑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更高的薪酬、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以及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业务旅行和商业应酬等非货币效用。当两个目标函数不一致时,就会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并产生激励不相容问题,当央企经营者通过损害国家利益去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即央企经营者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职业道德风险行为。
2.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
系失灵
央企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在操作上,公民的所有权通过政府行使,政府则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与央企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失灵是造成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央企经营者任命机制的缺陷容易引发央企经营者重视政绩,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等职业道德风险行为。央企经营者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行政任命制导致经营者行为带有强烈的“官本位”取向。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经营者对于企业绩效的重视程度远小于对于政治、仕途的重视程度。央企经营者为了捞取“政绩”,可能采取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更有甚者,通过大量无效投资追求政绩和社会地位等非货币性目标,最终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广度、深度存在客观屏障是引发央企经营者盲目投资、片面扩张企业规模行为的重要原因。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监督管理机构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同时监管着多家央企。监管者脱离实际生产活动会制约监督的深度,加之监管者的监督范围较广,通常情况下,监管者只能通过所观察到的经营结果来推测企业经理的行动。由于信息过滤现象严重,监管者无法准确地判断企业经营的结果是由经营者的努力还是由一些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这样经营者就可以通过“隐蔽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既然这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央企经营者自然有机会做出一些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投机行为。
2.3 职工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失灵
央企经营者既受托于政府,肩负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又受托于企业全体职工,承担着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央企经营者不能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容易引发职业道德风险。
首先,由于央企经营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却没有分享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使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很有可能通过与员工合谋,减少企业资产积累而增加在职消费和员工收益;同时,也可能通过内部人控制行为,故意隐瞒信息,一方面套用国家资金,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上缴份额,这看似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实则侵吞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导致央企经营者玩忽职守、职业倦怠,拖拉推诿等职业道德风险行为的重要原因。与企业一般职工的简单劳动相比,央企经营者从事着更为复杂的协调、指挥、和控制工作。一方面,央企经营者的薪酬及待遇相对偏低,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和所创造的价值不成比例。另一方面,央企经营者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相关性较低,导致激励因素不足。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央企经营者有可能采取道德风险行为来寻求平衡和补偿:一是减少自身人力资本的投入,出现“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尽其责”的玩忽职守、失职行为;二是降低事业心与责任感,出现职业倦怠行为。
此外,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还有一些特性原因也会为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产生起到潜在的支持作用,例如部分央企经营者价值观念错位、道德水平低下等。
3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防范机制
从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成因得知,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物质报酬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培育公民的自觉监督意识,以及加强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发生。
3.1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三层委
托——代理关系失灵
首先,建立科学的物质报酬激励机制。报酬激励机制不仅应具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而且应具有合理的结构,经营者在获取必要的工资、奖金的同时,应该享有适当的剩余索取权,比如经营者持股等,使经营者的报酬收入与其经营绩效紧密相关,以防止其行为短期化。由于经营者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报酬的内容也应当是物质刺激与精神鼓励并举,在进行科学的物质奖励时还要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社会地位。
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摆脱现有的央企经营者由政府任命、企业主管部门考察、人事部门管辖的旧的人事管理模式,切断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政人事关系,实现央企经营者选拔、任命、管理的人事行政化到市场化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培育公民的自觉监督意识。首先要建立覆盖国家投资控股企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根据具体需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察员,对央企经营者进行监督。同时,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对央企经营者的选择、监督中来。
再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第一,央企中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能集权于一人,要按规定分设,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权力被滥用。第二,央企应该制定合理的公司章程和签订有效的合同,明确规定委托者和代理者的责任和权利,同时,制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行为规范,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行为规范,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2 加强央企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防范经营者价值观
念错位
针对引发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发生的特殊原因,央企必须加强对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的培训。一方面应该强化经营者的价值观和道德信仰的引导,使其树立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献身企业的集体主义思想,以及尽职尽责、专业、专注的职业道德情操。另外一方面应该坚决抵制和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拜权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等腐败思想,防止其在中央企业中蔓延。
参考文献:
[1] 刘浩.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深层导因及对策研究[J].伦理学研究,2006,(7).
[2] 罗丽娜.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成因与防范[J].法制与经济,2006,(4).
[3] 刘金香.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控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2.
[4] 范春.国有企业经理人道德风险防范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5] 姜秀艳.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控制[J].煤炭经济管理新论,2010,(8).
