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中从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转变,引起的工程质量监督观念与方法的转变入手,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转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重点及方法,各方质量主体的地位及质量责任制的落实,规范各方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和重点关键部位的监督管理等几方面的思考和分析,明确了我国现行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能与职责,对质量监督工作的完善作出了一定的探究。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制”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参建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独立客观的作出质量监督报告,提供给验收备案机关进行验收备案。客观地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确定,改变了质量监督机构沿用了十几年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更多的体现了监督的职能。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如何转变观念、改进方法,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业内各方各有观点。我们结合自身在“工程质量检验制”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质量监督实践,谈一些我们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一起探讨。
1、 明确服务主体和管理对象,切实转变观念。
要清晰地认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社会负责,为群众把关的理念,改变以前单纯为建设方负责的观念。改变重点抽查实物质量的工作方法,变成重点核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兼顾实物质量抽查的工作方法。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的监督者,管理者和服务者。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才能更公正、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改变过去的直接管理為现在的重点监督,去掉保姆式的具体指导,改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是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2、 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制,保证质量主体的地位。
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他们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替代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也不应去限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否则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机构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举例来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该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监督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唯有如此,才称得上监督,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现阶段尤其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性,注意保护监理的地位和职能,以充分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3、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处于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规范各质量主体的行为。
(1)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建设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各方责任主体的资格是否与承建的工程项目相适应。
(3)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正常运转。
(4)工程监理人员是否到位,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
(5)各种有关质量的制度是否落实,施工资料是否与形象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质量监督的作用,不仅是要求监督机构,能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更重要的是监督管理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4、强调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的监督管理。
强调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的监督是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连生命安全都保证不了,别的功能、环境、美观无从谈起。所以,结构安全是建筑的根本,是不能的越过的红线,必须保证质量的绝对达标。结构的安全性往往具体体现到关键部位的施工,所以关键重点部位的施工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作为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加以强化,不能放松。比如:桩基础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都是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
另外,严格实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坚持做到结构工程上一道工序不经过验收决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严格管控以上关键部位的监督,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
5、转变质量监督方法,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1)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质监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我们必须做到知法守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此外,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仪器,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质量监督水平。
(2)狠抓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它是我们实施质量监督的依据,同时,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核心。这就要求我们质监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把关,当好质量卫士;同时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学“标准”、用“标准”,将每道工序都规范在“标准”中。“质量条例”发布至今,相当多的一线管理者和生产作业人员不了解、不掌握、不重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为此,要求我们通过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来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执行强制性标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和年检挂钩,有的还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中,以确保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
(3)随机检查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采取巡检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应召式检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正常反映施工真实的质量状况。
(4)加大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只有在处罚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实施,科学、准确地规范了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范了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权限,指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为质量监督机构更好地行使职能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将“工程质量检验制”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参建各方质量主体的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独立客观的作出质量监督报告,提供给验收备案机关进行验收备案。客观地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作了重新的确定,改变了质量监督机构沿用了十几年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更多的体现了监督的职能。在这样的转换过程中,如何转变观念、改进方法,有效地实现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职能,保障和提高工程质量,业内各方各有观点。我们结合自身在“工程质量检验制”和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质量监督实践,谈一些我们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一起探讨。
1、 明确服务主体和管理对象,切实转变观念。
要清晰地认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和地位,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社会负责,为群众把关的理念,改变以前单纯为建设方负责的观念。改变重点抽查实物质量的工作方法,变成重点核查参建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和兼顾实物质量抽查的工作方法。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而是工程质量的监督者,管理者和服务者。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才能更公正、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改变过去的直接管理為现在的重点监督,去掉保姆式的具体指导,改为宏观把关,质量监督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量监督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是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2、 落实主体质量责任制,保证质量主体的地位。
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他们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其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替代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也不应去限制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否则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机构就会承担不属于本身的质量责任。举例来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该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监督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唯有如此,才称得上监督,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现阶段尤其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性,注意保护监理的地位和职能,以充分落实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3、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处于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规范各质量主体的行为。
(1)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建设程序是否合法,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2)各方责任主体的资格是否与承建的工程项目相适应。
(3)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能否正常运转。
(4)工程监理人员是否到位,资格是否与工程相适应。
(5)各种有关质量的制度是否落实,施工资料是否与形象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规范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质量监督的作用,不仅是要求监督机构,能监督工程实体质量,更重要的是监督管理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4、强调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的监督管理。
强调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的监督是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结构安全、重点关键部位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连生命安全都保证不了,别的功能、环境、美观无从谈起。所以,结构安全是建筑的根本,是不能的越过的红线,必须保证质量的绝对达标。结构的安全性往往具体体现到关键部位的施工,所以关键重点部位的施工质量,质量监督机构应作为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加以强化,不能放松。比如:桩基础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都是实体工程质量监督的重点。
另外,严格实行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坚持做到结构工程上一道工序不经过验收决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严格管控以上关键部位的监督,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
5、转变质量监督方法,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1)质量监督机构应提高自身素质。没有高素质的质监队伍,就很难建立质监职能相适应的权威,因此,我们必须做到知法守法,提高执法质量;加强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此外,质量监督机构还应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增加检测仪器,改变传统的“敲、打、看、摸”等落后的检查方法,加大科技含量,提高质量监督水平。
(2)狠抓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是工程建设理论和实践结合的产物,它是我们实施质量监督的依据,同时,严格贯彻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核心。这就要求我们质监人员要严格按照“标准”把关,当好质量卫士;同时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学“标准”、用“标准”,将每道工序都规范在“标准”中。“质量条例”发布至今,相当多的一线管理者和生产作业人员不了解、不掌握、不重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为此,要求我们通过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来加强对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执行强制性标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要和年检挂钩,有的还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中,以确保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中得到贯彻落实。
(3)随机检查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采取巡检和抽检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保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与此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应召式检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能正常反映施工真实的质量状况。
(4)加大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只有在处罚的基础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总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实施,科学、准确地规范了参建各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明确规范了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明确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权限,指明了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为质量监督机构更好地行使职能提供了保障和依据,促进了工程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