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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已多次使我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随着养殖水产品中先后出现氯霉素、环丙沙星和孔雀石氯残留等问题,药物残留问题成为涉及食品卫生与公共安全的热点问题。如在大菱鲆体内检测到多种药物残留,曾经导致我国许多地方对大菱鲆采取“封杀”的措施,其结果直接导致了大菱鲆主养地区出现大量养成水产品滞销,养殖业者遭受严重的损失。屡次出现的药物残留问题已对我国消费者心理产生了恶劣影响,同时对我国的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也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效应。
一、导致水产养殖滥用药物的原因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的直接原因,是养殖业者在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过程中,滥用水产用兽药或者使用了禁用药物。滥用药物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水产用兽药的研究基础十分薄弱。迄今为止,已经被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大部分水产用兽药是直接从兽药、农药、化工产品移植而来的,几乎还没有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的专用药物。众所周知,对水产养殖动物用药与对陆生动物用药存在许多差异:(1)不同种类的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理特性差异很大,对药物的耐受性、药物的效应以及药物的代谢规律存在差异,由于养殖业者对这一特点了解还很肤浅,客观上增加了正确选用水产用兽药的困难。(2)水产养殖动物生活在各种类型的养殖水体中,同样药物的使用效果或多或少要受到水体环境和理化特性的影响。(3)水产养殖动物的群体受药特点,需要注意施药方法的有效、安全(不仅使养殖动物安全,还要包括水产品安全和环境的安全)和低成本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群体中正在患病而需要获得药物的个体,却因为食欲下降或丧失而难以得到适量的药物,反之,该群体中健康个体则因为食欲旺盛而摄取了大量的带有药物的饵料,导致药物在这部分水产动物体内的浓度过高,引起药害或者药物残留现象的发生。
2.行业整体水平而言,我国水产养殖生产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水产养殖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不仅对各种水产用兽药的特性、科学使用药物的技术与方法等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各种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预防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养殖业者将药物防治作为控制水产养殖动物各种病害的唯一措施。当水产养殖动物的病害发生时,又由于缺乏必要的疾病学和病理学知识而不能对疾病进行正确诊断,也就无法做到对症用药和科学用药。盲目用药必然会导致用药效果差和用药次数增多,使病菌更容易产生耐药性,最终导致在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中药物用量逐年加大的局面。
3.关于安全使用各种水产用兽药的科学知识普及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在水产养殖中的一些错误用药观念流传甚广。处于生产第一线的水产养殖业者难以获得系统的科学用药的疾病防治知识。近年来,一些有悖于科学的用药观念正在我国部分水产养殖地区流传:
如“治病先杀虫”。无论所养殖的水产动物发生了什么疾病,一律首先使用杀虫类药物。这种做法无疑从根本上背离了“对症用药”的防治疾病的基本原则。如果水产养殖动物患的就是由病毒、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那么,使用杀虫药物对这些病原体几乎没有作用。滥用杀虫药物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于已经身患疾病的水产养殖动物而言,不对症用药可能使其病症加重。水产养殖动物机体内,有少数寄生虫也并不意味着养殖动物已经患上了寄生虫病,在大多数情况下,少量寄生虫并不会影响动物机体的健康与正常生长。试图利用杀虫药物将寄生虫全部消灭,既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频繁大量地使用杀虫药物会影响水产养殖动物的品质、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又如“猛药能治病”。许多从业者在决定水产用兽药的剂量时,大多不会按照药物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用药,而习惯于超剂量用药。当水产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后,水产养殖生产者急于控制疾病的蔓延和高效治疗疾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大剂量使用药物甚至超过有效剂量的数倍用药,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疾病,更会对养殖水体和动物产生更大的危害。
还有“泼洒没有错”。与防治人体和家禽(畜)疾病的用药途径相比,采用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在用药途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因为生活在水体中的水产养殖动物在发病的初期往往难以发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发现有死亡现象后,才注意到病情。此时同池饲养的大多水产动物可能均已感染了病原体,部分水产动物还可能已经病入膏肓,甚至已经丧失了摄食能力。对于基本丧失食欲的水产动物口服药物存在一定困难。正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少地方的水产养殖业者无论治疗水产动物的什么疾病,使用的是什么药物,一律采取泼洒给药的用药途径。但是,除旨在杀灭养殖用水和水产动物体表致病菌的水产用消毒剂,以及用于杀灭水体和水产动物体表的部分寄生虫的水产用杀虫剂适宜采用全池泼洒的用药方式外,其它水产用兽药采用全池泼洒的方式给药往往难以达到良好的疗效,特别是抗生素类药物是不能采用全池泼洒的给药方式或按用药剂量减半后作为预防用药的。
