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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性信息是对公司生产经营发展趋势以及相应结果的预计情况而形成的有关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我国证券市场上来看,目前涉及预测性信息的方面主要有:盈利预测;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计划,包括以数据形式描述的发展目标和规模、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业绩预告,其中业绩预告与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别,如业绩预告一般比较简单,涉及未来期间较短,预告的财务指标单一,而盈利预测涉及未来较长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以上),预测涉及的财务数据较多。
从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情形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司融资时(包括首发与再融资)在招股文件中披露的公司发展前景、盈利预测信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下一报告期业务发展计划、业绩预告信息;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或出售交易、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时可能披露盈利预测、项目前景等信息;在临时公告中进行的业绩预告。目前,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使用预测性信息最多的方面是业绩预告。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执行的业绩预告制度基本是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该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下简称《指引》)。从《通知》和《指引》中,可以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如下特征。
第一,披露主体是预计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公司;披露覆盖面既包括有正面消息的公司又包括有负面消息的公司。这些消息具体可以分为四类:预亏、扭亏(又叫预盈)、预减、预增。其中,净利润大幅变动的衡量标准是报告期净利润相对于上年同期净利润上升或下降50%以上。
第二,业绩预告间隔期为一个季度。季报(主要是第三季度)、中报、年报公布以前都要对报告日的业绩进行预告,即上季度预告下季度的业绩。从刚开始的年报前预告(每年一次)到中报前预告(每半年一次)再到现在的季报前预告(每季一次),反映了监管层和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连续性、及时性的迫切要求。
第三,符合披露豁免条件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用预告。对豁免条款的具体规定是: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这样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其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第四,规定了相关的披露责任和对违反《指引》的公司的惩罚措施。《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指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指引》虽未明确规定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但根据《通知》,年报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是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中报的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季报的截止日期是季报公告以前。另外,对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信息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指引》和《通知》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也就是说,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虽然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规定在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等方面都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等。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方式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方式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预测信息基本上采取自愿性公开方式,或者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但出于各种原因,西方企业提供预测性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在资本市场上,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的竞争情况。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足够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吸引其将资金投向本公司。
美国披露预测性信息,其核心规则是安全港规则,即只要预测性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编制的,并且编制的时候所采取的各项基本假设均属合理性的,即使后来事实证明没有达到目标,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原告投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与诚信。
我国对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以业绩预告为例,要求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规定在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等方面都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等。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股票市场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主动提供预测性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多,在预测信息的披露质量上也存在不少问题。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监管方面推出了不少举措,但由于利润预测将引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预期,因而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筹资金额的多少,和已上市公司股价的高低波动。为了尽量多地筹集资金,一些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已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时,就会夸大盈利预测,导致股票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损害投资者利益。虽然事后监管部门对盈利预测出现差异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惩罚”,但目前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批评谴责,对投资者出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并设有硬性规定和要求。
三、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预测性信息披露中最主要的难点是该类会计信息的质量存在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的矛盾。其次是信息披露主体的法律风险制约了其自愿披露的积极性。一般说来,既要积极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又要避免利用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需加以规范约束。借鉴各国的做法,可从如下方面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第一,增加强制性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比重。预测性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会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不强。若过多强调自愿披露,会导致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因此,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多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预测性信息非常必要,也有利于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第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础工作。最重要的是企业全面预算制度。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按期编制各种预算,形成完整的预算体系,为生成科学的预测性信息提供基础。另外,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涉及面较广,编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对编制者市场预测能力、判断能力及综合管理能力的检验,因此,提高提供者的业务能力也十分重要。
第三,制定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可制定专门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规定应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况,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假设前提、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财务指标比较口径与标准、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公司必须清晰披露。关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适用情形,应予以充实与丰富。
第四,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笔者参与的调查显示,70.83%的机构投资者认为,只要预测的基础、基本假设和方法合理,即使实际经营情况与预测不符也可不追究管理层责任。可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以避免投资者滥讼,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预测性信息中欺诈行为、选择性披露行为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区分和界定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司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第五,要求预测性信息披露预先警示。可要求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必须用适当方式进行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地使用预测性信息。
第六,合理协调准确性与及时性的关系。以业绩预告为例,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是两难选择。业绩预告越晚,准确性越高;业绩预告越早,准确性越差。建议在业绩预告方面可进行区间限制,不需特别准确,在预告时间方面可以下一报告期结束时间为最后期限。
第七,对于预测信息的持续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已作出的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应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
第八,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有关条款规定,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都在盈利预测报告的首要部分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盈利预测始终是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事实上,上市公司变更盈利预测或实际结果远远偏离盈利预测而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投资者在作出决策时,可参考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但也不能过分依赖其预测结果。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Tucker JW.Is openness penalized? Stock returns around earningswarnings[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7(82).
