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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期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如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大家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基于此,文章对当前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能够提供一个借鉴。
【关键词】 建设项目;招投标;要点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和原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要有一定的目的和遵守一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分析,逐渐提高管理水平,以便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1.1目的
招投标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它兼有两种性质,即: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节约建设投资,提高工程质量。招投标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招投标鼓励竞争,这样可以防止垄断,又能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从而使得建设工程可以较好的实现投资效益。
1.2原则
(1)公开原则。此原则是指招投标的活动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的信息、条件、程序、结果均要公开。
(2)公平原则。这里说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所以要杜绝在招投标或是在订立合同前进行无理压价等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3)公正原则。此原则是指要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切实的做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指的是真实和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而且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必要的责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招标人暗箱操作,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少地方招标人为逃避监管、避开招投标活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拆解成若干不需要招标的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主体与附属设施分割招标或由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分解成只需要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达到可进行暗箱操作的目的。
2.2领导行政干预,招标趋于形式
针对某些有期限的或者带有政治色彩的工程项目,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拍板,混淆招标主体;有些建设单位将所谓的政绩工程以会议讨论的方式选择承包商,这是一种借着集体决策的名义,实际是人为干预、违规插足的过程。这样在招投标过程中,比谁的权力大,就安排谁中标,承包方四处找关系,看谁找的“关系硬”,谁中标的机会就越大,招投标也只是趋于形式走过场。
2.3投标人串通投标(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标价;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2.4投标人借用资质骗取中标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包含投标人自己有一定资质,但未达到建设项目要求,借高水准的企业资质,并签订建设合同,借用企业直接组织建设;还有投标人不具备建设工程资格,借用符合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投标,由被借用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合同,借用人向被借用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3.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很多都是国家出钱兴建的,对于招标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只是按制度“奉命”招标,而对于中标企业的能力、技术不关注,对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不关心,工程价款的高低也与自己无关,一些施工中标单位就利用这一点,给予招标管理人员一些好处,同时,施工单位再邀请一些同行“陪标”,中标单位理所当然就是自己了。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对于招标中标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其进行惩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招标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招标管理人员不关心招标质量,干预招标事件的发生。
3.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3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3.4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有招投标运作行为不规范这一点。基于此,我们必须完善各项制度。
第一,建立监督制度,以此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如对那些原本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分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与此同时加强与工商、银行以及保险等的合作,加大监督范围,如对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载入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以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明确规定招投标具体操作规程。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要与招投标工作的现实状况进行密切结合,并对招投标文件的编著、资格审核、合同履行等操作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制定严禁工作人员或是政府部门利用职权职务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的制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避免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以此防止经济、职务犯罪。
结束语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低价中标、暗箱操作、串标等,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些问题,招标单位要切实加强招标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调整招标方式,从而规范招标市场,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倩,彭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03:199-200.
[2]周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合同文件的影响[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06:237-238.
[3]常柳.浅谈对于招投标工作的认知[J].中国招标,2014,28:12-14.
【关键词】 建设项目;招投标;要点
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目的和原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要有一定的目的和遵守一定的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总结、分析,逐渐提高管理水平,以便更好的适应新形势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需要。
1.1目的
招投标是引入竞争机制以求达成交易协议和订立合同,它兼有两种性质,即:经济活动和民事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建立、工程总承包等单位,以保证节约建设投资,提高工程质量。招投标通过竞争机制,实行交易公开,保证交易的公正、公平。招投标鼓励竞争,这样可以防止垄断,又能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从而使得建设工程可以较好的实现投资效益。
1.2原则
(1)公开原则。此原则是指招投标的活动应具有较高的透明度,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的信息、条件、程序、结果均要公开。
(2)公平原则。这里说的公平是指民事主体的平等,所以要杜绝在招投标或是在订立合同前进行无理压价等违反平等原则的行为。
(3)公正原则。此原则是指要按照招投标文件中规定的统一标准,切实的做到实事求是地进行评标和决标。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指的是真实和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而且要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损害承担必要的责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2.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招标人暗箱操作,规避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在实际招标活动中,不少地方招标人为逃避监管、避开招投标活动,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拆解成若干不需要招标的小项目或分阶段实施、主体与附属设施分割招标或由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分解成只需要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达到可进行暗箱操作的目的。
2.2领导行政干预,招标趋于形式
针对某些有期限的或者带有政治色彩的工程项目,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独断专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以自己手中的权力,在招投标工作中违反操作程序,一手拍板,混淆招标主体;有些建设单位将所谓的政绩工程以会议讨论的方式选择承包商,这是一种借着集体决策的名义,实际是人为干预、违规插足的过程。这样在招投标过程中,比谁的权力大,就安排谁中标,承包方四处找关系,看谁找的“关系硬”,谁中标的机会就越大,招投标也只是趋于形式走过场。
2.3投标人串通投标(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标价;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2.4投标人借用资质骗取中标
投标人借用资质投标的现象时有发生,一般包含投标人自己有一定资质,但未达到建设项目要求,借高水准的企业资质,并签订建设合同,借用企业直接组织建设;还有投标人不具备建设工程资格,借用符合要求的企业资质进行投标,由被借用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合同,借用人向被借用企业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3.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措施
3.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很多都是国家出钱兴建的,对于招标单位的管理人员也只是按制度“奉命”招标,而对于中标企业的能力、技术不关注,对中标企业施工质量不关心,工程价款的高低也与自己无关,一些施工中标单位就利用这一点,给予招标管理人员一些好处,同时,施工单位再邀请一些同行“陪标”,中标单位理所当然就是自己了。要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最好的方式就是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对于招标中标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对其进行惩罚,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提高招标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招标管理人员不关心招标质量,干预招标事件的发生。
3.2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會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3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3.4加强制度建设
当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有招投标运作行为不规范这一点。基于此,我们必须完善各项制度。
第一,建立监督制度,以此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如对那些原本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将工程肢解分包,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与此同时加强与工商、银行以及保险等的合作,加大监督范围,如对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载入数据库,并在网上公布,这些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以加大企业违法违规的成本,利用经济手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第二,明确规定招投标具体操作规程。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要与招投标工作的现实状况进行密切结合,并对招投标文件的编著、资格审核、合同履行等操作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制定严禁工作人员或是政府部门利用职权职务干预招投标活动等的制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避免出现所谓的“阴阳合同”,以此防止经济、职务犯罪。
结束语
在当前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低价中标、暗箱操作、串标等,扰乱了市场秩序。针对这些问题,招标单位要切实加强招标制度的建设和管理,调整招标方式,从而规范招标市场,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倩,彭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范化管理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03:199-200.
[2]周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对施工合同文件的影响[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4,06:237-238.
[3]常柳.浅谈对于招投标工作的认知[J].中国招标,2014,28: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