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在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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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机构在一国支付体系及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具有独特的作用,使得洗钱者将金融机构作为了洗钱的首选渠道,在金融机构中又以银行业为主要渠道,因此,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就始终站在反洗钱的第一线,是反洗钱的核心力量,且相对于监管部门有处在信息优势的位置,但银行业在共享信息过程中所付出的包括资源流失、成本增加等都是显而易见的,而能获得收益却基本上都是隐性的,收益和成本无法匹配。本文试图通过建立金融业的反洗钱成本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使其愿意主动与监管部门共享其优势信息,从而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监管者与银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难题。
  关键词:银行业;成本与收益;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2-0043-04
  
  一、洗钱的现状与危害
  
  (一)洗钱的概念与现状
  洗钱最初被定义为,在金属货币时期洗去货币上的污渍以便其在商品流通中更容易为交易各方所接纳。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洗钱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容。现在泛指是出于掩饰犯罪收入的性质、来源、处所之目的,故意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漏洞,通过财产权利或所有权的处置或者转移,谋求该非法财产的合法化,包括参与、合伙、共谋以及帮助、教唆、便利和参谋等一切行为。传统上一般认为,洗钱的本质是非法收益的合法化。[1]
  从国际方面来看,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全世界每年洗钱的数额占全球GDP的2%-5%,根据近年全球GDP的情况来看,这一数值大概在0.6万亿-1.8万亿美元之间,并且这一数值每年还在以千亿美元的数额保持高速增长。我们从表1中可以清晰的观察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洗钱行为一直在发达国家的GDP中占有较高比例,意大利甚至一度达到33%的惊人水平。
  
  表1 世界主要国家洗钱占GDP比例表
  单位:%
  


  数据来源:高赠安.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C].博士毕业论文,2007年6月。
  
  国内这方面情况也不容乐观,2001年以来,我国各类非法收入通过金融系统洗钱规模的扩大而迅速增加,据专家估计,我国每年约有350多亿官员的灰色收入与700多亿元的走私收入非法流向国外,而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流入国内的资金也有约1200多亿元。仅仅在3个项目下的洗钱金额已接近2001—2006年我国GDP均值(如表2所示)的1.5%。
  
  表2 2001-2006我国GDP情况表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笔者根据相关单位《中国统计年鉴》整理得出。
  
  (二)洗钱造成的危害
  巨额的洗钱活动不仅造成上游犯罪行为愈演愈烈,还会极大地扰乱了我国政治、经济和金融秩序。
  首先,洗钱加剧了腐败滋生。腐败作为洗钱的众多上游犯罪行为之一,较其它犯罪与洗钱联系更加密切,腐败犯罪的核心环节就是资金的藏匿和转移,通过洗钱,腐败行为所涉及的非法所得尤其是巨额的资产就可以转化为合法收入,因此可以认为洗钱是腐败行为的延伸和继续,而这种延伸和继续所带来的恶果则会影响到我党的执政根基,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
  其次,洗钱为犯罪集团提供了经济支持,危害社会安定。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相当广泛,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的上游犯罪活动,包括:走私、贩毒、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等,而这些犯罪活动之所以可以成功实施并且愈发严重的原因之一就是其有着稳定的经济基础,主要通过洗钱行为支持。
  再次,洗钱活动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的很多犯罪活动,往往与洗钱行为有关联,包括:私分国有资产股东权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按虚假利润指标分红以及损公肥私的投资行为等等,这些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企业管理混乱、账务亏空,引发经营风险,扰乱经济秩序。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违法犯罪收益又通过洗钱以各种表面合法的形式藏匿于国内或转移境外,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最后,洗钱行为还会影响一国形象。由于洗钱行为与其它各种犯罪活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如果一国洗钱情况较为严重,必然会对本国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不仅不利于本国吸引外资和加强经济建设,也会影响一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
  
  二、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程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突现
  (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进程
  面对国内外洗钱犯罪的严峻形势,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图1):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明确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在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适应了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需要。2003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我国在人民银行组织框架内成立反洗钱局,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执行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职能。2004年4月人民银行组建了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负责反洗钱情报的接收分析工作,同时牵头建立了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了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体系。2007年1月1日,《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正式生效。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必须上报的几种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以上努力,基本上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轨道。[2]
  


  (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虽然通过以上努力,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每年通过中国洗出去的黑钱仍然达数千亿之多,问题依然相当严峻。造成此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没有很好地解决反洗钱监管机构与银行业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金融机构在一国支付体系及金融资产托收和转移过程中的独特作用,洗钱者将金融机构作为了洗钱的首选渠道,在金融机构中又以银行为主要渠道,因此,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机构就始终站在反洗钱的第一线,是反洗钱的核心力量。然而,由于洗钱者、银行、监管部门三方所处位置不同,对通过银行完成的资金支付的真实信息拥有程度也就存在较大的差异。
  首先,在洗钱者客户和银行之间,洗钱者处于较为隐蔽的有利位置,有着合法的职业和身份,可以从容地进行包装,银行对此却处于不利的位置,是信息的劣势方。其次,在洗钱者和监管部门之间,洗钱者同样处于有利位置,监管部门缺乏直接来源于有关洗钱者的资金交易信息,是信息的劣势方。最后,在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银行因与客户直接接触而比监管部门更了解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是信息的优势方,监管部门仍是信息的劣势方。
  显然在理性人假设的前提条件下,如果缺乏必要的约束,作为信息的优势一方便极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利用信息优势实现自身的利益,而损害信息劣势方。而且洗钱者本身在从事着犯罪行为,不可能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告知监管机构,因此监管机构只有通过努力最大程度的实现监管机构与银行业的信息对称,才能够获得第一手的准确信息,进而切实有效的打击洗钱犯罪。
  