4.对水产用兽药的规范化管理和对水产养殖生产中的科学用药指导欠缺,也是导致药物残留问题反复出现的重要原因。现在,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陆续举办了一批水产用兽药科学使用的专业培训班,一些科学用药的管理规范也相继出台,一些不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也被先后列为禁止用药目录,从现在开始还要在我国部分地区实施水产用兽药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可以相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水产行业内全体人士的共同努力,我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将可以完全避免。
二、科学规范使用药物,避免水产品药物残留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养殖种类的增多和养殖密度的增加,各种病害对水产养殖动植物的危害日益严重,至少在短时期内将难以避免。据统计,目前比较严重危害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病害高达100多种,最近几年由于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高达百亿元之巨。为了有效控制各种病害的流行与危害,药物防治依然是重要而必不可缺的对策之一。只要能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做到正确地选择药物和科学使用药物,就可以做到安全用药并有效避免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的出现。
1.水产养殖的从业人员要杜绝使用禁用药物,严格按照水产用兽药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和用量用药。
2.要力争做到准确地诊断疾病。确定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病原体和对疾病作出正确的诊断,是正确选用药物和获得良好药物疗效的基础。也正是因为在使用药物之前,对导致疾病发生的病原体不清楚,最终导致因选用药物的针对性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以致引起菌群失调,增加养殖水体和养殖动物体内耐药菌的数量。
3.要了解和掌握病原菌耐药状况的变化。耐药性是指致病菌与抗生素类药物接触后,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直至消失,致使药物的疗效降低至无效。对养殖水域中病原菌对各种抗菌药物的敏感性进行长期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养殖水域中致病菌耐药性的变化趋势,对于指导水产养殖业者正确选用药物和确定各种药物的使用剂量十分重要。
4.在饲养中重视增强水产动物自身的免疫功能。药物对控制疾病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任何药物在疾病的治疗中都不是决定疗效的唯一因素。只有在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免疫系统没有被完全摧毁,而仍然存在免疫防御能力的前提下,药物才能发挥其治疗疾病的最佳作用。因此,在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流行期间,应该注意采取措施(如在饲料中添加适宜的免疫刺激剂等)以增强饲养动物的免疫防御机能。
5.要特别注意遵守各种药物的休药期。任何水产用兽药进入水产动物体内之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此,为了保证水产品消费者的安全,避免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水产用兽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水产养殖业者对所饲养的水产动物使用药物后,绝对不能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养殖动物起捕上市。
一、导致水产养殖滥用药物的原因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的直接原因,是养殖业者在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过程中,滥用水产用兽药或者使用了禁用药物。滥用药物的原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水产用兽药的研究基础十分薄弱。迄今为止,已经被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大部分水产用兽药是直接从兽药、农药、化工产品移植而来的,几乎还没有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的专用药物。众所周知,对水产养殖动物用药与对陆生动物用药存在许多差异:(1)不同种类的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理特性差异很大,对药物的耐受性、药物的效应以及药物的代谢规律存在差异,由于养殖业者对这一特点了解还很肤浅,客观上增加了正确选用水产用兽药的困难。(2)水产养殖动物生活在各种类型的养殖水体中,同样药物的使用效果或多或少要受到水体环境和理化特性的影响。(3)水产养殖动物的群体受药特点,需要注意施药方法的有效、安全(不仅使养殖动物安全,还要包括水产品安全和环境的安全)和低成本等方面的要求。比如常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群体中正在患病而需要获得药物的个体,却因为食欲下降或丧失而难以得到适量的药物,反之,该群体中健康个体则因为食欲旺盛而摄取了大量的带有药物的饵料,导致药物在这部分水产动物体内的浓度过高,引起药害或者药物残留现象的发生。
2.行业整体水平而言,我国水产养殖生产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水产养殖的大多数从业人员不仅对各种水产用兽药的特性、科学使用药物的技术与方法等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而且对各种水产养殖动物病害的预防缺乏正确的认识,不少养殖业者将药物防治作为控制水产养殖动物各种病害的唯一措施。当水产养殖动物的病害发生时,又由于缺乏必要的疾病学和病理学知识而不能对疾病进行正确诊断,也就无法做到对症用药和科学用药。盲目用药必然会导致用药效果差和用药次数增多,使病菌更容易产生耐药性,最终导致在水产养殖动物疾病防治中药物用量逐年加大的局面。
