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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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我国两法衔接的各项制度己经初步建立,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其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两法衔接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方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侦监职能;立案监督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两种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之间的适用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一方面,当事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要接受行政处罚,违反刑法则要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分工十分明确;另一方面,刑事司法又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处罚的保障。两法衔接机制的构建就是为了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相互配合,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遇到的问题。
  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存在问题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顾名思义,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的简称,是指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定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二、“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难题
  1.立法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两法衔接机制由国家、部级、地方三级法规性文件搭建而成,相对比较完善。但法规文件位阶较低,缺乏刚性约束力,而且内容多以倡导性和调解性的规定为主,缺乏可操作性。虽然相关法规对两法衔接工作中的部分情况有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约束力缺乏刚性和具体的可操作性。没有较高阶位的法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限界较为模糊,出现法规执行困难、部门交流不畅和协作不力等问题。
  2.信息共享机制未健全
  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是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一般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除适用简易程序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目前,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间信息共享还存在信息线索通报机制不完善、信息不全而、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信息不完整等问题。
  3.考核体系未能有效推行
  由于两法衔接绩效考核体系缺位,导致行政机关不移送刑事案件、移送非刑事案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受部门利益、對不法行为的界定有差异、案件移送意识欠缺等因素的影响,行政执法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出现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而,即使移送,行政部门移送的往往是自己处理不了的疑难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费时费力且达不到良好的效果。
  除以上三点因素以外,例如食药卫生、质检等领域的检测鉴定环节不规范同样将导致“两法”不能顺利衔接。从目前来看,鉴定机构不提供相关鉴定资质证明、鉴定人不签字、不出具鉴定意见、检测费用过高、检测标准不健全等,是现阶段检测鉴定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完善“两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1.加强立法,完善两法衔接的适用方法
  一是可以制定一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适用方法的概括性规定;二是可以在各种具体违反行政秩序且构成犯罪的行为中界定应该如何适用。这样,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过程中,执法者有了明确的依据,既可避免相互推诿,又可提升衔接之效率。
  2.更新执法人员的移送理念
  通过加强部门间的协作,组织执法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及时移送案件、通报线索的理念。细化案件移送的操作规范。在相关规章制度对案件移送标准及规范进行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完善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如何进行问责、问责的依据等进行详细规定,使两法衔接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将案件移送工作落到实处。
  3.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加强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席会议和案件合作等方式,相互交流沟通工作遇到的难题和处理经验,逐步建立协作机制。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对定期开展联合执法、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和确定案件移送细则、线索信息通报制度等问题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起案件移送规范化、联合执法具体化、工作常态化的长期协作机制。
  4.有效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由相关部门牵头全市部门间衔接配合机制考核工作,科学合理的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细化考核对象,考核内容需对案件移送的多少、信息共享的深度等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相应奖惩办法。绩效考核指标设定以客观考核为主,兼顾主观评价考核,及时通报考核结果,年底由相关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考核成绩优秀和成绩不合格的单位进行评定。
  5.加强检察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立案监督
  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其中立案监督的内容包括下列三项:一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二是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三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另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侦查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而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侦查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侦查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案监督:①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②被害人认为侦查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③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侦查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者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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