2、徐程兴.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J].决策借鉴,2002(12).
3、钟精腾.业绩预告制度下的机会把握[J].股市动态分析,2005(15).
4、蒋亚朋,刘学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中的归因行为[J].经济导刊,2007(12).
5、王惠芳.信息披露监督: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协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
一、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
从我国证券市场上来看,目前涉及预测性信息的方面主要有:盈利预测;生产经营以及业务发展计划,包括以数据形式描述的发展目标和规模、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业绩预告,其中业绩预告与盈利预测有较大差别,如业绩预告一般比较简单,涉及未来期间较短,预告的财务指标单一,而盈利预测涉及未来较长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以上),预测涉及的财务数据较多。
从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情形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司融资时(包括首发与再融资)在招股文件中披露的公司发展前景、盈利预测信息;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下一报告期业务发展计划、业绩预告信息;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或出售交易、重大项目投资等事项时可能披露盈利预测、项目前景等信息;在临时公告中进行的业绩预告。目前,对广大投资者来说,使用预测性信息最多的方面是业绩预告。
目前上市公司普遍执行的业绩预告制度基本是深交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报、中报工作的相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该所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以下简称《指引》)。从《通知》和《指引》中,可以总结出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如下特征。
第一,披露主体是预计报告期内的净利润将出现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的公司;披露覆盖面既包括有正面消息的公司又包括有负面消息的公司。这些消息具体可以分为四类:预亏、扭亏(又叫预盈)、预减、预增。其中,净利润大幅变动的衡量标准是报告期净利润相对于上年同期净利润上升或下降50%以上。
第二,业绩预告间隔期为一个季度。季报(主要是第三季度)、中报、年报公布以前都要对报告日的业绩进行预告,即上季度预告下季度的业绩。从刚开始的年报前预告(每年一次)到中报前预告(每半年一次)再到现在的季报前预告(每季一次),反映了监管层和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连续性、及时性的迫切要求。
第三,符合披露豁免条件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可以不用预告。对豁免条款的具体规定是: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这样的公司经证券交易所批准,可以豁免其业绩发生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第四,规定了相关的披露责任和对违反《指引》的公司的惩罚措施。《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另外,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指引》规定的,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指引》虽未明确规定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但根据《通知》,年报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是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中报的截止日期是7月15日,季报的截止日期是季报公告以前。另外,对业绩预告中披露的信息是否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指引》和《通知》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我国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也就是说,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虽然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规定在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等方面都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等。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预测性信息披露方式
预测性信息的披露方式有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目前,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预测信息基本上采取自愿性公开方式,或者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结合。但出于各种原因,西方企业提供预测性信息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在资本市场上,资本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流向主要取决于筹资者之间的竞争情况。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和激发投资者的投资欲望,上市公司作为筹资者必须尽可能地提供足够信息以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吸引其将资金投向本公司。
美国披露预测性信息,其核心规则是安全港规则,即只要预测性信息是基于诚信原则进行编制的,并且编制的时候所采取的各项基本假设均属合理性的,即使后来事实证明没有达到目标,也不必承担责任。如果原告投诉,则必须举证说明预测缺乏合理的基础与诚信。