3.关于安全使用各种水产用兽药的科学知识普及与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在水产养殖中的一些错误用药观念流传甚广。处于生产第一线的水产养殖业者难以获得系统的科学用药的疾病防治知识。近年来,一些有悖于科学的用药观念正在我国部分水产养殖地区流传:
如“治病先杀虫”。无论所养殖的水产动物发生了什么疾病,一律首先使用杀虫类药物。这种做法无疑从根本上背离了“对症用药”的防治疾病的基本原则。如果水产养殖动物患的就是由病毒、细菌和真菌等微生物引起的传染性疾病,那么,使用杀虫药物对这些病原体几乎没有作用。滥用杀虫药物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于已经身患疾病的水产养殖动物而言,不对症用药可能使其病症加重。水产养殖动物机体内,有少数寄生虫也并不意味着养殖动物已经患上了寄生虫病,在大多数情况下,少量寄生虫并不会影响动物机体的健康与正常生长。试图利用杀虫药物将寄生虫全部消灭,既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频繁大量地使用杀虫药物会影响水产养殖动物的品质、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又如“猛药能治病”。许多从业者在决定水产用兽药的剂量时,大多不会按照药物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用药,而习惯于超剂量用药。当水产养殖动物发生疾病后,水产养殖生产者急于控制疾病的蔓延和高效治疗疾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大剂量使用药物甚至超过有效剂量的数倍用药,不仅不能有效地控制疾病,更会对养殖水体和动物产生更大的危害。
还有“泼洒没有错”。与防治人体和家禽(畜)疾病的用药途径相比,采用药物防治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在用药途径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因为生活在水体中的水产养殖动物在发病的初期往往难以发现,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在发现有死亡现象后,才注意到病情。此时同池饲养的大多水产动物可能均已感染了病原体,部分水产动物还可能已经病入膏肓,甚至已经丧失了摄食能力。对于基本丧失食欲的水产动物口服药物存在一定困难。正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不少地方的水产养殖业者无论治疗水产动物的什么疾病,使用的是什么药物,一律采取泼洒给药的用药途径。但是,除旨在杀灭养殖用水和水产动物体表致病菌的水产用消毒剂,以及用于杀灭水体和水产动物体表的部分寄生虫的水产用杀虫剂适宜采用全池泼洒的用药方式外,其它水产用兽药采用全池泼洒的方式给药往往难以达到良好的疗效,特别是抗生素类药物是不能采用全池泼洒的给药方式或按用药剂量减半后作为预防用药的。
4.对水产用兽药的规范化管理和对水产养殖生产中的科学用药指导欠缺,也是导致药物残留问题反复出现的重要原因。现在,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陆续举办了一批水产用兽药科学使用的专业培训班,一些科学用药的管理规范也相继出台,一些不适合用于水产养殖动物的药物也被先后列为禁止用药目录,从现在开始还要在我国部分地区实施水产用兽药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可以相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水产行业内全体人士的共同努力,我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将可以完全避免。
二、科学规范使用药物,避免水产品药物残留
随着我国水产养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养殖种类的增多和养殖密度的增加,各种病害对水产养殖动植物的危害日益严重,至少在短时期内将难以避免。据统计,目前比较严重危害水产养殖动植物的病害高达100多种,最近几年由于水产养殖动植物病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均高达百亿元之巨。为了有效控制各种病害的流行与危害,药物防治依然是重要而必不可缺的对策之一。只要能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做到正确地选择药物和科学使用药物,就可以做到安全用药并有效避免水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问题的出现。
1.水产养殖的从业人员要杜绝使用禁用药物,严格按照水产用兽药使用说明书规定的用法和用量用药。
2.要力争做到准确地诊断疾病。确定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病原体和对疾病作出正确的诊断,是正确选用药物和获得良好药物疗效的基础。也正是因为在使用药物之前,对导致疾病发生的病原体不清楚,最终导致因选用药物的针对性不强而造成药品浪费,以致引起菌群失调,增加养殖水体和养殖动物体内耐药菌的数量。
3.要了解和掌握病原菌耐药状况的变化。耐药性是指致病菌与抗生素类药物接触后,对药物的敏感性下降直至消失,致使药物的疗效降低至无效。对养殖水域中病原菌对各种抗菌药物的敏感性进行长期监测,及时了解各地养殖水域中致病菌耐药性的变化趋势,对于指导水产养殖业者正确选用药物和确定各种药物的使用剂量十分重要。
4.在饲养中重视增强水产动物自身的免疫功能。药物对控制疾病固然非常重要,但是,任何药物在疾病的治疗中都不是决定疗效的唯一因素。只有在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免疫系统没有被完全摧毁,而仍然存在免疫防御能力的前提下,药物才能发挥其治疗疾病的最佳作用。因此,在水产养殖动物的疾病流行期间,应该注意采取措施(如在饲料中添加适宜的免疫刺激剂等)以增强饲养动物的免疫防御机能。
5.要特别注意遵守各种药物的休药期。任何水产用兽药进入水产动物体内之后,均会出现一个逐渐衰减的过程。因此,为了保证水产品消费者的安全,避免水产动物体内残留的药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每种水产用兽药都有其相应的休药期。水产养殖业者对所饲养的水产动物使用药物后,绝对不能将休药期尚未结束的水产养殖动物起捕上市。