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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一个行业的法规是规范行业行为的保障、建筑业法规的完善可以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有力的保障,比较分析中外建筑业法规现状,认识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可以为我们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提供良好的依据、从而推动我国建筑业法制建设。我们应当加强建筑立法体系的研究与完善,为建筑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关键词]建筑业 法规体系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229-01
一、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现状
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颁布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30 余部建筑业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文件,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目前,建筑市场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但还存在不完善、滞后的问题,市场运行规则的真空区和不适应严重困扰建筑企业的发展。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①市场准入法规不健全,建筑市场整体发展质量不高。②建设资金监管法规不配套,建筑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从恶意压价、随意缩短工期、提高保证金比例、延迟退返,到带资施工、垫资施工,再到竣工后无故拖欠质保金,建筑市场资金监管、担保、保险、信用体系等方面法规亟待完善。③市场监管法规有真空,有序发展缺乏保障。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不高,我国虽有资质手段控制市场准入,但是对各类非法转包、挂靠和市场清出没有有效的监管办法,导致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建筑项目建设实施过程控制困难,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受到影响。④市场主体责权利相关法规不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业主与施工企业、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与供应商、设计和监理企业与业主议价权不平等,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显失公平的交易。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虽然建筑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当前西方各国的法规内容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筑工程人员资格评定制度、材料、构件、设备生产的许可授权及产品检验制度。德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外建筑业法规的比较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国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在中国,常常是先制定暂时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与国外立法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中国对立法研究重视程度不够。国外先进国家非常重视建筑立法的研究。例如,在 1927—1928 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中国无论是在建筑行业的法规体系方面,还是在整个国家的法规体系方面都应该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不仅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中国建筑业法制化建设
1.强化立法意识。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利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要尽快制定、修订、完善与《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有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专家。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途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创造良好环境,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
参考文献
[1] 李勇胜.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5.
[2] 刘祖和.国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借鉴[J].工程质量,2006,(7):22-25.
[3]丁士昭,徐友.全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研究报告[R].建设部文献,2002.
作者简介
白晓玮,(1991-1-)男,河南省濮阳人,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0级本科生,土木工程专业,专业方向:建筑工程方向
冯超,(1993,4-)男,河南省信阳人,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0级本科生,土木工程专业,专业方向,建筑工程方向
[关键词]建筑业 法规体系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25-0229-01
一、中外建筑业法规体系现状
建筑业高速发展的十几年时间里,我国颁布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30 余部建筑业法律法规及配套的规章文件,初步构建了建设法规体系框架。目前,建筑市场有法可依的局面正在形成,但还存在不完善、滞后的问题,市场运行规则的真空区和不适应严重困扰建筑企业的发展。以下是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①市场准入法规不健全,建筑市场整体发展质量不高。②建设资金监管法规不配套,建筑业三角债问题严重。从恶意压价、随意缩短工期、提高保证金比例、延迟退返,到带资施工、垫资施工,再到竣工后无故拖欠质保金,建筑市场资金监管、担保、保险、信用体系等方面法规亟待完善。③市场监管法规有真空,有序发展缺乏保障。建筑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市场主体准入门槛不高,我国虽有资质手段控制市场准入,但是对各类非法转包、挂靠和市场清出没有有效的监管办法,导致建筑市场鱼龙混杂,建筑项目建设实施过程控制困难,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受到影响。④市场主体责权利相关法规不完善,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业主与施工企业、总承包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施工企业与供应商、设计和监理企业与业主议价权不平等,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显失公平的交易。
西方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建筑法规的立法工作。虽然建筑法规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当前西方各国的法规内容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规划法、建筑法、建筑标准、建筑工程人员资格评定制度、材料、构件、设备生产的许可授权及产品检验制度。德国的建设法规体系包括《联邦建筑法》、《建筑产品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联邦建筑法》是德国建设管理的根本大法,《建筑产品法》对建筑产品质量保证的范围、形式、内容、程序进行了具体规范,明确规定了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二、中外建筑业法规的比较
1.国外的立法程序比较科学,中国的立法程序随意性较大。在国外先进国家,一般是由议会授权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建筑法律,对建筑业某些问题的宏观方面进行规范,然后根据法律的授权条款由授权机构制定相关条例以对法律进一步细化。在中国,常常是先制定暂时规定、通知、决议等,然后再根据这些暂行规定、通知、决议等的执行情况进行修改,最后上升为法律。与国外立法模式相比,中国的这种立法模式存在较大的缺陷。
2.国外的法规体系相当完备,中国的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在欧美等国,建筑法规体系相当完善。例如,德国的《建筑产品法》和美国的《统一建筑条例》中都有非常详细关于建筑产品质量的内容。国外对于建筑工程立法的三个层次相互呼应,相互补充。同时,中国建筑法规的执行力度也远远不够。
3.国外非常重视立法研究,中国对立法研究重视程度不够。国外先进国家非常重视建筑立法的研究。例如,在 1927—1928 年,法国曾经发生过很多建筑物倒塌的事故,政府立即针对事故进行立法研究,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建筑行为加以规范和指导。中国无论是在建筑行业的法规体系方面,还是在整个国家的法规体系方面都应该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
4.行业协会和学会在国外立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建筑业方面的行业协会和学会比较缺乏。在建筑业发达的国家,行业协会和学会对建筑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具有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这些人不仅建筑业进行行业管理,还制定各种行业规范,有些还参与建筑业法规的制定。他们常年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在立法技术、立法人员等方面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由他们参与制定的法规一般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由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的建筑法规规范与标准一般都比较严谨、准确,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推进中国建筑业法制化建设
1.强化立法意识。建筑法规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顺利发展的有利武器,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建筑业各部门要尤其重视建筑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宣传,让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人员牢牢树立起法制意识,形成人人遵法守法、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
2.完善立法程序和立法体系。建议建设部有关部门与法制局的有关部门组成一个专门的立法小组,由具有法制经验的专家和建筑业知识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根据中国建筑业发展的实际和国际通用准则,进一步完善编制《建筑法》。要尽快制定、修订、完善与《规划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工程建设法律体系。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责任的惩处,法律准则必须度量明确、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力争从根本上铲除建筑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弊症和隐患。
3.加强建筑专业人员素质的培养提高。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有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专家。在中国,这样的人才还相当缺乏。因此,应当加大力度,通过进修培训等各种途径培养这方面的人才。创造良好环境,让他们研究建筑法规的制定方法,制定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专业性较强且法律用语比较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
参考文献
[1] 李勇胜.中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5.
[2] 刘祖和.国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经验借鉴[J].工程质量,2006,(7):22-25.
[3]丁士昭,徐友.全国际建筑业管理体制法制机制研究报告[R].建设部文献,2002.
作者简介
白晓玮,(1991-1-)男,河南省濮阳人,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0级本科生,土木工程专业,专业方向:建筑工程方向
冯超,(1993,4-)男,河南省信阳人,郑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2010级本科生,土木工程专业,专业方向,建筑工程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