关键词:中央企业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成因;委托——代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2-0001-02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在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中,多重主体与经营者之间逐步形成一种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上不完全一致,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作为企业核心管理层和决策层的央企经营者,往往会出现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职业道德风险行为,其结果不仅使经营者断送了个人前途,而且给企业造成了巨额亏损。因此,如何防范中央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风险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以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为研究对象,以委托——代理理论为基本研究框架,深度剖析了央企经营者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职工之间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并据此提出了降低和消除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建议。
1 委托——代理视角下道德风险的形成
杰森和麦克林首次提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他们认为:一个企业组织是由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组成的整体,当委托人雇佣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并授予代理人一定的权利时,委托——代理关系便成立。在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主体上的平等;二是委托人与代理人无根本利益的冲突。但在实际中,这种均衡状态下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权、责、利等方面的矛盾:①利益上不完全一致性,两者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委托人追求资本增殖和收益最大化,代理人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②信息的不对称性,代理人在订立契约时或之后能够完全掌握委托人的“私人信息”,而委托人往往不能完全掌握代理人的“私人信息”;③对待风险态度上的非共同性,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而代理人是“风险厌恶”的。这三对矛盾为代理人的“道德风险”提供了可能,也使得委托人观测和监督代理人必须花费代价。
2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成因分析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是指中央企业经营者违反个人职业道德素养,以牺牲国家以及其他出资者的利益为代价,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及经营者行为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产生的不道德行为的现象。尽管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共性原因可以归纳为委托——代理关系失灵,从最初委托人到最终代理人,从国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到基层职工呈现出多层次结构。此外,还有一些特性原因也会引发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产生。
2.1 国家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失灵
国家与央企经营者目标函数不一致是导致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中央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独资企业,企业产权百分之百归国家所有,即国家是企业惟一的出资者。国家作为委托人,其委托目标是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而央企经营者作为代理人,并不只是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还会考虑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如更高的薪酬、奖金、津贴等货币效用,以及舒适的办公条件、气派的业务旅行和商业应酬等非货币效用。当两个目标函数不一致时,就会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并产生激励不相容问题,当央企经营者通过损害国家利益去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时,即央企经营者与国家委托——代理关系失灵的时候,就会产生一些职业道德风险行为。
2.2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
系失灵
央企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公民,在操作上,公民的所有权通过政府行使,政府则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与央企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失灵是造成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
首先,央企经营者任命机制的缺陷容易引发央企经营者重视政绩,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等职业道德风险行为。央企经营者是由政府部门任命的,行政任命制导致经营者行为带有强烈的“官本位”取向。在这种制度安排中,经营者对于企业绩效的重视程度远小于对于政治、仕途的重视程度。央企经营者为了捞取“政绩”,可能采取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更有甚者,通过大量无效投资追求政绩和社会地位等非货币性目标,最终给企业的长远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
其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广度、深度存在客观屏障是引发央企经营者盲目投资、片面扩张企业规模行为的重要原因。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实际监督管理机构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而且同时监管着多家央企。监管者脱离实际生产活动会制约监督的深度,加之监管者的监督范围较广,通常情况下,监管者只能通过所观察到的经营结果来推测企业经理的行动。由于信息过滤现象严重,监管者无法准确地判断企业经营的结果是由经营者的努力还是由一些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因素所造成,这样经营者就可以通过“隐蔽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既然这样,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央企经营者自然有机会做出一些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投机行为。
2.3 职工与央企经营者委托——代理关系失灵
央企经营者既受托于政府,肩负着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责任,又受托于企业全体职工,承担着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如果央企经营者不能正确地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容易引发职业道德风险。
首先,由于央企经营者拥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却没有分享企业利润的剩余索取权,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问题。为使企业职工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很有可能通过与员工合谋,减少企业资产积累而增加在职消费和员工收益;同时,也可能通过内部人控制行为,故意隐瞒信息,一方面套用国家资金,另一方面尽量减少上缴份额,这看似为企业员工谋取福利,实则侵吞国家和股东的利益。 其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导致央企经营者玩忽职守、职业倦怠,拖拉推诿等职业道德风险行为的重要原因。与企业一般职工的简单劳动相比,央企经营者从事着更为复杂的协调、指挥、和控制工作。一方面,央企经营者的薪酬及待遇相对偏低,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和所创造的价值不成比例。另一方面,央企经营者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相关性较低,导致激励因素不足。根据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央企经营者有可能采取道德风险行为来寻求平衡和补偿:一是减少自身人力资本的投入,出现“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尽其责”的玩忽职守、失职行为;二是降低事业心与责任感,出现职业倦怠行为。
此外,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还有一些特性原因也会为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产生起到潜在的支持作用,例如部分央企经营者价值观念错位、道德水平低下等。
3 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防范机制
从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成因得知,可以通过建立科学的物质报酬机制、引入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培育公民的自觉监督意识,以及加强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等措施来有效地防范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的发生。
3.1 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有效防范三层委
托——代理关系失灵
首先,建立科学的物质报酬激励机制。报酬激励机制不仅应具有充分的数据支持,而且应具有合理的结构,经营者在获取必要的工资、奖金的同时,应该享有适当的剩余索取权,比如经营者持股等,使经营者的报酬收入与其经营绩效紧密相关,以防止其行为短期化。由于经营者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报酬的内容也应当是物质刺激与精神鼓励并举,在进行科学的物质奖励时还要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社会地位。
其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监督约束机制。一方面,要建立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争机制,摆脱现有的央企经营者由政府任命、企业主管部门考察、人事部门管辖的旧的人事管理模式,切断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行政人事关系,实现央企经营者选拔、任命、管理的人事行政化到市场化的转变。另一方面,在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培育公民的自觉监督意识。首先要建立覆盖国家投资控股企业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根据具体需要向企业派出监事会或监察员,对央企经营者进行监督。同时,要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对央企经营者的选择、监督中来。
再次,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第一,央企中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不能集权于一人,要按规定分设,以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导致权力被滥用。第二,央企应该制定合理的公司章程和签订有效的合同,明确规定委托者和代理者的责任和权利,同时,制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行为规范,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行为规范,形成对经营者行为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3.2 加强央企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防范经营者价值观
念错位
针对引发央企经营者职业道德风险发生的特殊原因,央企必须加强对经营者思想道德教育的培训。一方面应该强化经营者的价值观和道德信仰的引导,使其树立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献身企业的集体主义思想,以及尽职尽责、专业、专注的职业道德情操。另外一方面应该坚决抵制和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拜权主义以及极端个人主义等腐败思想,防止其在中央企业中蔓延。
参考文献:
[1] 刘浩.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深层导因及对策研究[J].伦理学研究,2006,(7).
[2] 罗丽娜.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成因与防范[J].法制与经济,2006,(4).
[3] 刘金香.国有企业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控制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2.
[4] 范春.国有企业经理人道德风险防范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6.
[5] 姜秀艳.国有企业经营者道德风险防范控制[J].煤炭经济管理新论,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