我国对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披露实行的是一定范围的强制披露。以业绩预告为例,要求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必须披露,未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不披露,如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下的公司。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规定在披露的及时性、披露的范围等方面都相对完善,但也有不足之处,如缺乏统一的业绩预告规范,对违规者的惩罚和处理措施未作出具体规定等。另外,对业绩预告的截止日期、业绩预告需不需要审计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股票市场尚处于不断完善阶段,主动提供预测性信息的上市公司不多,在预测信息的披露质量上也存在不少问题。虽然我国在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监管方面推出了不少举措,但由于利润预测将引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预期,因而将直接关系到公司筹资金额的多少,和已上市公司股价的高低波动。为了尽量多地筹集资金,一些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和已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时,就会夸大盈利预测,导致股票价格与价值严重不符,损害投资者利益。虽然事后监管部门对盈利预测出现差异的上市公司进行了“惩罚”,但目前主要是对上市公司进行批评谴责,对投资者出现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并设有硬性规定和要求。
三、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建议
预测性信息披露中最主要的难点是该类会计信息的质量存在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的矛盾。其次是信息披露主体的法律风险制约了其自愿披露的积极性。一般说来,既要积极鼓励预测性信息披露,又要避免利用预测信息的不确定性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则需加以规范约束。借鉴各国的做法,可从如下方面规范我国上市公司预测性信息的披露:
第一,增加强制性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比重。预测性信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会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信息的动机不强。若过多强调自愿披露,会导致公司“报喜不报忧”的选择性披露。因此,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更多与投资者决策密切相关的预测性信息非常必要,也有利于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
第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础工作。最重要的是企业全面预算制度。企业应当成立预算委员会,按期编制各种预算,形成完整的预算体系,为生成科学的预测性信息提供基础。另外,预测性信息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涉及面较广,编制过程实际上也是对编制者市场预测能力、判断能力及综合管理能力的检验,因此,提高提供者的业务能力也十分重要。
第三,制定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可制定专门的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明确规定应提供预测性财务信息的情况,并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假设前提、生成方法、内容、表达方式、财务指标比较口径与标准、时间跨度、提供者的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要求公司必须清晰披露。关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披露的适用情形,应予以充实与丰富。
第四,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笔者参与的调查显示,70.83%的机构投资者认为,只要预测的基础、基本假设和方法合理,即使实际经营情况与预测不符也可不追究管理层责任。可规定一定的免责条件,以避免投资者滥讼,在此基础上加强对预测性信息中欺诈行为、选择性披露行为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也要明确区分和界定编报预测性财务信息公司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责任。
第五,要求预测性信息披露预先警示。可要求在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必须用适当方式进行充分的警示性陈述,以便投资者能够谨慎地使用预测性信息。
第六,合理协调准确性与及时性的关系。以业绩预告为例,业绩预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是两难选择。业绩预告越晚,准确性越高;业绩预告越早,准确性越差。建议在业绩预告方面可进行区间限制,不需特别准确,在预告时间方面可以下一报告期结束时间为最后期限。
第七,对于预测信息的持续披露。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必须具有现实的合理假设基础,并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一旦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已作出的预测的合理假设基础不再存在而使预测性信息变得不真实或具有误导性成分时,披露人应及时披露并更正预测信息,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否则就可能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信息。
第八,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根据有关条款规定,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都在盈利预测报告的首要部分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对于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而言,盈利预测始终是其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事实上,上市公司变更盈利预测或实际结果远远偏离盈利预测而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案例时有发生。投资者在作出决策时,可参考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报告,但也不能过分依赖其预测结果。
(作者单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Tucker JW.Is openness penalized? Stock returns around earningswarnings[J].The Accounting Review,2007(82).
2、徐程兴.我国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制度的执行情况研究[J].决策借鉴,2002(12).
3、钟精腾.业绩预告制度下的机会把握[J].股市动态分析,2005(15).
4、蒋亚朋,刘学波.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中的归因行为[J].经济导刊,2007(12).
5、王惠芳.信息披露监督: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协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