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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侦查证据的调查核实包括庭上和庭外两种方式,应当以庭上核实为原则,以庭外核实为例外。出于保护特定法益的需要,在法庭之外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核实有其必要。现有庭外核实主要是法院的单方职权行为,行政色彩浓厚,缺少诉讼化程序构造,控辩对抗和有效质证无法落实,程序公开性和正当性难以切实保障。应当完善庭外核实的诉讼化程序,规范庭外核实程序的适用,使之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