  三、银行业参与反洗钱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银行业参与反洗钱工作增加的成本支出
  银行业如果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实现其优势信息共享,显然会增加成本支出。首先在员工成本上,银行业为很好地收集并处理信息,必然需要增加相应的岗位和人手,而岗位设置需要固定的投入,同时员工的工资以及津贴等费用也是一个持续的投入过程。其次,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是高智商、多变化的罪犯,因此需要对反洗钱工作者进行持续不断的后期培训,这些后期投入无疑会增加银行业成本。再次,要掌握到第一手真实的资料就必须要求银行业进行积极而且主动的调查工作,这些调查工作就会形成包括设备、差旅费、办公用品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增加银行业成本。最后,也是最为严重的成本,就是银行如果积极地与监管机构沟通信息,对可疑业务积极进行上报处理,对各项业务往来认真调查,同时对客户身份进行仔细确认,其结果势必会造成其业务量的增大和效率的降低,造成部分客户流失,最终降低银行业的盈利性,而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银行不会将自己的利润拱手让出。如果银行为了弥补搜集信息和监督成本以及由于失查或无意协助了洗钱行为而受到的处罚所带来的损失,只能借助增加其他业务收入以弥补这部分损失,如适当上浮其贷款利率水平、提高中间业务手续费用等。而此时就会出现:资信较好、比较安全守法的公民在这种假设下会逐渐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偏好的(含洗钱者、投机者)参与人占比增加,过高的违约率会增加银行的边际风险,导致银行业务预期收益下降,这也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
  (二)银行业参与反洗钱工作可能带来的收益
  那么银行业在目前阶段共享其优势信息,带来的收益包括哪些呢?首先,最为直接的是可以避免监管机构的处罚,由于银行业积极主动的配合,积极披露其掌握的各项信息,因此不会受到监管机构处罚;其次,由于其在共享信息方面的积极表现,监管机构也会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支持,包括在再贷款和再贴现领域,监管机构可能会给予更为有利的支持;同时,可以提高银行业自身的信誉,通过积极的共享行为,表现出其对反洗钱工作的极大支持,树立其在公众心目中良好的形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银行业在共享信息过程中所付出的包括资源流失、成本增加等都是显而易见的,而所获得的收益却基本上都是隐性的,收益和成本无法匹配。因此在没有外部手段介入的条件下,银行业主动与监管机构共享优势信息的积极性就会大打折扣,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需建立起金融业的反洗钱成本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其愿意主动与监管部门共享其优势信息。
  
  四、解决反洗钱监管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
  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效率,监管部门应细化反洗钱的内控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制度建议,采用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指示、鼓励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并辅以利益诱导,促使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监管部门可以派专门人士帮助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并加快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信息供给渠道,建立高效率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以保证市场所需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公正地得到公开,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代理人的信息租金。
  同时,在信息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上,监管部门要根据外部形势变化积极主动进行更新,使信息报告的标准和准则能够很好的适应和配合反洗钱工作的需要,银行业也可以根据此标准格式准确提供具体信息,从而达到信息共享,更好地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目的。
  (二)提供经济补偿作为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的补贴
  通过银行积极提供反洗钱信息,监管部门可以更容易找到反洗钱工作的突破口。因此,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业提供信息的重要程度,在洗钱资金追缴成功后,按一定比例对提供信息的银行进行物质奖励,即使没有最终追缴到洗钱资金也要给予一定的象征性的奖励。表面上看,监管部门将一部分罚款收入用于补贴和激励金融机构反洗钱,似乎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实则不然。反洗钱作为一种对社会有正效用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在决策时应从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经济稳定,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以及对经济金融效率的促进等角度来考虑,让出一部分罚款所得,用于补贴和激励反洗钱的金融机构,虽然减少了短期罚款收入,但是有利于反洗钱力度的加强和持续开展,可以增加社会总福利,对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帕累托改进”。[2]
  (三)建立惩奖基金制度
  监管部门可以效仿其它行业中采用的惩奖基金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评价标准,对在反洗钱信息领域表现积极的银行,通过惩奖基金给予嘉奖,颁发证书,并在银行业领域进行正面宣传,利用监管机构手中的政策性工具给予其一定的政策性优惠;加大对银行业的故意不报告,违法违规隐瞒信息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体现其奖惩行为。同时,对国内的商业银行,在其协同反洗钱成功后,退回该银行已缴纳的与黑钱有关的税款,或让部分存款作为罚没收入仍留存在该行不提走或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银行不致因为积极的反洗钱工作导致正常的经营业务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反洗钱编写组.反洗钱[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2]马郧.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研究[J].财经论坛,2004,(2).
  [3]高赠安.基于交易的可疑洗钱行为模式与反洗钱对策[C].博士毕业论文,2007年6月.
  [4]龚凌霏,李挺.试析我国反洗钱现状及对策[J].金融与经济,2005,(2).
  [5]朱宝明.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成本与收益分析[J].金融研究,2004,(4).
  [6]蒋海.金融监管中的激励冲突与调整[J].财经科学,2004,(1).
  [7]李天德,马德功.我国反洗钱机制中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上海金融,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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